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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塘退养案例:水产养殖塘被强占,发回重审有胜诉希望!

发表时间:2021/04/12 08:10:11  来源:普法法  浏览次数: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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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11月29日浙江省温州市某市48户村民成立围垦筹委会,围垦筹委会与六村委会签订海涂围垦经营管理承包合同,承包了六村280亩海涂,将海涂改造成位于温州市某市的六个养殖塘,并开始大量的水产品养殖。后该围垦筹委会改制成某某市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2017年2月28日温州市某市某街道办做出《关于在某某街道标准塘内全面退出养殖的通知》,要求某某市水产养殖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养殖,做好养殖物的清理工作。并于2017年11月;2018年3月1某某街道办事处在未出具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对水产养殖有限公司的六个养殖塘强占、毁坏并拆除养殖塘管理房。给该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某某市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委托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其维权。律师接受该公司委托后,经过律师调查和对证据、事实的研究,认为某街道办做出《关于在某某街道标准塘内全面退出养殖的通知》对水产养殖公司关系重大,应予撤销。


某某市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将某某街道办事处起诉到法院,请求撤销该《全面退出养殖的通知》,但一审法院驳回水产养殖公司的诉求。律师又代理该公司上诉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律师据法力争和不懈的努力,法官最终采信了史律师的观点,认为该《全面退出养殖的通知》要求养殖户停止养殖、清理养殖物对水产养殖有限公司造成实际影响,最后判决撤销一审裁定书,发回重审。

正义可能迟到,但正义不会缺席。该案二审的胜诉有法官秉公裁判的功劳,也有律师和当事人的努力。通过该案两审,水产养殖公司看到了维权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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