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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名为内部承包实为挂靠的施工人能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吗?
建设工程领域中,“内部承包”是常见的经营模式,但不少无资质或资质不足的施工人,会借用有资质建筑企业的名义,签订所谓“内部承包合同”,实则构成法律明令禁止的挂靠行为。
那么,名为内部承包实为挂靠的施工人能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吗?
最高院在《冷犁、蒋佳文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通过内部承包形式达到借用施工资质(挂靠)目的的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发包人与名义承包人之间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则有权参照《建工解释》第26条的规定向发包方直接主张工程款。发包人应当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挂靠的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冷犁、蒋佳文和黄军是否有权主张案涉工程款。
案涉工程属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合同价款1.35亿余元,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组织招投标。本案中,瑞立森公司中途退出后,未经招投标程序,合川城投公司直接将后续工程及新增工程发包给永存建筑公司,案涉《BT合同》《补充协议》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本案中,永存建筑公司与冷犁、蒋佳文、黄军签订的《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约定,由冷犁、蒋佳文和黄军采取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对涪江二桥景观工程进行建设,永存建筑公司按工程项目结算造价的0.5%收取管理费。
前述约定的实质是冷犁、蒋佳文和黄军通过内部承包形式来达到借用施工资质的目的,依据《建工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应当认定《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无效。
永存建筑公司对冷犁、蒋佳文、黄军实际完成了《BT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没有异议,冷犁、蒋佳文和黄军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
《建工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参照上述规定,合川城投公司应当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冷犁、蒋佳文和黄军承担责任。合川城投公司关于冷犁、蒋佳文和黄军起诉合川城投公司没有法律依据、应当向永存建筑公司主张权利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BT合同》尽管有关于投融资的内容,但不能改变该合同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根本属性,合川城投公司关于本案案由错误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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