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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

发表时间:2021/01/23 12:46:54  浏览次数:3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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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1月22日审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有关方面负责人对此解读。据介绍,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在加强流浪犬猫管理、野生动物检疫、禁止畜禽活体交易等多个方面予以明确。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法案室副主任王观芳说,此次动物防疫法修改比较突出的是着力构建科学、合理、健全的动物防疫法律体系。

看点一:

据介绍,动物防疫法修改是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项目,现行动物防疫法是自2008年1月1日修订实施。2018年全国人大农委对动物防疫法实施情况进行执法调研,了解到现行动物防疫法还存在一些问题。

王观芳说,此次动物防疫法修改,比较突出的是着力构建科学、合理、健全的动物防疫法律体系。

一是两个“调整”。动物防疫的方针由原来“预防为主”调整为“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在全面防控的基础上,推动动物疫病从有效控制并向逐步净化消灭转变。动物防疫责任由原来主要由政府兽医机构承担调整为构建责任明确、各负其责、各尽其能的防疫责任体系。

二是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王观芳介绍,原先缺失的制度要补上,比如新增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和兽医管理两章内容,对动物疫病净化消灭规划和计划等作出了规定。原先不完善的制度进一步完善,比如人畜共患病防控、野生动物检疫、疫情监测预警、动物和动物产品卫生防疫安全追溯机制。原来薄弱的环节要加强,如加强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强化法律责任。

“本次修法强化保障公共卫生法律制度。”王观芳说,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了“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的内容;规定人畜共患病名录由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人畜共患病防治的协作机制;发生人畜共患病疫情时,三个部门之间应当及时相互通报;发生人畜共患病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监测,并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公布疫情,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狂犬病是对动物和人危害严重的人畜共患病,本次修法也专门作出了规定。

此外法律责任中还规定了对造成人畜共患病传播、流行的依法从重给予处分、处罚。

看点二:

县级政府应配备与检疫工作相适应的官方兽医

新动物防疫法,对补齐基层动物防疫体系薄弱短板提出多项具体措施。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副局长王功民介绍,我国肉类和禽蛋产量稳居世界第一,奶类产量世界第五,但生产经营的主体分散,养殖方式落后的局面尚未得到根本改变。

“面对如此庞大的饲养规模和生产经营主体,以及相对落后的养殖方式,做好动物防疫工作责任非常重大,任务十分艰巨,必须要建立一支强有力的动物防疫队伍。”王功民说。

他表示,本次修订为稳定动物防疫机构队伍,加强体系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按照中央改革的要求,规范设定行业管理与监管执法主体,明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法定责任,充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技术支撑、指导等方面的职责。

在稳定动物防疫机构队伍方面,总则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在保障措施中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与检疫工作相适应的官方兽医,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向乡镇或特定区域派驻机构人员。

在经费保障方面,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对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净化、消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给予补偿。在条件保障方面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检疫工作条件”。

看点三:

利用野生动物应先检疫,人工捕获野生动物检疫合格后方可饲养

如何防治野生动物源头和传播节点的人畜共患病?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法案室副主任王观芳介绍,本次修法明确要加强野生动物检疫,着力防止野生动物、家畜家禽和人类之间的传染病传播。

其中利用野生动物应当先检疫。明确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形,需要非食用性利用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疫合格的,方可利用。人工捕获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疫,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野生动物检疫规程缺失的问题,明确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野生动物检疫办法,补上防止野生动物疫病传播的短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体系和工作机制,根据需要合理布局监测站点;野生动物保护、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进行监测、预测、预报,并定期互通情况,紧急情况要及时通报。

此外,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发现野生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处置;野外环境发现的死亡野生动物,由所在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收集、处理。

看点四:

县级以上政府应在特定区域禁止畜禽活体交易

集贸市场经常见畜禽活体交易,甚至出现参观“活禽宰杀”现象,如何减少畜禽传播疫病风险?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表示,集贸市场作为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的场所,通常人流量比较大,环境比较复杂。对动物集贸市场防疫管理与动物集中养殖、屠宰、加工等场所要求不可能完全一致。因此动物防疫法规定,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增加规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集贸市场动物防疫条件的具体办法。

“在日常生活中,在集贸市场进行的畜禽交易有一些是活体交易,包括现场宰杀,这种交易方式与集中的屠宰加工以后再交易动物产品相比较,相关的人员和消费者没有条件来采取严格的防护隔离消毒等措施,所以更容易导致疫病,特别是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传播。”杨合庆说。

他介绍,近年来,有关方面和许多的社会公众对于减少或者在城市人口密集区域禁止畜禽活体交易的呼吁日益增多,为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方面进行了认真研究,在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中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决定在城市特定区域禁止畜禽的活体交易。

看点五:

犬只管理主责在地方政府,省区市应制定饲养犬只防疫管理具体办法

新动物防疫法还对犬猫等宠物防疫工作做了明确规定。

杨合庆介绍,现在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同时,犬只伤人、传播狂犬病的事情时有发生,有时候甚至造成人的死亡,广大人民群众对这个问题十分关注。在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许多意见都是关于加强养犬管理方面的。

他表示,应当看到,我们国家不同地区之间,城市和农村之间情况有很大的不同。目前全国有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105个设区的市制定了养犬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有的地方还制定了不止一部,一共是137部,各地的养犬管理措施也不尽相同,有较大区别。

“考虑到上述情况,同时也考虑到养犬问题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老百姓身边事,自己的事。犬只管理职责主要在地方人民政府,同时还需要人民群众和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社会组织各方面共同参与。对这个问题由地方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措施更为合适。”杨合庆说。

他表示,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从防止传播狂犬病等疫病出发,就定期接种狂犬病疫苗,加强犬只登记,加强流浪犬猫管理等重要环节,在法律上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同时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当然作为地方立法的组成部分,设区的市级地方也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养犬管理的具体办法。

看点六:

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纳入动物防疫法

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对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予以明确。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副局长王功民称,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是影响动物防疫成效、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的一项重要因素,是动物防疫监管链条中的一个关键环节。

“当前部分地方在推进无害化处理工作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责任意识不够到位、体系布局不够合理、保障措施不够完善、监管机制不够健全等情况,部分问题亟待在法律层面予以明确和解决。”

王功民介绍,本次修订将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纳入了动物防疫的定义,并新增一章专门予以规范,着力解决制度、机制和保障等核心问题。

一是明确生产经营主体和运输主体的责任,并设定了禁止性的条款。二是明确了无害化处理管理部门及其职责分工。三是明确县乡两级政府对不同区域发现病死畜禽收集、处理和溯源职责,以及野外环境发现的病死野生动物的收集、处置规定。四是明确无害化处理场所规划的制定主体和无害化处理的运行机制。五是明确各级财政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提供补助,以及补助标准、办法的制定。

“上述法律规定将有助于进一步落实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相关责任,加快我国病死动物无害化场所的建设,更好保障无害化处理体系和可持续运行。”王功民说。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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