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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泸州两男子电捕到1.1两的小鱼致其死亡 被判3年罚2千

发表时间:2017/11/19 00:00:00  浏览次数:2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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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重量只1.1两的小鱼,却将两名男子送进了监狱。

这条鱼有什么秘密,为什么有这么大的能量?据微信公众号“泸州一点通”11月18日消息,17日四川泸州市龙马潭区法院公开依法审理的一起案件,揭开了这个秘底。

         

11月17日,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一起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两名被告人因贪图一时的口腹之欲,在长江中电捕鱼类,并导致一条重0.055千克的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胭脂鱼死亡。案件审理后当庭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李立才获刑三年两个月,被告人唐永祥获刑七个月,并分别处罚金2000元。

据了解,今年6月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立才、唐永翔在泸州市江阳区滨江路长江水域使用电捕鱼方式非法捕鱼,被巡逻的长江航运公安局泸州分局民警当场抓获。查获电捕鱼工具及渔获物6.94千克,其中死亡胭脂鱼一条,重0.055千克。经鉴定,胭脂鱼属于国家二级重点野生保护动物,且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

经公诉机关查明,只有小学文化程度的李立才曾犯窝藏罪,于2014年6月3日被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在庭审过程中,两被告人均表示后悔万分,但为时已晚。审案法官认为:两被告人仅仅因为贪图一时的口腹之欲,竟然不顾禁渔期规定,存侥幸心理,终究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法庭审理后当庭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李立才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撤销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泸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被告人李立才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唐永祥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在案扣押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什么是胭脂鱼?

专家介绍,胭脂鱼又名黄排、血排等,属国家二级珍稀保护鱼类,生长于中国长江水系。

胭脂鱼还有一个别名叫“一帆风顺”,在东南亚享有“亚洲美人鱼”的美称。生活在我国长江水系,是我国特有的淡水珍稀物种。成年野生胭脂鱼能长到通体五六十厘米长。

根据农业部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实施办法,今年泸州市天然水域禁渔期为3月1日至6月30日。也就是说,两位被告是在禁渔期内用电捕鱼的方式非法捕渔,而且还捕捞了国家二级珍稀保护鱼类胭脂鱼。

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我们来了解一下我国法律对违法捕鱼行为是规定的。

我国《渔业法》规定,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是咋说的?

以下是庭审法官宣读的判决词:


 现在进行当庭宣判。本案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客观、真实,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立某、唐某的行为构成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区分主从犯,合议庭经过评议之后,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李立才、唐永翔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予以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宣判如下:

审判长:一、被告人李立才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撤销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泸刑初字第15号第二项李立才窝藏罪判处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撤销缓刑部分,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二、被告人唐永翔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三、扣押的捕鱼工具由扣押机关没收。


【相关刑法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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