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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宜宾因“非粮化”行动清除百亩苗圃被判违法

发表时间:2026/05/30 08:05:28  来源:界面新闻  浏览次数: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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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过近4年的诉讼拉锯后,四川宜宾因“非粮化”行动百亩苗圃被强行清除一案告一段落。

2026年5月22日,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准许上诉人宜宾市南溪区江南镇人民政府撤回上诉。

裁定显示,宜宾市南溪区江南镇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刘满润、原审第三人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江新区分局强制清除地上物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行政判决,向该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宜宾市南溪区江南镇人民政府于2026年5月18日向该院申请撤回上诉。

3月18日,宜宾市南溪区法院于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被告宜宾市南溪区江南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12月14日强制清除行为违法。江南镇人民政府提起上诉。

此次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江南镇人民政府撤回上诉,意味着一审判决正式生效。5月26日,刘满润到宜宾市三江新区纪委监委等单位提交材料,要求依法启动追责程序。

界面新闻此前报道,2022年12月,在四川省宜宾市开展的整治土地“非粮化”行动中,成都花卉种植户刘满润在该市江南镇种植的近百亩三角梅被铲除掩埋,损失超千万元。刘满润遂提起行政诉讼,主张赔偿损失,但下发整改文件的宜宾市自规局三江新区分局和文件执行单位江南镇政府均否认参与强制清除,一、二审法院均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刘满润的起诉。刘满润不服,向四川省高院申请再审。

2025年7月31日,四川省高院裁定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向一审法院提供的相关证据,再审申请人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有初步证据,一审、二审法院以再审申请人提供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起诉,确有不当,由该院提审。

2025年9月30日,四川省高院再次作出裁定,综合全案证据认为,“清除案涉地上附着物即三角梅的行为应为江南镇政府所为,再审申请人提起本案并非没有事实依据。一审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起诉,二审裁定对一审裁定予以维持,认定事实错误。”该院作出终审裁定,撤销一、二审法院的裁定,并指令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一审法院在判决中指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江南镇政府是否对原告承包地上附着物实施了强制清除的行政行为及该强制清除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法院认为,结合庭审查明事实,在强制清除案涉地上附着物的现场有江南镇政府工作人员在场参与,自规三江分局于2022年12月8日向江南镇政府发出《关于加强对耕地转为非耕地整改的通知》几天后,江南镇政府就委托合力公证处对原告承包种植的三角梅区域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处公证员、江南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宜宾纵城地籍勘测咨询公司的专业人员到南溪区江南镇红伟村、琴山村的三角梅基地开展测绘及清点等工作,其后合力公证处据此作出《公证书》。综合全案证据,本院认定清除原告承包地上附着物(三角梅)的行为应为江南镇政府组织实施的行政行为。

法院指出,被告江南镇政府强制清除案涉地上附着物的行为属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根据行政强制法第35条、第36条等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

本案中,江南镇政府在强制执行前,未经过作出行政决定、进行催告、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等程序,且未向原告送达,剥夺了原告陈述、申辩权及复议和诉讼权,故其程序违法。法院最后判决:确认被告宜宾市南溪区江南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12月14日强制清除原告刘满润位于宜宾市南溪区江南镇红伟村、琴山村承包地上附着物(三角梅)的行政行为违法。

一位关注此案的律师向界面新闻指出,花木不同于房屋,属于可以移动、可搬迁的私人财物,即便江南镇人民政府对栽种三角梅的土地另有用途,也可以通过搬迁的方式,将三角梅进行妥善处置。而江南镇人民政府在未与当事人沟通的情形下,直接将三角梅清除、掩埋,涉嫌滥用职权。

界面新闻5月28日获悉,关于涉事镇长在“三角梅被强制清除事件”中是否涉嫌违纪违法,三江新区已成立调查组,正在调查核实。因其正在另有任用公示期,调查结果将决定其最终任用。

5月26、27日,刘满润再次到宜宾市三江新区纪委监委、组织部、政法委等单位递交材料,要求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主张赔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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