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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院案例:发包人不知挂靠,实际施工人可否参照转包主张工程款?
裁判要旨
在发包人对挂靠关系不知情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可以参照转包关系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项。这一认定不以书面合同为必要,可以结合实际施工行为、结算行为、款项支付等证据,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进行判断。
争议焦点
1. 发包人对挂靠关系不知情时,实际施工人是否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项?
2. 如何通过实际行为和证据认定事实上的劳务施工合同关系?
裁判意见
法院认为,发包人某某某学校在订立合同时不明知某甲公司与某某公司之间的挂靠关系,双方无直接合同关系。某某某学校与被挂靠方某某公司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某某公司将“承包”的工程交由挂靠方某甲公司施工。在某某某学校不明知施工合同实际相对方为某甲公司的情形下,这一行为的法律后果实际与转包行为无本质区别。因此,二审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关于转包的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的规定,确定案涉质量保证金应由某某某学校直接支付给某甲公司,并无不当。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发包人对挂靠关系不知情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可以参照转包关系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项。这一裁判意见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有助于解决实践中因挂靠关系而产生的工程款项纠纷,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评析
从法理角度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为实际施工人提供了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法律依据。该条款允许实际施工人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主张权利,旨在保护农民工等建筑工人的利益。本案中,虽然涉及的是质量保证金,但实际施工人某甲公司提供了人、材、机等修建工程,且发包人某某某学校对挂靠关系不知情,因此参照转包关系处理并无不当。最高法的裁判意见体现了对实际施工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
案件索引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川民申××××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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