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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就长江流域禁捕范围和时间公开征求意见

发表时间:2019/10/22 23:27:25  浏览次数:1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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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8日,农业农村部发布通告,就《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1年1月1日0时起 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拟常年禁捕

《意见稿》拟规定,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对长江流域332个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对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其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鄱阳湖、洞庭湖等大型通江湖泊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则由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禁捕范围,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其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与长江干流、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连通的其他天然水域,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禁捕范围和时间。

此前,国务院、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在多份文件中已经提出长江流域禁捕的相关意见,本次《意见稿》在此前文件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禁捕的时间及范围。

在2018年10月15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即已提出“到2020年,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现常年禁捕”。

今年年初,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将长江水域划分为四类,分类分阶段推进禁捕工作。

《实施方案》提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区要在2019年底以前率先实行全面禁捕并在此后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在2020年底以前完成渔民退捕,并实行暂定10年的禁捕;大型通江湖泊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禁捕区,在2020年底以前实行禁捕。

明确“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区”和“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的范围

此次《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实施方案》提出的“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区”和“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的范围。

“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区”包括原农业部2017年公布的《率先全面禁捕的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以及名录发布后,长江流域范围内新建立的以水生动植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指原农业部2015年发布的《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中规定的有关禁渔区,即:青海省曲麻莱县以下至长江河口(东经122°、北纬31°36′30″、北纬30°54′之间的区域)的长江干流江段;岷江、沱江、赤水河、嘉陵江、乌江、汉江等重要通江河流在甘肃省、陕西省、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重庆市、湖北省境内的干流江段;大渡河在青海省和四川省境内的干流河段;以及各省确定的其他重要支流。

此外,《意见稿》明确了《实施方案》中有关禁捕期间特殊捕捞需要的专项管理细则,提出由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组织确定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数量、捕捞能力总量和特定资源可捕量,并确定省际间分配方案。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有关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发放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分配的指标限额。专项(特许)捕捞作业需要跨越省级管辖水域界限的,由交界水域有关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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