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蟹农遭“高价收购”骗局,有人被骗几百万元
据悉,近日,江苏兴化市近200户大闸蟹养殖户向司法机关紧急求助,反映以杨某、莫某为首的团伙涉嫌合同诈骗,致使他们蒙受600余万元的重大经济损失。目前养殖户们恳请上级司法机关介入,彻查此案并为其挽回血汗钱。
据养殖户介绍,2025年10月20日左右,“某水产”的杨某、莫某等人以显著高于市场的价格收购大闸蟹,营造出“资金雄厚、销路畅通”的假象。初期少量供货时,对方能及时结账,这让近200户蟹农放下戒备,在数日内持续大量供货。然而自11月中旬起,对方开始违背商业惯例,不再清晰结算,以很快就结款、马上到账等借口反复拖延,直至承诺12月1日结清货款,甚至12月4日在派出所内仍保证当日付款,最终却未能兑现。
有养殖户反映,这是围绕兴化和盐城水产养殖行业的长期诈骗集团,他们有组织有分工,分工明确,诈骗手法一样,他就是其中一个受伤者,被诈骗集团骗走蟹款共计115余元,他是2023年12月在某派出所报案,2024年元月定诈骗罪等,2024年取保期间再次诈骗蟹农款80余万,2025年再次取保再次诈骗山东和兴化冷库的冰鱼款,数额巨大,到现在仍逍遥法外。
随着催讨深入,一个精心设计的诈骗链条逐渐浮出水面。该团伙采用高买低卖的不可持续模式,收购价长期高于销售价,显然不以正常经营盈利为目的;结算时使用13个非本人微信账号及亲友、不明身份人员账户转账,刻意切断资金追溯路径;通过系统性拖延战术稳住供货方,为转移资产争取时间;目前其名下可供执行的资产仅十余万元,巨额货款去向不明。更令人愤慨的是,杨某为逃避追责试图将刑事案件扭曲为“经济纠纷”,具备明显的反侦察意识。
养殖户们已向某镇派出所集体报案,但案件调查进度缓慢,对于资金网络、赃款去向、团伙成员等关键问题未能深入查证,案件面临被简单定性为民事纠纷的风险。若如此,养殖户通过民事诉讼追讨货款将陷入“被执行人无财产”的绝境。
据悉,这些养殖户背后是数百个家庭的生计,此次被骗让他们的生活陷入困境。他们恳请检察院依法启动立案监督程序;请求市公安局提级管辖或成立专案组,彻查资金流向、挖出犯罪团伙;呼吁司法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及时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资产,全力追缴赃款,最大限度挽回养殖户的经济损失。目前,相关司法机关尚未作出明确回应,事件进展仍在关注中。
对此,科学养鱼采访了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谢松,他表示:
1.杨某、莫某以虚高的价格收购河蟹、高买低卖,仅前期正常履约,后期大量收货但一直拒不支付货款,如果其实际并没有支付货款的能力、意愿,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符合收受对方给付的货物后,逃匿的行为。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欺骗行为使养殖户交付河蟹。
2.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导意见来看,该罪要严格区分合同诈骗与民事违约行为的界限,从以下几点予以区别:涉案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有虚构的事实、隐瞒真实的行为,是否具有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注重从合同项目真实性、标的物用途、有无实际履约行为、是否有逃匿和转移资产的行为、资金去向、违约原因等方面,综合认定是否具有诈骗的故意。
3.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后久侦未结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提出监督意见。
4.《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杨某、莫某的行为,不符合正常的市场交易逻辑,不是正常的交易行为,不应当按照经济纠纷处理。建议养殖户搜集证据,向公安机关进行控告,并要求检察院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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