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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鱼塘水沟,谁的责任?

发表时间:2020/11/07 20:02:06  来源: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1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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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覃塘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破坏鱼塘设施纠纷案。经过现场勘验以及调查研究,依照法律规定并适当考虑当地历史情况下,公平、公正、合理审结了一起由鱼塘排水沟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破坏鱼塘水沟,谁的责任?

2010年,覃某与村生产队签订了《鱼塘承包合同协议书》,约定由覃某承包此鱼塘。该鱼塘此前有排水沟,后塌陷不能排水。覃某为解决鱼塘活水养鱼、排水等问题,于2018年3月重新修葺排水通道。埋下塑胶水管后,村里的黄某认为覃某擅自在其开荒的土地埋管,将该排水管道挖除并破坏该塑胶水管及地下水泥砖若干。此纠纷经司法所调解未果。覃某诉至覃塘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黄某赔偿其经济损失5000元。

破坏鱼塘水沟,谁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1、覃某因鱼塘生产的活水、排水需要,重新修葺排水通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黄某未能提供确实、充分证据证实其挖出排水管道的合法性、正当性。擅自破坏,造成排水塑胶水管及地下若干水泥砖的损坏。侵害覃某合法财产权益,应予赔偿。2、黄某无权属证证实其享有排水管道其上的土地使用权,即便黄某享受使用权,该排水通道为历史排水所经之处,且通道埋于地下,未占用地上使用权,未损害黄某利益。从有利于生产的角度出发,覃某修葺排水通道应予准许,黄某不应擅自破坏。故法院参照平均市场价等情况判处黄某赔偿覃某经济损失3000元。

法官提醒:村民之间、邻里之间应秉持和谐、和睦的精神,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兼顾各方利益,互谅互让、互助团结,正确处理排水、通行等相邻关系。如给对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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