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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建”不是你想拆就能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告诉你该不该!

发表时间:2022/10/12 09:24:07  浏览次数:3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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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何为“违建”?


“违建”是违法建设的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建设工程。

关于“违建”的规定散见于《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环境保护法》《文物保护法》《水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规范性文件。在查处“违建”的执法过程中,行政机关常用的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

02我国如何处置“违建”?


随着城市规划建设的推进,我国在立法层面和执法层面不断加大对“违建”的处置力度。在立法层面,以《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为例,法律赋予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建”的处置权力大致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单处或并处罚款、承担刑事责任、承担拆除费用。在执法层面,《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则明确了“违建”拆除的具体实施程序。

尤其是2016年2月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明确了一系列城市发展的“时间表”,要求:凡不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建设的,一律按违法处理。用5年左右时间,全面清查并处理建成区违法建设,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可见,在时代发展的洪流面前,全面处理“违建”的趋势已经势不可挡。

03“违建”一定会被拆除吗?


既然“违建”已经渐无生存空间,那么,如前文所述,“违建”就一定会被拆除吗?有没有例外情形?相信这是很多人心里的疑虑。事实上,“违建”不一定必然被拆除,因为除了法律规则,我们还有法律原则——“法不溯及既往”。

(一)“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依据

1、《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

根据以上规定,因《土地管理法》的实施时间为1987年1月1日,故执法机关不能以《土地管理法》为依据对行为人1987年之前的行为进行处罚;同理,因《城乡规划法》的实施时间为2008年1月1日,故执法机关亦不能以《城乡规划法》为依据对行为人2008年之前的行为进行处罚。

2、关于法律溯及力问题,建设部曾于1991年2月20日发布《关于〈城市规划法〉的法律溯及力问题的通知》

该通知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正式实施后,一些地方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断给我部来电或来函,询问在该法实施前发生的违法行为,在该法实施后发现并需作出处理,应当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还是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条例》。为此,我部于1990年11月8日就该法的法律溯及力问题以(90)建法字第577号文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请示,提出“按照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该法实施后处理该法实施前发生的违法案件,还是应当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条例》,而不应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年12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以常办〔1990〕秘字第093号函复:“关于城市规划法的法律溯及力问题,同意你部的意见”。请按此办理。

(二)“法不溯及既往”的司法判例

1、原告杜启波与被告高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被告高密市人民政府行政诉讼一案,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高法行初字第68号行政判决,裁判要旨: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法律适用。原告杜启波房屋建成于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实施,而限期拆除决定书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的处理上应当适用旧法即1990年4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而程序问题的处理上适用新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本案中,被告城管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属于法律适用错误。经过复议后,市政府维持该限期拆除决定书。故判决如下:撤销高密市城市管理局《限期拆除决定书》及高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上诉人(原审被告)嵊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一中行政诉讼一案,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浙06行终251号判决,裁判要旨: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嵊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嵊城管(2015)罚字第13-001号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被上诉人于2006年10月至2007年4月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造涉案房屋。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上诉人对上述房屋作出处罚决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违背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违法行为是否处于继续状态,主要涉及处罚追诉时效,上诉人以此作为新法溯及既往的理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04结论


通过以上法律规定和司法判例可见,“违建”的概念来源于法律的具体规定,在这些法律出台之前,并不存在“违建”这一概念。由此,即便这些法律规定出台,行政机关也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和评价人们过去的行为,否则即是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原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所以,行政机关一定要严格遵循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依法认定和查处“违建”,否则,其行政行为可能面临着被撤销或被确认违法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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