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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养”不是一点也不养!

发表时间:2018/08/23 22:47:15  浏览次数: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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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养殖场周边臭气熏天,粪污随意堆放,污水直排沟渠,污染环境严重,令老百姓怨声载道。为了保护环境,我国实行了新环保法,并划定了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制定了清理整治方案,一大批不符合规定的畜禽养殖场(户)被清理关闭。

但是,一些地方在推行畜禽养殖禁养、限养过程中,存在盲目禁养、野蛮拆迁、“一刀切”拆迁等问题,不仅让政策偏离初衷,更是断了养殖户的生计,伤了养殖户的心。

注意:禁养区并非禁止一切畜禽养殖活动!

之所以会出现“一头都不让养”的局面,有以下几个因素:

1、片面认知:提到畜禽养殖,人们就会把它和污染联系在一起,养殖和污染似乎已经划上了等号。而实际上种养结合的养殖场,对畜禽废弃物利用是非常充分的,它和通常意义上的环境排放污染物有本质区别。

2、概念不清:畜禽养殖产生的粪便、废水、沼液等不是污染物,而是放错了地方的资源。这些资源是可以利用好的。

3、走极端:有的地方为实现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随意限制、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区)。

在这里可以负责任的告诉大家,“禁养区”是指禁止建设达到各省级人民政府设定养殖规模以上养殖场所的区域,规模养殖标准参照各省规定,对于规模以下的养殖户来说,不是要禁止其养殖行为,而是指导其做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禁养原则:

不该禁止的地方不能禁

该禁的要坚决禁,并给于补偿

支持养殖场户转型升级

近年来,一些地区盲目扩大禁养区范围,或者采取一禁了之、一拆了之的简单化方式,有的地方甚至提出了“建设无猪县”的口号,导致部分养殖场户的利益受到损害。

对此,农业农村部副部长于康震曾对于盲目禁养和违法拆迁问题做出了明确的指示:

1、不该禁的地方坚决不禁

各个地方要科学的划定禁养区,防止盲目扩大养殖范围,禁养区必须按照标准来划定,避免只要环境不要生产的极端做法。

2、该禁止的地方要坚决禁,但要给予合理补偿

禁养区主要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等。在这些区域从事畜禽养殖,对周边居民、环境影响比较大,该拆的要拆,该迁的要迁。但是,要充分照顾到养殖场户的合法利益,给予合理的补偿。

涉及搬迁的养殖户,地方政府要积极协助落实养殖用地,指导养殖场户按环保的要求来发展生产。

3、支持养殖场户转型升级,实现绿色发展

对于畜禽养殖场的环保问题,要以支持和鼓励养殖场转型升级、可持续发展为主,拆迁不是主要的办法,更不是唯一的办法。要给予一定的过渡期,不能简单地今天提出要求,明天就要达到,这显然不客观,也不现实。要通过政策和资金的支持,引导养殖场户发展种养循环、提升粪污资源化利用的能力,以实现生产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禁养区”不是“无畜禽区”

2017年4月,环保部(现生态环境部,下同)水环境管理司农村处调研员孔源在福建省第十届猪病学术研讨会上作报告时详细解释了“禁养区”等术语概念,他强调,“禁养区”不是“无畜禽区”,不是一扫而光。

2013年11月,国务院发布《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针对畜禽养殖污染,划定了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域。2016年10月,为指导各地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环保部、农业部(现农业农村部)制定了《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其中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义为“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以下简称养殖场)”,将“禁养区”定义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因此,禁养区并非禁止一切畜禽养殖活动,而是针对达到省级人民政府设定养殖规模以上的养殖场。

《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中指出,规模化畜禽养殖单元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畜禽养殖专业户,以生猪为例,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规模为出栏量≥500头,专业户养殖规模为50头≤出栏量<500头。由此可知,禁养区内养猪规模为年出栏量50头以下的散养户,并不在清理范围内。

环保排污的养殖场有空间

“禁养区”不等于“无畜禽区”,那么,是否等于“无畜禽养殖场(专业户)区”?事实上,根据《指南》中的定义,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指南》中明确,“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禁养”不是一头都不能养

新环保法实施以来,我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受到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各地按照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科学划定了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制定了清理整治方案,一大批不符合规定的畜禽养殖场(户)被清理关闭,广大畜禽养殖户的环保意识和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能力明显增强。但是,有媒体报道,广东一些地方在推行畜禽养殖禁养、限养过程中,将禁养区里的所有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全部清理,甚至达到一头都不能养的地步,即使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环保达标的养殖户也难幸免,让养殖户们心存疑惑,无所适从。

实际上,由环保部、农业部(现农业农村部)制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将“禁养区”明确定义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因此,禁养区并非禁止一切畜禽养殖活动,而是针对达到省市级人民政府设定养殖规模以上的养殖场而言的。《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指出,规模化畜禽养殖单元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畜禽养殖专业户。以生猪为例,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规模为出栏量≥500头,专业户养殖规模为50头≤出栏量<500头。由此可知,禁养区内养猪规模为年出栏量50头以下的养殖户,并不在清理范围内。相关部门首先要明确“禁养”基本概念,对法规了然于胸,而不是拿环保来吓人,以治污的名义将大小养殖户一扫而光,让“禁养”成了“不养”。如此,既违反了国家规定,又断了养殖户的生计,更伤了养殖户的心。

之所以出现不分青红皂白一概不让养的情况,也与这些年来社会对畜禽养殖的片面认知有关。近年来,人们一提到畜禽养殖,就把它和污染联系在一起,养殖和污染似乎已经划上了等号。尤其在东南沿海发达地区,养殖场(户)已没有多少生存的空间,甚至连年出栏50头以下的养殖户也如过街老鼠,人人不待见。在规模场南猪北移愈演愈烈的情况下,小养殖户成了被禁养的主要对象。实际上种养结合的小养殖户,对畜禽废弃物利用是非常充分的,它和通常意义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有本质区别。小养殖户产生的畜禽粪污,一般情况下通过种养生态循环系统,被用到自家田地里去了,不会增加环境污染负荷,反而能够给土地和庄稼提供养分,促进种植业绿色高品质发展。

新环保法一个核心目的是促进优化发展,服务产业发展,支持绿色循环发展。当前,我国畜禽养殖生产布局与农村环境保护,还存在统筹协调不够的问题,有的地方为追求畜禽养殖量,盲目建设畜禽养殖场(区),导致局部地区环境不断恶化,而有的地方为实现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随意限制、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区),又走向了另一个极端。

在限养、禁养过程中,要明确基本概念,认识到畜禽养殖领域的粪便、废水、沼液等不是污染物,而是放错了地方的资源。要将这些放错地方的资源合理利用起来,帮养殖户把粪便管好、转化好、利用好,让畜禽粪便的收集、转化和利用体现出明显的经济效益,对达到环保标准的养殖户给与支持,对不达标的坚决清理关闭。

对于畜禽养殖户来说,要深刻认识养殖废弃物处理的重要性,一定不要触碰法律红线,明明知道没有经过环评还在建场,明明知道环保设施不全还在那养殖,明明知道未经处理还在那直接排放,这些都是坚决不允许的。

对于相关部门来说,在制定和推行禁养区、限养区时要准确把握政策法规,不能囫囵吞枣,不顾产业发展特点和养殖户的利益,一限了之,一禁了之。地方各级政府作为实施主体,要认真学习政策,熟练掌握政策,吃透规章制度,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立相应的产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收集转化利用体系,实现可持续发展。不要以治污的名义,简单地在限养、禁养以及不让养之间和畜禽养殖业逗闷子。

未来:想安心做养殖,这几句话一定要记牢!

1、提升养殖场

想要生存,就得进步。农民要对养殖场的规模、粪便处理、日常管理上都要进行改进和提升,要按照标准化来进行,这样才能顺应改革的大潮。

2、跳出禁养区

如果你的养殖场就在禁养区内且超出地方政府的规模养殖标准,与其等着受罚,不如主动配合进行搬迁,趁早离开这里,寻求新的发展。

3、转型

转型也是一个不错的出路,可以考虑在原来养殖的基础上发展生态循环农业,说不定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呢!


(来源:农民日报、央广网、中国三农网 南方农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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