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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微信订立合同,合同签订地如何确定?
案情回顾
阳光机电有限公司(下简称“阳光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与博大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博大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通过微信沟通签订了《销售合同》,约定博大公司在阳光公司处购买电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博大公司拖欠部分货款。阳光公司催要无果,遂向其所在地的甲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博大公司支付所欠货款5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博大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约定: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案涉合同在博大公司所在地的乙市签订,本案应由乙市人民法院管辖。博大公司遂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本案移送至乙市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查明:销售合同没有明确记载合同签订地;销售合同文本确定后,李某先打印出来,加盖博大公司公章并签字,然后将签字、盖章后的合同文本扫描件通过微信发给张某。张某收到后,彩色打印,加盖阳光公司公章并签字,然后将签字、盖章后的合同文本通过微信回传给李某。另,销售合同约定:“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
甲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博大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博大公司未提出上诉,管辖权异议裁定已生效。
案情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首先,销售合同明确约定:“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专属关系的规定,合法有效。
其次,合同本身没有明确记载合同的签订地。李某打印出合同文本,签字并加盖博大公司公章后,通过李某微信发送给阳光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张某彩印后签字并加盖阳光公司的公章。销售合同最后签章的一方是阳光公司,销售合同在其签章时成立。因此,销售合同的签订地应该是阳光公司所在地甲市。甲市人民法院作为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再次,本案将最后一方有效确认地认定为合同签订地,明确了通过微信、QQ等即时通讯工具订立合同时合同签订地的认定标准,便于查明事实、平衡双方诉讼成本,符合程序的便利性、经济性要求,既是对现有法律框架下电子合同成立规则的准确适用,也为日益频繁的线上商事活动提供了稳定的司法预期。
最后,随着科技的发展,通过即时通讯工具等电子手段签订合同越来越普遍,为了避免因管辖权出现争议,建议签订合同时明确以下几点:1、在交易开始前,获取并确认对方的真实身份信息,明确交易对象的身份;2、有效避免管辖权争议的方法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管辖法院;3、约定的管辖法院必须与合同的签订、履行有实质联系,如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4、完整保存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的沟通记录,确保能够清晰展示双方就标的、数量、价款、交货地点、付款方式等核心要素协商一致的过程。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杲先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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