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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生产、销售渔药的行为会承担刑事责任?

发表时间:2022/01/23 12:32:08  来源:​ 科学养鱼  作者:谢松  浏览次数:5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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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6日,农业农村部下发了《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渔药1号文”),明确提出依法打击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保障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

渔药1号文强调加大对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未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水产养殖用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人用药、原料药和农药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重点查处故意以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等名义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兽药,逃避兽药监管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渔业)主管部门以及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渔政执法机构要依法、依职能,对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以及未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水产养殖用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人用药、原料药和农药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司法案例:


案例一:贾某某、张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

案情简介:2016年4月以来,被告人贾某某未经国家兽医行政部门审查批准,以自己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永济市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生产假兽药,被告人张某某(系贾某某妻子)帮助其生产经营,生产的假兽药销往广州、天津、河北等地。2018年8月14日,永济市畜牧兽医发展中心联合永济市公安局食药侦查大队对“永济市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查封,对相关物证进行扣押。农村农业部兽医局、运城市畜牧兽医发展中心对涉案两公司生产的“暴血烂鳃止”、“出血腐皮康”等16种产品认定为兽药,后永济市畜牧兽医发展中心进一步认定按假兽药处理。根据运城市高新会计师事务所对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14日的假兽药生产、销售记录进行审计的报告,查明:被告人贾某某、张某某生产、销售的16种假兽药的销售金额为1254,880元,其中被告人尤某某作为被告人贾某某所聘用的公司业务员在广州地区销售金额达630,170元。

判决结果:一、被告人贾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50,000元。二、被告人张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50,000元(已缴纳)。三、被告人尤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0元(已缴纳)。将被告人贾某某、张某某违法所得123,904.4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尤某某所缴纳的违法所得58,948.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来源:贾某某、张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晋08刑终114号


案例二:冯某某、张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

案情简介: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冯某某未经国家行政部门批准,利用北京某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某某公司”)、山西某某兴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某某公司”)的名义生产兽药,并将生产的兽药销往江苏、四川、重庆等地。被告人张某某在山西某某公司负责招工、管理工人、各类产品的生产及发货等。经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和运城市农业农村局对北京某某公司和山西某某公司生产的11种产品(分别是“赤皮烂鳃暴血宁”“烂鳃肠炎暴血宁”“特效病毒灵”“草鲤五病灵”“龙虾纤虫净”“杀毒先锋”“氰戊菊酯溶液”“高效氯氰菊酯溶液”(水产用)、“灭虫暴血停”“复合阿维菌素溶液”“精制敌百虫”)进行鉴定,认定该11种产品均为假兽药。经山西正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鉴定,北京某某公司和山西某某公司自2019年1月7日至2020年6月2日期间11种假兽药的销售金额达669,713元,被查封的11种假兽药库存价值52,159元。

判决结果:一、被告人冯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已预缴230000元)。二、被告人张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已预缴纳55000元)。三、没收被告人冯某某犯罪违法所得五千元,上缴国库(已退缴)。四、没收被告人张某某犯罪违法所得一万元,上缴国库(已退缴)。

案例来源: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晋0802刑初544号


案例三:赵某某、马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

案情简介:2013年11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赵某某伙同被告人马某某在运城市盐湖区某地租赁的院落中,非法生产“暴雪停”“草鲫五病灵”等多种鱼类兽药,通过物流销售到江西、广东、辽宁等全国各地,销售金额1907,577元,非法获利10万元。2019年6月6日,经运城市农业农村局对涉案的兽药进行鉴定,认定为假兽药。

判决结果:一、被告人赵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九十六万元。二、被告人马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十一万元。三、没收被告人赵某某、马某某的违法所得1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来源: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晋0802刑初128号

案例释法:


通过研判上述司法案例,结合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对于生产、销售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达到法定数额,且未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不法行为人,一般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那么,哪些生产、销售渔药的行为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呢? 

一、生产、销售“调水产品”会被认定为 “假兽药”进而承担刑事责任吗?

不少渔药行业从业者普遍认为,自己所销售的产品是“调节水质、改善水体环境的水处理剂”,且产品标签标注“非兽药”,这样一来就不会被当做兽药处理。然而,在目前行政执法实践中,若渔药产品标签说明书载明的“作用用途”“适应症”及“功能用途”中涉及预防、治疗疾病的相关表述,符合兽药的法定定义,通常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兽药检验工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兽药检验机构承担。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认定其他检验机构承担兽药检验工作。据此,涉案的渔药产品是否为假劣兽药依法需经相关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其设立的兽药检验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上述鉴定意见通常会被法院采信作为刑事判决的证据。比照前述三个案例中的不法行为人,均存在生产、销售的案涉产品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假兽药或按假兽药处理的情形,进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达到多少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属于典型的数额犯,即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应当被立案追究刑事责任。上述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所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的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三、是否明知生产、销售渔药属于“假兽药”影响犯罪构成吗?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主体,主观认识方面必须是故意,过失则不能构成本罪。即行为人一般以营利为目的,仅在明知自己生产、销售的渔药属于假兽药的前提下,方才符合入罪要求。

四、使用假、劣渔药会承担刑事责任吗?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体包括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虽然名义上限定为生产者和销售者,但实际上可以理解为除了渔药消费使用者之外的一切从事渔药生产、销售的自然人和单位。

法条援引: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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