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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亮剑打击:查处电鱼案1.1万余件,电鱼如“杀鸡取卵”
随着一些农村环境治理的好转,池塘小河鱼虾不断增多,一些电鱼活动开始抬头。电鱼机强大的电流不仅对水中的鱼群造成极大伤害,而且对周边的微生物也会造成毁灭性打击。被电晕后的鱼即便侥幸能存活,也大多丧失繁殖能力,因此电鱼被称为“绝户”捕捞。这种竭泽而渔、杀鸡取卵的行为,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是危害水域生态文明建设的“顽疾”。
电鱼对鱼群造成极大伤害
针对执法监管薄弱环节和电鱼活动猖獗地区,2018年,农业农村部将打击电鱼活动纳入“中国渔政亮剑2018”系列执法行动,全面深入开展专项执法。
本次打击电鱼专项执法行动,各地渔业渔政部门着力强化源头治理,会同相关部门从电鱼器具生产、销售和使用以及违法渔获物销售等电鱼全链条开展整治;广泛发动群众,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加强与反电鱼协作中心等社会组织合作等方式,强化线索摸排和案件查办。

一些电鱼者专门在深夜偷偷电鱼
四川资阳等地端掉了多个电鱼器具制造窝点;北京、浙江等省分别约谈了电商平台,责令其加强平台监管责任并立即下架电鱼器具商品;湖南邵阳等地查封了一批电鱼器具销售实体店铺并依法没收所查获的电鱼器具;重庆、江苏等地先后打掉了多个销售电鱼渔获物的团伙。各地渔业渔政部门对查获的电鱼器具实施了公开销毁,并协调地方法院在渔区开展电鱼案件公开宣判,并组织周边渔民旁听,强化以案说法和典型教育。

土制的电鱼器具
据不完全统计,2018年全国各地渔业渔政部门累计出动执法人员67.7万人次,查处电鱼案件1.1万余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917件、涉案人员2671名,没收电鱼器具2.3万台(套),较上年均有大幅增加。其中,长江流域及以南21个省(区、市)查处的电鱼案件数量、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数量和涉案人员数量同比分别增加23.02%、29.14%和36.70%。
对于电鱼行为,国家有多项法律法规都明令禁止,并列出了相应的惩处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法》第30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2.《渔业法》规定,使用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情节特别严重的,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3.《刑法》第340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4.《电力法》规定,向水中施放电电鱼的行为属于违法用电行为,如果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依《刑法》追究刑事责任。这种“电鱼”行为,就是危害公共安全了。没有造成后果的由公安机关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拘留或处罚;有后果的,则按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
在打击电鱼行动的历程中,也涌现了许许多多值得称道的社会反电鱼斗士。上述所提到的反电鱼协作中心,据其官方号介绍2018年直接参与配合全国各级渔政部门查处案件达1200余件,占全国电鱼案件的10.9%。
(农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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