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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双竹渔业协会章程(2026版)

发表时间:2026/10/20 09:49:19  浏览次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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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双竹渔业协会章程

(2004年11月8日制定、2006年9月21日第一次修改、2007年11月1日第二次修改、2009年8月22日第三次修改、2026年8月16日第四次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重庆市永川区双竹渔业协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行业性,由会员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切实加强清廉组织建设,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

本会支持党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工作开展,加强意识形态等领域风险防控,避免重大风险发生。

第四条 本会宗旨:为会员的生产经营提供渔业生产的系列化服务。提高会员组织化程度,增加会员收入,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永川区民政局,党建工作机构是卫星湖街道党工委,行业管理部门是永川区农业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刘文俊、副会长汪云勇。  

第七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重庆市永川区。本会的住所为卫星湖街道大竹溪村。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八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九条 本会党组织紧紧围绕党章赋予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引领正确政治方向,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领导本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基层组织工作,加强对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党建工作的指导。  

第十条 本会成立(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列席)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及返还党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1、渔业生产服务;2、渔业技术服务;3、产品销售服务;4、渔业咨询;5、依法维护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6、协调、解决会员间的关系。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三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四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遵纪守法,社会信用良好;

(二)团结协作,乐于奉献;

(三)从事水产行业;

(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应提交的材料和履行的程序是:  

(一)本会邀请或自愿申请均可;

(二)提交入会申请书;

(三)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会员大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本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支持本会的健康发展;

(五)不得泄露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

(六)本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二十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理事会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  

(一)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或者第二十条有关情形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 本会置备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对会员、理事、监事情况进行记载。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理事、监事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监事、会员代表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监事)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会议每2年至少召开一次。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召开网络会议。

 第二十五条 经理事会、监事会或者本会1/5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名称变更、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应当由到会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三)选举产生负责人,以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总票数的1/2;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理事会人数(比例)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1/3,应为奇数。

第二十八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5天,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等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二)按照本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第二十九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应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三十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三十一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四)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五)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提名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处分;

(五)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六)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七)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八)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本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人选;

(十)制定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5年。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每届最多不超过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丧失理事资格,经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确认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 负责人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网络形式召开。

第三十七条 经会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或秘书长1名。

第三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一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有效的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二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不能履职时,由副会长或理事会推选一名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生效,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查询。  

拟免职负责人的,应当在免职决议作出前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新选任负责人的,应当在选任决议作出后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负责人、理事的选举结果(含届中调整)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向社会公开。选举结果须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节 监事(或监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奇数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五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负责人、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本会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二条 本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重庆”“全市”等字样,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五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十五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七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八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九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六十条 本会到期未正常换届的,由党建工作机构会同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指导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开展换届选举工作。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可以指定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组建换届筹备领导小组;必要时也可选派工作人员担任换届筹备领导小组成员,督促指导完成换届选举工作。

采用前款规定流程换届的,换届材料经相关部门形成一致意见后,可直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换届选举。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缴纳会费标准,一般以文件形式制定会员缴纳会费的管理办法,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且不得超过4个档次。 

 第六十三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监事)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六十六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七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九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未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本会的证书、印章以及有关档案文件为本会所有,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第七十条 本会如有专职工作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其各项待遇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一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负责人名单、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二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三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3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通过后的15日内,由理事会确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指定组成的清算组应当包括具备律师、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七十八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进行清算(办理注销):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目标任务;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

(三)团体因发生分立、合并而不存在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

(五)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六)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七)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

 第七十九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十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6年8月16日第82次会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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