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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的天塌了!市场监管总局121号令来啦

发表时间:2026/01/22 09:57:21  作者:Love爱静儿  浏览次数: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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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

商家最怕的不是差评,而是这类“职业维权”:商品没质量问题,也没吃出事,只因为一个标签、一个字体、一个标点,对方上来一句:“你违法了,我已投诉12315,不赔就等处罚。”你以为是普通消费者维权?其实很多时候,这是一套成熟的商业模式——职业打假。他们靠什么赚钱?靠的不是法院判赔,而是两个字:“施压”。

但从2026年4月15日起,这条路会越来越难走。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的“第121号令《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正式施行,核心指向非常明确:

规制恶意索赔,防止制度滥用

也就是说:投诉举报制度,不再允许被当成提款机。


01 先把底层逻辑说清楚:职业打假到底是怎么“打”的?

职业打假人最厉害的地方,不是懂法律,而是懂人性。他知道商家最怕什么:怕麻烦、怕处罚、怕平台降权、怕被盯上。

职业打假是如何操作的

第一步:不碰硬质量,只盯“软瑕疵”

他们最爱抓的点,基本都属于“你很难解释清楚,但他可以无限放大”的那种:标签字体大小、排版、标点符号不规范,配料表顺序、措辞不严谨,食品热量计算瑕疵,执行标准号写错、漏写,厂名厂址、产地、生产日期格式瑕疵,“买一送一”“限时最低价”等促销话术被咬文嚼字,直播间口播被截取断章取义,网店公示信息不完整(地址、联系方式),图片与文字描述细节不一致。

你会发现:他不关心你商品好不好用,只关心你哪里“像违规”。因为这些点的共同特征是:不影响安全、不影响使用,但足够折腾、足够逼商家掏钱。

第二步:买一单“取证”,不是为了消费

职业打假人买东西的目的往往不是使用,而是:拍照、录视频、截图,拆封拍“瑕疵”,整理话术模板,固定证据后立刻投诉,你以为他在维权?其实他在做的是“索赔前准备”。

第三步:用行政程序制造恐惧,把你逼上“谈判桌”

职业打假人最常见的话术:

“市场监管会处罚你,罚款很重。”

“我不接受退款,我要依法十倍。”

“你不赔,我就天天投诉举报。”

“你现在转钱,我就撤诉。”

注意:他要的不是解决纠纷,而是快速变现。

第四步:快速收割

他们真正的目标只有一句话:“你现在给我多少钱?”商家一旦“认怂转账”,你就等于告诉对方:这家好打,还会把你的信息打包转给其他打假人,继续找你麻烦。


02 新规真正改变了什么?一句话:职业打假人的“低成本暴利模型”被拆了

职业打假之所以能形成产业链,靠的是三根支柱:

1)入口宽:只要投诉就能进程序

2)成本低:几张截图就能施压

3)威胁大:商家怕处罚怕麻烦,只能花钱买平安

而121号令这次修订,基本就是把三根柱子逐根掰断:投诉入口重新变窄:生活消费才能进,举证责任回到投诉人身上:实名+事实依据,职业化画像写进规章:异常投诉会被识别,检测机制让成本暴涨:不想掏检测费?那就终止调解,骗赔敲诈的风险直接上升:可移送公安。


03 所有“对职业打假人不利”的条款清单

第一组:先卡资格——你到底是不是“生活消费”?

【第3条】投诉的定义钉死:必须是“生活消费需要”,投诉不是谁都能提。你得是为了生活消费购买、使用商品或服务产生争议,才属于投诉要解决的范围。

【第16条第3项】不是生活消费 、不能证明争议 → 直接不予受理,只要市场局判断你不是生活消费、或者你根本证明不了真实争议——那就不受理。

职业打假人最怕的不是你不赔钱,而是:市场局连门都不让他进。

商家怎么用:该投诉疑似非生活消费、牟利型投诉,属于市场局应依法不予受理情形。


第二组:抬门槛——你得实名,你得举证,你得承担责任

【第10条】投诉材料必须“真实身份 + 争议事实依据”

以后不是“嘴巴一张就维权”,你必须提供真实身份信息,且对材料真实性负责;并提交争议事实依据。

【第16条第5、6项】虚假材料、冒名、拒核验身份 → 直接不受理。

也就是说:

“马甲号”“代投诉”“假地址”“拒绝核验身份”——都会被挡回去。


第三组:画像识别——职业打假人的“特征”写进规章

【第17条】出现这些特征,市场局就能判断你不属于生活消费

五大典型画像:

1)购买数量、次数、频率明显异常(和保质期、正常习惯不符)

2)同一人短期内对同一商家、同类问题大量投诉

3)不能证明真实消费关系、权益实际受损

4)多人共用同一电话、地址投诉

5)其他需要考虑因素

这条不是“推测”,是直接给市场局的“识别授权”。职业打假人过去靠“装成普通消费者”混进来,现在很容易被识别出来。


第四组:隐藏杀招——鉴定检测=职业打假人的“成本地狱”(第22+23条)

很多商家不知道:鉴定检测这一块,才是真正让职业打假人难受的地方。

【第22条】需要鉴定检测的:机构费用要协商一致,协商不一致可由机构可由市场局指定,费用要协商承担

你说我产品不合格?行,检测。但检测不是口嗨,是要花钱的,而且不能以打假人选定的机构进行鉴定。检测费用原则上双方协商一致承担。并且检测时间不算调解期限,意味着——流程会被拉长,职业打假想快速变现更难。

【第23条第4项】检测费谈不拢 → 终止调解

只要商家态度明确:“检测可以,但费用不能我全出。”对方一旦不愿承担成本——调解就会被终止。行政程序不会再替他“压你付款”。这对职业打假是致命的:他的盈利模型本来就经不起“真实成本和时间成本”。


第五组:核武器——涉嫌骗赔、敲诈 → 终止调解 + 移送公安(第42条)

【第7条】原则定性:不得滥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

投诉举报不是赚钱工具,不能用来扰乱秩序、压榨商家。

【第42条】夹带掉包、造假捏造事实骗赔、敲诈 → 可移送公安

职业打假一旦玩“掉包”“造假”“篡改信息”“捏造事实”,性质就不再是“纠纷”,而是可能触碰治安甚至刑事风险。如果以敲诈勒索定罪,将带来极大的震慑效果。


第六组:举报端也收紧——重复举报不再无限刷(第35条)

以前职业打假常用“天天举报逼你跪”,现在同一事实重复举报不再另行处理,顶多并案。而且是以收到最后一次举报之日起重新计算处理期限。也就是说,刷屏威胁会越来越失效,因为市场局针对同一商家的处理期限会越来越久。


04 职业打假“老套路”:本地人代买 + 小票转卖(洗身份、洗消费关系)

很多商家以为职业打假人都是自己下单、自己投诉。其实在实务里,最常见、最成熟的一条链条反而是:职业打假人与当地人合作,由当地人负责线下、同城下单,再把购物小票、订单截图、支付记录、快递信息等“消费材料”转卖给职业打假人,职业打假人拿着这套材料继续投诉索赔,试图把自己包装成“普通消费者”。

这条路之所以长期存在,本质就两个字:洗白——洗身份、洗消费关系,绕开“职业化画像”。

但在121号令框架下,这套老套路并不天然安全,反而很容易触发“程序性拦截”。

第一种情况:职业打假用“自己的名字”投诉,但消费凭证是他人的,这种最典型的问题是:票据可能是真的,但关系不真实。

投诉人无法证明其与商家之间存在真实消费者权益争议,依法属于:

第16条第3项:“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 → 不予受理

同时也很容易落入:

第16条第5项:“提供虚假材料” → 不予受理

商家一句话就能卡死:

“投诉人并非实际购买者,票据、支付信息与投诉人不匹配,不能证明真实消费关系与争议事实,请依法不予受理。”

第二种情况:职业打假人用“当地人名义”投诉,但授权链条不规范甚至冒名

有的职业打假会直接用“当地人”的身份去投诉,但实际由打假人操控材料与流程。

一旦授权链条不清晰,或者核验时对方拒不配合,就可能触发:

第16条第6项:“冒用他人名义或者拒不配合核验真实身份信息” → 不予受理

而且委托投诉必须依法提交:

第11条: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第三种情况:当地人实名购买、实名投诉,但背后目的仍然是“牟利索赔”

即便身份真实,只要出现明显异常特征,比如:

短期集中、同类问题模板化投诉

购买频率、数量明显不符合通常消费习惯

多人共用联系方式或地址

投诉目标只盯“赔钱”,不关心解决纠纷

市场局依然可以依据:

第17条“生活消费需要的判断因素”

认定其不属于生活消费需要,从而适用:

第16条第3项 不予受理


05 市场局不予受理后,职业打假还能不能行政复议OR诉讼?

“市场局不受理,还能复议、诉讼吗?”

答案:能提,但不等于有用

原因很简单:

1)不予受理是明确的处理决定

理论上可以复议、诉讼,这是事实。

2)但新规把“不予受理理由”写得更硬、更细

第16条、第17条把“生活消费”“异常画像”写得非常具体。

市场局只要理由写清楚、证据写扎实。

如果他是牟利型投诉,复议很多时候也只会继续维持。而且现在很多地区的复议机关已将很多打假人定性为滥用行政权利,直接不予受理行政复议。


06 新规之下,商家稳赢的“反打假三步走”

很多商家不是输在法律上,而是输在“慌”。

你记住三步,胜率会明显提高:

第一步:不谈钱,先卡入口(第3条 + 第16条)

请说明是否生活消费需要,并提交事实依据,否则依法应不予受理。

第二步:对方扯“产品不合格”,立刻提检测(第22条)

可以检测,但费用需协商承担。

第三步:对方开始威胁恐吓,直接反手“敲诈风险”(第7条 + 第42条)

若以投诉举报牟利、胁迫索赔,或存在造假掉包骗赔情形,依法可终止调解并移送公安。


07 商家可直接复制的“终结话术模板”

A. 直接回打假人

A1|短版

您的诉求我已收到。为便于依法处理,请提供与投诉人一致的购买凭证(订单号、支付主体、收货信息、商品实物照片等)。如相关信息无法对应或无法形成完整链条,我方将依法申请平台、市场监管部门按规定处理。谢谢理解。

适用:对方刚起手压你、你不想纠缠。

A2|压制版(专治“异地人+本地票据”“代买转票据”)

我方愿意依法配合,但请注意:维权需以真实消费关系为前提。

若您主张系本人购买,请提供与本人身份一致的交易证据(支付主体、收货信息、订单号等);若系他人购买或委托,请提供合法授权材料。

对于“投诉人与购买凭证不一致”的情形,我方将依法向平台、市场监管部门说明并请求按规定处理,不接受以投诉施压式索赔。

适用:对方开始谈钱、开始恐吓。

A3|反敲诈版(对方威胁“不给钱天天举报”)

如您希望解决纠纷,我方愿意按正常售后处理(退货退款、补发、更换、整改)。

若以“投诉举报”为手段要求转账私了、并以频繁投诉施压索赔,我方将保留提交相关聊天记录的权利,请求依法认定并处理。

重点:你不说“敲诈”,你说“施压索赔”,更稳。


B. 交给12315、市场局的“商家答复模板”

这一段才是真正能让打假人“要不到钱”的关键。

商家不做核验,但可以请求“依法核验、依法审查、依法不予受理”。

B1|短版

我方对投诉事项不逃避,但投诉材料中“投诉人身份信息”与“交易凭证、支付主体、收货信息”存在明显不一致,难以证明真实消费关系与消费者权益争议。

恳请贵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10条、第16条、第17条规定,依法审查投诉是否属于生活消费需要,并对投诉人身份及事实依据进行核验;如无法形成完整链条,请依法不予受理、终止调解。

适用:快速提交、效率最高。

B2|完整版(强压制,适合职业打假“异地投诉人+本地购买人”)

关于××投诉的情况说明(商家答复)

我方对消费者合法维权持开放态度,愿依法配合处理。

但本案投诉材料存在关键缺陷:投诉人提供的身份信息与其提交的交易凭证、支付主体、收货信息等无法对应一致,导致无法证明投诉人与我方之间存在真实、直接的消费者权益争议。

该情形属于“投诉人与事实依据不闭合”的典型问题,若不能补正,将导致投诉处理失去基础。

恳请贵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

第10条关于投诉人应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及相应事实依据并对真实性负责的规定;

第16条关于不能证明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形不予受理的规定;

第17条关于判断生活消费需要可参考的因素(购买频次、集中投诉、真实性等)的规定;

依法对投诉人身份及事实依据进行审查核验。

如投诉人不能补充提交与其身份一致、可闭合的交易证据(订单号、支付主体、收货信息等),请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终止调解。

我方愿在合法合规框架内处理真实消费纠纷,但不接受以程序施压方式提出的牟利型诉求。

这个版本的逻辑非常“监管口径”,市场局一看就知道你在说什么。

B3|专门针对“标签瑕疵要钱”的版本

我方认可依法规范经营,但本案投诉请求呈现明显“以索赔为核心”的倾向,对方未围绕实际消费损失提出合理解决方案,而是直接要求转账或高额赔偿。

恳请贵局结合投诉事实依据完整性、是否属于生活消费需要等要件依法审查,并指导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议,避免投诉程序被滥用。

重点:你不说“我没错”也不说“我错了”,只说“请依法审查”。


C. 回复平台小二、客服

C1|短版

我方愿意按平台规则处理正常售后(退货退款、补发、更换、补偿合理损失),但对方诉求明显超出合理范围,且交易链条存在不一致情况。请平台按规则审核投诉材料完整性并协助依法处理。

C2|强硬版

我方愿配合平台处理真实消费者纠纷,但不接受以投诉为筹码的非正常索赔。对方未能提供与投诉人一致的完整交易链条材料,且诉求明显以索赔为目的。请平台依据合规要求审查材料真实性与一致性,避免平台通道被滥用。


08 给商家再补一条“保命建议”:别做这3件事

很多商家之所以成了“职业打假的提款机”,往往是因为:

1)一上来就转账私了

你越快给钱,对方越确定:

你怕事,下次还来。

2)解释太多、承认太快

职业打假最爱“诱导你承认违法”,然后再拿去施压。

正确做法是:

要求对方举证,别主动认错。

3)不留证据,只想赶紧结束

以后真走程序,商家最吃亏的就是“没留记录”。至少要保留:订单信息、聊天记录、商品标签照片、页面截图、发货信息。新规不是偏袒商家,而是让维权回归正常轨道该打的假,照样打。真售假、真欺诈、真危害安全——该罚就罚。

121号令真正做的,是把制度底线钉死:投诉举报是用来解决真实消费争议的,不是用来“碰瓷赚钱”的。职业打假人的天塌了,不是因为商家突然变强了,而是因为规则终于开始反制——滥用规则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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