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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对养殖场所禁养、关闭、补偿行为的审查处理

发表时间:2020/09/05 21:15:48  浏览次数: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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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点

对于有的养殖场的养殖行为,虽并不完全符合环境保护规定,但其中存在对政府的信赖利益和客观经营利益,关闭养殖场必然会有一定客观损失,故行政机关在养殖场不完全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给予适当补偿,符合行政合理性原则。对此,政府应当履行补偿义务,制定补偿方案,明确补偿标准,尽量与当事人达成补偿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决定,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关于当事人所主张的因禁养、关闭行为造成养殖场所、设备损失的问题,在行政机关并未明确对其基础设施进行拆除的情况下,该项损失补偿于法无据。

☑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赔申6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德惠市王文明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吉林省。

法定代表人:王文明,该合作社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省德惠市松柏路**。

法定代表人:赵文波,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再审申请人德惠市王文明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因诉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德惠市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吉行赔终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合作社以其已取得营业执照,依法获取畜禽养殖的行政许可,德惠市政府应对划定禁养区、通知关闭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给予补偿,一、二审判决认定合作社属于非法经营、混同奖励款与补偿款,系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提审改判德惠市政府对合作社作出行政补偿决定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合作社于2014年取得工商登记进行经营,但未办理环评手续,一、二审法院未支持合作社关于其为合法经营者,应当由德惠市政府对其预期经营损失等予以补偿的请求,均无不当。鉴于本案合作社的养殖行为虽并不完全符合环境保护规定,但其中存在对政府的信赖利益和客观经营利益,关闭合作社必然会有一定客观损失,且《德惠市畜禽养殖禁养区规模养殖户关闭或搬迁工作实施方案》中明确给予适当奖励,故德惠市政府在合作社不完全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给予适当补偿,符合行政合理性原则。关于合作社所主张的鸡舍、鸡笼、机械设备损失的问题,合作社为自行关闭,德惠市政府并未对其基础设施进行拆除.在此情况下,合作社主张的该项补偿,于法无据。故合作社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德惠市王文明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梁凤云

审判员 杨 迪

审判员 张 艳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任必恒

书记员 王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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