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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禁养区”的定义和范围,以违建之名只是不给或者少给拆迁补偿的一个“幌子”

发表时间:2018/09/26 22:12:21  浏览次数: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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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禁养”行动中,部分养殖场还面临这样困境:当地方首先认定养殖场是违建,接着要求无条件拆除,而不给予拆迁补偿(偿)或压低拆迁补偿。

了解“禁养区”的定义和范围,避免合法养殖场被“禁养”

2005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该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在

(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以上区域内建设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这是以法律的形势明确规定了禁养区域的范围。2014年1月1日施行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十一条以法规的形式再次明确禁养区域的范围。

2016年10月28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和农业部办公厅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技术指南》的通知中明确指出,“禁养区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该《指南》对上述法律法规中的“禁养区域”的“划定范围”作出进一步释名及详解。

2016年11月24 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5号)出台,该《“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指出“大力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划定禁止建设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区域……

2017年底前,各地区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至此,依据该《“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开展治理养殖场行动的浪潮席卷全国。

了解这些,我们也就明白了养殖场的划定范围。认清了禁养不是所有的养殖场都"一刀切"地划入禁养区。

注意整治“禁养区”常用手段,养殖户要积极主动应对

养殖场动辄数百上千平,如果按照正常建筑来拆除,其赔偿费不少。

但是如果方换个方式,以“拆违”、“环保”等名义进行关停拆除的话,那么补偿就可以为零补偿或低价补偿。这样省了钱,而养殖户就亏得多了。我们来看看禁养的一些常用手段。

第一、以违建之名拆除养殖场。

方会以养殖场未办有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为由,送达《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其自行拆除,逾期将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及其《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规定:“畜禽养殖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无需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不可没

因此,以"违建"或"保"之名只是不给(偿"或者少给拆迁补偿的一个"农"幌子。

“环保整治“以前就存在的养殖企业,不属于非法养殖!_实用文章_中国西南渔业网---永川水花网,欢迎光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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