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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因禁养导致搬迁,养殖户有权应依法获得补偿安置的权利

发表时间:2020/05/18 19:18:22  浏览次数:1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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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x市政府决定在全市禁养区开展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原告属于位于禁养区范围内的相关畜禽规模场和养殖专业户。原告认为,在未能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被告x市政府应当依法对原告作出补偿决定,以履行其法定补偿职责。被告拒不作出补偿决定的行为,属于严重的行政不作为,侵害了原告因禁养应依法获得补偿安置的权利。2019年12月27日法院判决,被告x市政府对原告荣某某作出补偿决定。

关键词】行政诉讼,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补偿安置

一. 基本案情

自2004年起,连续承包x镇x村村集体土地用于养貂生产,建造了养殖设施从事养殖经营。原告荣某某的养殖场因位于x镇建成区、x山自然保护区,在禁养区范围内。被告x市政府指派下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场向原告告知了《禁养通告》的内容,并聘请专业评估机构对养殖场进行了资产评估。

目前原告的养殖场已经自行关闭。原告未签署关闭、搬迁协议,也未领取补偿款。2019年7月30日,原告向被告x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x市政府对原告养殖场造成的损失不依法履行补偿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2019年10月28日,x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驳回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

二.被告观点

被告已经专门根据评估价值按照政策要求预留出专门的财政资金,以便于完成规定禁养程序的养殖户可以获得补偿资金。因原告拒绝与x市政府签订补偿协议,因而x市政府没有发放补偿款。1400余户已经完成签约和验收工作的养殖户,已经顺利获得补偿款。原告没有获得补偿款支付,完全是原告自身不配合禁养工作、没有按照规定程序(签约并经验收)完成禁养导致的,x市政府并没有责任。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补偿款的具体支付时间。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关于稳妥推进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搬迁的通知》、《x市禁养区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上位法并未对补偿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因禁养关闭或搬迁的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在无法定的补偿标准的情况下,x市政府根据国家大政方针,按照前期评估、摸排情况,并结合养殖户实际经营状况,制定了具体的补偿标准。另外,根据x市财政局文件,x市政府已经就禁养补偿预留出相应的财政款项,并进行了专户存储。

x市政府草拟了《畜禽禁养区规模养殖场、专业养殖户拆迁补助协议书》,由于双方未签署协议,也未就补偿数额达成一致,双方权利义务还无法确定,因此x市政府现在还无法向原告支付补偿款。但x市政府已经制定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和《禁养区养殖场拆除补偿标准》,并按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规定的步骤实施了图像采集、公示,测量评估等工作,x市政府根据前期摸排情况、评估情况,设立专户预留了相应的财政资金。

根据x镇政府提供的《工作台账》显示,涉案养殖户所在地的x市政府、镇政府均在积极与原告就禁养工作和补偿工作进行协商接洽,在此情况下,x市政府已经尽到了合理义务,原告关于x市政府未尽到法定职责的主张,于法无据。

三.律师意见

原告认为,原告未能就补偿安置事宜达成一致,系因被告x市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具有正当性,未能遵守程序正当的基本原则,未依法履行补偿安置的程序,未依法送达评估报告,且补偿标准极低,对畜舍及附属设施等地上建筑只给评估价格的40%补偿,对养殖笼具、产床等设施设备及物资也按评估价格的60%补偿,明显不具有公允性。

被告认为,原告没有领取到补偿款,完全是原告自身对禁养工作的不配合引起的,x市政府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不存在行政不作为违法的问题,x市政府也没有义务在未签约、未验收的情况下发放补偿款,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应得到支持。

被告x市政府审议通过《“三区”划定方案》,划定禁止养殖区域,在全市禁养区开展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决定关闭或者搬迁原告的养殖场,致使原告遭受经济损失,应当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原告予以补偿。

在被告x市政府与原告就补偿数额不能达成一致签署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被告x市政府应当作出补偿决定。涉案行政复议决定认定x市政府已经依法履行了行政补偿的法定职责,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四.法院判决

2019年12月27日法院判决,撤销被告x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被告x市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对原告荣某某作出补偿决定。

五.小结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但被告x市政府未依法给予原告补偿安置,未依法向原告出具评估报告,且规定的补偿方式严重减损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x市政府并未依法履行补偿职责,复议机关认定其履行了补偿安置职责没有事实依据。

参考资料】1.征收拆迁:拆除养殖场的处罚权应归环保部门而并不属于街道办事处。2.行政诉讼:已取得使用证仍被认定为违建而拆除,违反信赖保护原则。3.征收拆迁:以发挥正面导向和引导依法行政的原则认定被拆迁人损失。4.行政诉讼:一个理由变来变去的拆违行为,会降低相对人对其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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