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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意图通过反言获利,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
当事人在先前诉讼中认可的证据及事实,在后续诉讼中不得随意反言。若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意图通过反言获利,法院可不予支持。【编者注:禁止反言,通俗来讲是指一项诉讼原则,其基本内涵是,言行一致,不得出尔反尔,意即“说话算话”。在诉讼中,要求所有当事人不得作出反复无常、矛盾的言行!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禁止反言’原则系诉讼法中诚信原则的一种具体表现形态,主要是防止一方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出现前后矛盾的诉讼行为,从而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破坏民事诉讼的整体进展。”由此可见,我国的“禁止反言”规则建立在诚实信用原则之基础上。】
争议焦点
当事人在先前诉讼中认可的证据及事实,在后续诉讼中能否随意推翻?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案涉实际施工人在前诉中已明确认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真实性,在后续关联案件中却以该合同与挂靠协议、授权委托书存在矛盾为由,主张其对自身无约束力,该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依据禁止反言原则,实际施工人在前诉中始终未对合同真实性提出异议,在本案中仅因诉讼利益不同而否认合同效力,不应被允许。
从证据角度看,实际施工人申请对合同印章进行鉴定后又撤回申请,且未能提供其他证据支持其主张,应认定其未完成举证责任。即便其主张前诉中的认可系为减轻自身责任而作的不真实陈述,该理由亦因违反诚实信用与禁反言原则,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而不能成立。
因此,人民法院以前诉中实际施工人认可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确定案涉工程价款的依据,既合理合法,也与生效判决认定的实际施工人挂靠身份不存冲突,该认定并无不当。
简要分析
本案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反言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当事人在诉讼中的陈述具有法律效力,不得随意反言。王某锁在先前诉讼中认可了两份合同的真实性,但在本案中试图推翻这一认可,却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其主张。法院基于其先前陈述及证据,维持了二审判决的正确性,体现了对当事人诚信义务的要求,维护了司法判决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法律评析
本案的裁判逻辑蕴含着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与证据规则的深层耦合,其理论内核可从三方面展开分析:
一、诚实信用与禁反言原则的协同适用:诉讼行为的拘束力基础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诉讼的“帝王条款”,不仅要求当事人如实陈述事实,更禁止其为追求诉讼利益而实施“矛盾行为”。实际施工人在前诉中对合同真实性的认可,构成具有法律意义的诉讼行为——该行为使相对方形成稳定的预期,也为法院事实认定奠定基础。而禁反言原则作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化,通过禁止当事人对已确认的事实随意反悔,维护诉讼程序的安定性。
本案中,实际施工人因诉讼利益变化否认前诉认可的事实,本质上是试图通过“诉讼策略变更”突破自身行为的拘束力。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实则是通过司法裁判强化“诉讼行为一致性”要求:当事人在诉讼中的陈述与认可应具有持续性,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前诉认可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瑕疵,否则不得仅以“利益差异”为由推翻先前行为。
二、证据规则的适用逻辑:举证责任分配与反悔的正当性审查
从证据法角度看,本案体现了“认可的拘束力”与“反悔的严格性”双重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在诉讼中认可的证据,除非有法定例外情形,法院应直接确认其效力——这是对“诉讼效率”与“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九条进一步明确,当事人对先前认可的事实反悔时,需承担“说明理由+提供证据”的双重举证责任。
本案中,实际施工人撤回鉴定申请且未提供其他证据,既未完成“说明合理理由”的义务(“为减轻责任作不真实陈述”本身不构成正当理由),也未满足“提供反驳证据”的举证要求。法院据此认定其“未完成举证责任”,实则是通过证据规则倒逼当事人诚信举证,避免因当事人随意反悔导致司法资源浪费与事实认定混乱。
三、裁判一致性的价值取向:关联案件事实认定的协同性
法院特别强调“以合同作为价款依据与生效判决认定的挂靠身份不冲突”,背后蕴含着“关联案件事实认定协同性”的司法理念。在建设工程挂靠关系中,实际施工人虽与被挂靠方存在内部协议,但对外往往以被挂靠方名义签订合同——前诉认定其“实际施工人身份”,与本案依据其认可的对外合同确定价款,分属“内部关系认定”与“外部权利义务确定”两个层面,二者在法律逻辑上具有相容性。
法院的这一认定,既避免了因当事人诉讼立场变化导致关联案件事实认定出现矛盾,也维护了司法裁判的统一性与权威性——通过将“当事人在前诉中的行为”作为后诉事实认定的参照,实现了不同诉讼程序中事实认定的衔接,防止当事人通过“分案诉讼”规避法律约束。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王某某、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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