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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双竹渔业协会章程(2009年版)

发表时间:2017/11/09 00:00:00  浏览次数: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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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双竹渔业协会章程


(2004118制定、2006921第一次修改、2007111第二次修改、重庆市永川水花渔业会社第32次会(社)员大会于2009822第三次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由刘文俊同志发起,经永川区民政局登记注册并报永川区农业局备案,于2004年11月16日在永川区双竹渔场成立本会。
本会全称:重庆市永川区双竹渔业协会。
地    址:永川区双竹镇大竹溪(百乐)村。
第二条 本会宗旨:为会员的生产经营提供渔业生产的系列化服务。提高会员组织化程度,增加会员收入,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会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四条 本会遵守国家法津、法规,依法组织生产经营,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在经济活动中承担有限责任。
第五条 本会为会员提供的服务范围和主要任务:
1、渔业生产服务;
2、渔业技术服务;
3、产品销售服务;
4、渔业咨询;
5、依法维护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6、协调、解决会员间的关系。

第六条、本会吸收从事与本会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合作社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会员。


第二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相关水产渔业生产经营,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经本人自愿申请,依照有关规定,经全体成员会议批准,即可成为本会成员。
协会会员分为:正式会员、荣誉会员、记名会员和网络会员。会员的相关办法另作规定。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1、参加会员大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3、有权对本会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收益分配等提出建议、批评和质询,并进行监督;
4、参加本会利润分取及其他收益;
5、建议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6、对本会经营管理及人事等等问题,除向理事会建议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注:两种会议形式下文均以“会员(代表)大会”文字表述)以外,还可直接向监事会或执行监事提出意见。
7、本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1、按规定每年交纳会费;
2、遵守本会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必须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3、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维护本会利益,爱护本会设施,保护本会共有财产;
4、服从协会管理,完善履行与本会签定的合同及协议等;
5、发扬互助合作精神,群策群力,共同发展本会生产经营活动;
6、本会成员(包括其家庭成员)不得在双竹镇范围内另行参加水产渔业行业以及业务性质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其他协会或者合作社、公司等等组织。

7本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会员退会自由
会员退会须在履行当年义务后,于年终决算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经理事会批准方可办理退会手续,并收回会员证。
会员退会后,不退会费,不得收益。
第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可处以经济或其他处罚,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不遵守本会章程及决议,不履行会员义务;
2、从事与本会相竞争或与本会利益相矛盾的生产经营活动;
3、不按本会有关技术规程进行生产经营,给本会信誉、利益带来严重损害;
4、其它有损本会利益的行为。
会员被取消资格后,对本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设立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以及协会部门、生产场组。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经授权,会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由会员直接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1、通过和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3、审议通过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4、决定本会的生产经营方针和发展计划;
5、审议批准年度预算报告、决算报告,年终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弥补办法;
6、决定收取会费、对外捐赠和有关本会终止或与其它社团合并、联合等重大事项;
7、讨论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1、理事会提议;
2、监事会提议;
3、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提出要求。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代表出席方可召开;
2、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由本会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其他理事主持,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所做各项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获得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同意方能生效;
3、修改章程、取消会员资格、本会终止与合并等重要事项须有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同意;
4、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对每个会员都有约束力,缺席和反对均不例外。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本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从本会会员中选举产生,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3—7名理事组成,并选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2人;理事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是本会会长,在理事会议休会期间,全权办理会务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
1、组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其它需要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的事项;
2、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3、制定本会的生产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4、管理本会的财务和资产;
5、聘用或解聘本会职员等有关人员;
6、制定奖励、处罚办法和报酬标准;
7、代表本会对外签订合同或协议;
8、组织会员参加培训和开展各种互助协作活动;
9、本会各部门和生产场组必须接受理事会的工作领导;
10、本会章程和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权力。
第十九条 理事会工作由理事长主持,工作实行多数通过形式。
理事会会议可根据情况邀请监事会(或执行监事)、会员代表列席,但列席者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负责经营本会业务,保护本会财产安全,如有渎职、营私舞弊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代表全体会员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
监事会由一至五人组成,并选出监事长一人,如果只选举一名监事,则为执行监事,全权代行监事会职权。监事(或执行监事)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监事(或执行监事)不得由理事和其他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兼任或担任。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执行监事)的职权
1、监督理事会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会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本会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情况;
3、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
4、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交监事会工作报告和各项决议执行情况的审查报告;
5、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建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6、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执行监事)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接到通知后十天内做出反应,否则视为理事会失职。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所做决定,须有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


第四章   财务 会计
第二十五条 本会资金来源
1、会员会费、集资;
2、政府、有关部门无偿扶持资金;
3、每年从盈余中提留的积累等资金;
4、接受社会 、个人捐助;
5、其它自有资金。
第二十六条 会员会费每年所交额度依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确定。
第二十七条 本会共有财产属全体会员共同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全平调、挪用。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实际真实情况及社会惯例建立帐目,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九条 本会实行财务公开、接受监督。理事会应当将财务收支情况向全体会员公布,并及时解答会员提出的疑问,同时供会员查阅。
第三十条 本会利润及其他收益盈余的分配方案,由理事会提出建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并通过后实施,但必须提留积有适当的余额 。
笫三十一条 本会如有亏损,弥补亏损的方案由理事会提出建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并通过后实施。


第五章    终止或解散
第三十二条 本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报有关部门批准后予以终止,进行清算后,及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1、本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要求解散或重组时;
2、与其他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并时;
3、其它原因造成本会无法开展活动时。
第三十三条 在批准解散或重组后,理事会在三十天内向会员和社会宣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决定解散时,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出由5—7人组成的清算小组,对本会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处理本会资产(法律有规定除外)。
第三十五条   清算时,本会共有资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以下顺序清偿:
1、本会工作人员工资、生活费用、补贴等;
2、本会所欠税费、贷款;
3、抵偿债务;
4、若资不抵债时,不再承担其它连带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协会任职人员超过半年不能工作的,按自动退职处理。
第三十七条 新会员必须缴纳补足其他会员历年实际所缴会费总和金额。

第三十八条、新会员三年后才能参与盈余或者返利分配,但同时必须履行会员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每个家庭不得有两人以上参加本会。

第四十条、本会生产场组是协会内部相对独立的机构,其负责人的任期原则上依理事会、监事会(或执行监事)的任期,每届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四十一条、本会成员(包括其家庭成员)不得在双竹镇范围内另行参加水产渔业行业以及业务性质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其他协会或者合作社、公司等等组织。

第四十二条、如有违反者,担任协会理事、监事以及管理职务的,首先免去其理事、监事职务以及管理职务,在本届时期內不得再任其职,亦可自行辞职。
第四十三条、如有违反者,必须严肃处理。情节轻微的,违反者本人应该自行选择以下方法之一处理:
1)退出本会社;
2)退出其他协会或者合作社、公司等等组织,保留本会社成员资格。

第四十四条、在永川区范围内,如有参加水产渔业行业以及业务性质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其他协会或者合作社、公司等等组织的行为者,担任协会理事、监事以及管理职务的,免去其理事、监事职务以及管理职务,在本会内不得再任其职,亦可自行辞职。

第四十五条、如有违反上述行为者,可以提出退出会社的申请,按章程之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后,终止其成员资格。

第四十六条、如有违反上述行为情节严重(如:隐瞒、造成各种损失等)者,一经查证,严肃处理,按章程之有关规定开除其成员资格,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补充或修改,并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业经重庆市永川水花渔业会社第二十二次会议(2009119日)、第二十三次会议(2009年212)、第二十四次会议(200933日)多次修改通过生效。
第四十九条、本会(永川区双竹渔场)成立渔业合作社或有限公司等经济合作组织时,可以比照本章程实行,并可合并建立。
第五十条、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重庆市永川区双竹渔业协会第三十二次会员大会


2009年8月22日正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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