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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在直播间发表不实言论,被起诉要求公开道歉,法院判了

发表时间:2024/11/07 07:53:44  来源:CCTV今日说法  浏览次数: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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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指责同行造假,引发名誉权官司

网络主播W,在某平台坐拥55万粉丝。在一次直播中,W对另一位拥有153万粉丝的知名网络主播F发起攻击,指责F的音乐才华名不副实,声称F的多首歌曲均为购买所得,并现场展示了一份据称是《某作曲(版权)转让协议》的文件,意图证明F的作品与其本人无关。

这场直播有较多网友参与,当时的人数为1500人左右。面对W的这一指责,网络主播F认为W的言论可能引发相关人员对自身的猜测与误解,招致社会公众的负面评价,对其名誉造成不良影响。随后,网络主播F将W起诉至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要求W公开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法院: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审理过程中,通过在多个音乐平台查询发现,案涉歌曲的正式版权信息中,网络主播F为词作者之一。F还提供了与该歌曲曲作者S的微信聊天记录,进一步证实了自己参与歌曲创作的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W作为平台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网络主播,在开展直播间活动时,直播间有较多网友参与,其言论具有传播范围广、速度快、影响大的特点。尽管被告W可能出于个人观点或误解,但案涉歌曲在音乐平台发布已一年多,网络主播W有充分的时间进行调查,却未经核实即公开发表对网络主播F的不利评价,且某些言论具有明确的贬损性质,足以使公众对网络主播F的社会评价降低,构成了对F名誉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W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在其本人账号主页发布向网络主播F的道歉视频并置顶3日,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的,法院将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W承担。并且,被告W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F律师费20000元。

法官:网络发言需谨慎

随着短视频平台的兴起,直播电商、流量经济正助推一大批新兴产业崛起。大量自媒体账户通过扎实、过硬、有新意的内容创作不断推动“线上到线下”的流量转换,带火了消费市场。近些年,一些网络主播因公众观感急转直下而“塌房翻车”,再次说明诚信是商家立命之本,声誉是网络主播安身之基。

网络直播并非法外之地,主播们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也必须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W和F作为知名主播,其言行举止对公众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因此更应谨慎对待自己的言论,避免错误引导、夸大其词、恶意中伤。直播间应成为传播正能量、促进文化交流的平台,而非滋生谣言、引发矛盾的温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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