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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退休年龄后继续工作,还能确认劳动关系吗?

发表时间:2026/02/10 15:38:14  浏览次数: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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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某中心幼儿园系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2013年6月27日经招远市机构编辑委员会批准设立,同年11月份开园。

邴某玲2015年2月到某中心幼儿园处从事教师工作,某中心幼儿园为其发放工资。

邴某玲于2022516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仍在某中心幼儿园处工作。

2024年11月1日,某中心幼儿园以邴某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将其辞退,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邴某玲请求确认双方自202341日至20241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邴某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判决:认定邴某玲达到退休年龄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某中心幼儿园虽系事业单位,但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工主体资格。

邴某玲虽属于无编制工作人员,但在某中心幼儿园处从事教师工作,接受某中心幼儿园管理,邴某玲提供的劳动是某中心幼儿园单位的业务的组成部分,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劳动关系构成要件。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邴某玲主张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11月1日与某中心幼儿园存在劳动关系,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邴某玲与某中心幼儿园自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11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提起上诉:请求改判驳回邴某玲的诉讼请求

单位提起上诉,认为即使认定某中心幼儿园与邴某玲存在劳动关系,但邴某玲于2022年5月16日已年满50周岁,达到退休年龄。

邴某玲自2022年5月16日起作为超龄劳动者与某中心幼儿园之间已不属于劳动关系。

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邴某玲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本解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本案中,被上诉人邴某玲出生于1972年5月16日出生,2022516日已满50岁,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其请求确认自202341日至2024111日与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已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条件。

一审法院判决双方自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11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不符合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之规定,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主张,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2025)鲁0685民初5388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邴某玲的申诉请求。

判决日期:2025年12月26日

案号:(2025)鲁06民终70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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