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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定“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拒绝索赔!

发表时间:2025/12/22 12:41:05  浏览次数: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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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镇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络信息买卖合同纠纷,对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恶意索赔的诉求依法不予支持。

案情回顾:

原告某某商贸部在被告邱某某开设的淘宝网店购买了Longines浪琴手表名匠系列两块,支付1240元。因被告超过平台约定的时间未发货,订单被淘宝平台机制以交易风险为由关闭,原告查明同款手表在官方网站售价为29300元,两块价值58600元,差价损失利益为:58600元-1240元=57360元。原告认为这导致其无法再享受优惠,认为被告应当承担其违约责任,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网络购物合同,交付两块Longines浪琴手表,如被告未能按约履行第一项交付义务,应当赔付原告损失5736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业务经营范围包含钟表售卖,原告对钟表的鉴别能力高于普通消费者,案涉手表标价620元/块,同款手表官网售价为30000元左右/块,此悬殊差价已超出正常商业交易范畴,且原告在全国法院涉及多起同类诉讼,可见,原告明知此次交易的货品非正品手表,仍基于虚假的意思表示与被告在平台上以正品手表参数达成的形式上的买卖合同,该行为不仅侵害了正品生产和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还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产生的法律后果为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淘宝平台已退还原告全部货款1240元,权利义务关系已恢复至缔约前状态。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交付两块手表,无论是正品还是非正品,均缺乏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法律保护那些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法律支持合理生活消费范围内的“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若消费者恶意利用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变相牟取利益,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其法律行为效力必被否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各方主体均应遵循诚信守法的原则。对经营者而言,应当秉持诚信信用理念,做到货真价实,杜绝虚假宣传、以次充好、假冒伪劣等欺诈行为,切实履行产品质量与服务承诺,以诚信经营筑牢品牌根基、赢得消费者信赖;对于消费者而言,应树立理性消费观念,遵守契约精神,依法行驶维权权利,杜绝以牟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恶意索赔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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