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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公布2020年涉渔违法违规十大典型案例

发表时间:2021/04/10 12:24:56  浏览次数: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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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和渔政执法机构(包括承担渔业行政执法职责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相对独立设置的渔政执法机构)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长江“十年禁渔”、涉外渔业管理、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规范利用、安全生产等重大任务和渔业管理中的突出问题,按照农业农村部“中国渔政亮剑2020”系列专项执法行动(下称“亮剑2020”)部署安排,坚守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统筹疫情防控和渔政执法工作,主动担当,攻坚克难,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捕捞活动,促进了渔业生产秩序持续向好,维护了渔区社会公平正义,推动了渔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据不完全统计,各地累计出动执法人员179.18万人次、船艇18.78万艘次、车辆32.08万台次,查处违法违规案件4.19万件、违法人员5.51万名(其中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5582件、涉案人员8870名),罚款2.09亿元,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3万艘以上、“绝户网”137.70万张(顶)。近期,农业农村部从各地渔业渔政部门和渔政执法机构查办的案件中,遴选了十个典型案件,现予以通报。

案例一《鲁某渔加60888船伏季休渔期非法收购捕捞渔获物案》

202073日,辽宁省丹东市农业农村局在黄海北部某海域巡查时,发现鲁某渔加60888伏季休渔期非法收购捕捞玉筋鱼并直接在船上加工成鱼粉。执法人员现场查获鱼粉71包,总重38.09吨。后经物价部门认定,涉案鱼粉价值31.23万元。根据《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关规定,丹东市农业农村局鲁某渔加60888船处以没收违法收购渔获物涉案非法捕捞渔获物等值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浙江省杭州市张某俊等31人团伙非法捕捞销售鳗苗案》

2020年4月6日,杭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渔业执法大队根据群众举报线索,联合杭州市钱塘新区公安分局等部门,抓捕了一个以张某俊为首,在钱塘江禁渔期内利用密眼网非法捕捞鳗苗的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31名,查获违法捕捞鳗苗4500余尾、密眼网20余张、交易账本2本。经查,该团伙累计非法捕捞鳗苗数1万余尾,经鉴定涉案鳗苗价值300余万元,已形成了捕捞、运输和销售一条龙的黑色利益链。相关人员已涉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杭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渔业执法大队依法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将查获的鳗苗予以放生。

案例三《冀某渔03666等6艘渔船“7.29”伏季休渔期特大非法捕捞、收购渔获物案》

2020729日,浙江省温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根据浙江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移交线索组织执法力量在大陈岛东南海域,一举抓捕了冀某渔03666非法捕捞渔船4艘、辽某渔运15111渔运船2、涉案人员85现场查获非法捕捞渔获物650吨。该案涉案人员分别涉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温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依法将涉案船舶予以扣押,85名涉案人员全部移送温州市海警局处置。

案例四《安徽省宿松县石某林等12人禁渔期电鱼案》

2020年5月16日,宿松县农业农村局渔政执法大队在大官湖水系巡查时,发现石某林等12人在禁渔期内使用电鱼方法非法捕捞,现场查获涉案船艇6艘、非法捕捞渔获物135公斤。因涉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宿松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宿松县公安局。9月29日,宿松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2名当事人拘役、管制等不同刑罚,承担相应生态修复补偿金共计8.21万元,没收作业船只、电鱼器材。查获的非法捕捞渔获物变卖所得款项按规定上缴国库。

案例五《闽某渔66177船长王某友故意屏蔽渔船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案》

2020627日~710日,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查明66177渔船伏季休渔期到平潭综合试验区的船厂异地修船期间,擅自离开修船厂,并故意屏蔽北斗示位仪信号逃避监管该船船长王某在知悉渔业部门责令整改的情况下,仍拒不回港、拒不恢复北斗示位仪信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有关规定,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对闽66177船长王某“故意屏蔽安全救助终端设备逾期未改正”“未按规定履行船长职责”等违法行为作出停航整顿、罚款15.6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福建省宁德市叶某水产养殖违规使用药物案》

202092日,宁德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在霞浦县溪南镇七星村海域叶某养殖渔排检查时,发现病毒黄疽白鳃康、鳃肠解毒散各4包和土霉素片17(国药准字H32022682,系人用药品)经检测,涉案病毒黄疽白鳃康、鳃肠解毒散中均含有氧氟沙星成分(农业农村部明令停止使用的兽药),叶某养殖的大黄鱼体内氧氟沙星超标。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宁德市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意见表》有关规定,宁德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对叶某“违规使用兽药”“将人用药用于动物”两项违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山东省日照市某渔业有限公司鲁某渔61001等8艘渔船拒不执行伏季休渔规定、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和伪造文书案》

202051日~728日,日照市渔业有限公司称其旗下61001610028艘渔船停靠荣成石岛新港休渔,拒不执行回船籍港停泊的伏季休渔规定,在执法人员核实渔船实际未停靠石岛新港后,又辩称8艘渔船受雇某研究所在海上承担海洋科学调查任务。经查,其提供的《海洋生态调查租船合同书》系虚假合同;8艘渔船回港后,在船上发现新鲜渔获物残迹和捕捞网具,还存在关闭北斗和AIS定位设备等多项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日照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支队作出每船罚款5万元,8名船长每人罚款1万元吊销船长职务证书,涉案渔船及所有人列入黑名单等行政处罚。因涉嫌构成伪造印章罪,该案依法移送日照市公安局处理。

案例八《湖北省武汉市张某违法销售电鱼工具案》

2020821日,武汉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联合市场监管公安部门,在江汉区电子市场查获张某销售国家明令禁用的电鱼工具,在其经营部和仓库内共起获电捞子117套、电鱼一体机(户外伸缩电鱼杆)10套、“神捕”电鱼器8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武汉市农业农村局对张某作出罚款5000元、没收禁用的渔具494元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对禁用渔具予以集中销毁

案例九《广东省深圳市张某辉违法驯养繁殖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案》

2020年5月9日,深圳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根据相关线索,在深圳市龙岗区张某辉住处查获31只黄喉拟水龟(系广东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其中成体8只、幼体23只。经查,张某辉未依法取得黄喉拟水龟的《人工繁育许可证》,属于无证驯养繁殖。根据《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有关规定,深圳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对张某辉作出罚款5737.50元、没收31只黄喉拟水龟的行政处罚。目前,31只黄喉拟水龟已移交深圳市野生动物园养护。

案例十《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黄某智、李某杰等29人非法捕捞野生斑鳠苗种团伙案》

20207~8,崇左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群众举报,会同当地公安部门在左江江州区河段查获一使用电鱼方法非法捕捞、收购野生斑鳠苗种的犯罪团伙,抓捕黄某智、李某杰等违法行为29名,现场查获非法捕捞野生斑鳠苗种5025尾。,该团伙形成了电捕、收购、销售的一条龙违法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有关规定,崇左市农业农村局作出没收5025尾野生斑鳠苗种24232件电鱼设备3艘电鱼船舶、79件收购销售工具对黄某智等25名电鱼人员分别罚款0.3万元~0.6万元,对李某杰等4名非法收购销售人员分别罚款1.8万元~2万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该案依法移送崇左市公安局处理。


上述10起案件的查处,充分彰显了相关渔业渔政部门维护渔业秩序、保护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坚定决心和不畏艰辛、迎难而上、动真碰硬的良好作风。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各级渔业渔政部门要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统筹发展和安全工作,按照“中国渔政亮剑2021”系列专项执法行动的部署要求,知责于心、担责于身、履职于行,突出关键领域,聚焦重点问题,强化执法攻坚,重拳整治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渔业高质量发展,为“十四五”时期加快推动现代渔业建设再立新功、再创佳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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