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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病的合理用药原则

发表时间:2023/11/16 12:14:55  作者:汪建国,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  浏览次数:1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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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水产养殖过程中,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无病先防、有病早治”的基本原则,并在防治病过程中注意以下合理用药原则。

(一)正确诊断、对症用药

正确诊断是合理用药的先决条件。选用药物要有明确的临床指征。因为某些疾病虽然外观病症基本相同,但却不一定就是同一种病原所引起的疾病,在此情况下凭经验用药可能会导致用药无效的结果。如鱼的烂鳃病并不一定是细菌性的,也可能是因重金属严重富集所引起的;草鱼病毒血症和一般性出血病,在外观上看起来相同,但病原体却完全不同。因此,必须在渔病防治专业技术人员的确切诊断基础上,要根据药物的药理特点,针对病例的具体病症或病原体等,选用疗效可靠、使用方便、价廉易得的药物制剂。避免滥用药物及疗效不确切的药物。

(二)正确选择用药时间与疗程

通常情况下,当日死亡数量达到了养殖群体的0.1%以上时,就应进行给药治疗。给药时间一般常选择在晴天上午11时前(一般为9:00~11:00)或下午3时后(一般为15:00~17:00)给药,因为这一时间段的药物生效快、药效强、毒副作用小。阴雨天及一天中的高温及低温时间段最好不用药,因为极端天气条件下用药会影响用药效果及安全性,甚至可能会产生药害等现象。

疗程长短应视病情的轻重和病程的缓急以及渔药的作用及其在体内的代谢过程而定,对于病情重、持续时间长的疾病一定要有足够的疗程,一个疗程结束后,应视具体的病情决定是否追加疗程,过早停药不仅会导致疾病的治疗不彻底,停药后鱼病反复,而且还可能会使病原体产生抗药性。一般情况下不提倡联合用药和交叉用药,应在完成一种药物使用一个疗程后再视病情决定是否改换药物或延长疗程。

(三)了解养殖环境,合理施放药物量

防治疾病,一般以1个池塘或1个网箱作为1个水体单位。池塘理化因子,例如pH、溶解氧、盐度、水温等;生物因子,例如浮游植物、浮游动物、底栖生物的种类、数量和密度等,以及池塘的面积、形状等都对药物的作用有一定的影响。另外,养殖种类、放养密度等都应详细了解,并注意分析这些环境因素与所选择药物起效的关系。

施药量正确与否,是决定疗效的关键之一,药量少,达不到防治目的;药量多,容易导致养殖水产养殖动物中毒死亡或产生药害。因此,必须在了解养殖环境的基础上,正确地测量池塘面积和水深,计算出全池需要的药量或比较准确地估算出池塘放养种类的数量和体重,计算所投喂药饵的量,这样才可安全、有效地发挥药物的作用。当池塘水深高于2m时,一般只计算1.5~2.0m水深的用药量,超出部分的水深不计算药量;低于此水深时,要按实际水深计算用药量。

(四)了解药物性能,选择有效的给药方法

在使用药物防治疾病时,可能药物是对症的,使用方法也是正确的,但如果不注意药物本身的化学性质,就可能失效或效果很差。例如漂白粉,当保管不善时,由于在空气中易潮解而失去有效氯,从而在使用时无效或低效。对于同一水体中同时养殖几个不同的种类,即所谓混养的情况下,使用药物时不仅要注意选用对患病种类的安全性,同时也要考虑选择的药物对未患病种类是否安全。如鱼类与虾、蟹混养,当鱼患生虱病时,就不可用敌百虫等有机磷类药物全池泼洒,应选用其他药物或将鱼捕起用浸浴法。根据不同的给药方法,在使用药物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对不易溶解的药物应充分溶解后,均匀地全池泼洒;

2.室外泼洒药物一般在晴天上午进行,因为用药后便于观察,光敏感药物则应在傍晚进行。

3.泼洒药物时一般不投喂饲料,最好先喂饲后泼药;泼药应从上风处逐渐向下风处泼洒,以保障操作人员安全和药物在池塘中分散的均匀性。

4.池塘缺氧,鱼浮头时不应泼药,因为容易引起死鱼事故;

5.鱼塘在泼药后一般不应人为干扰,如拉网操作、增放苗等,待病情好转并稳定后再进行。

6.投喂药饵和悬挂法用药前应停食1~2天,在养殖动物处于饥饿状态下,使其急于摄食药饵或进入药物悬挂区内摄食。

7.投喂药饵时,每次的投喂量应考虑同水体中可能摄食饲料的混养品种,但投饲量要适中,避免剩余。

8.浸浴法用药,捕捞患病动物时应谨慎操作,尽量避免患病动物受损伤,对浸浴时间应视水温、患病体忍受度等灵活掌握。

9.注射用药,应先配制好注射药物,注射用具也应预先消毒,注射药物要准确、快速、勿使病鱼受伤。

10.在使用毒性较大的药物时,要注意安全,避免人、畜、鱼中毒。使用药物后,在养殖动物上市前,要严格遵守休药期规定。

11.某些药物在施用后要注意增氧,以防引起低溶氧综合症,如硫酸铜等。

(五)注意药物相互作用,避免配伍禁忌

在临床用药时,多数情况下为合并用药。此时,既要考虑药物的协同作用、减轻不良反应,同时还应注意避免药物间的配伍禁忌。尤其应注意避免药理配伍禁忌,药理配伍禁忌包括药物疗效相互抵消和毒性的增加,如刚使用沸石的鱼塘不应再短期内使用其他药物,因为沸石的吸附性较强,易使药效降低。药物理化性配伍禁忌,在临床用药时应认真对待。在两种药物配伍时,由于物理性质的改变,使药物或制剂发生变化,给使用带来困难,如由于药物溶解度改变,出现沉淀或油水部相混溶。化学性配伍禁忌的发生,即可使两种药物化学本质的变化而失效,有时还产生有毒的反应。

预防用药时切不可使用抗生素长期作为防病用药物。因为病原生物或水产养殖动物往往在用药量不足以杀灭或抑制病原体时,反而会导致病原体产生耐药性;而再次发病时势必要增大用药量或改换用药,长此以往将会造成无药可选、无药可用、无药可医的情况。即使用抗生素或合成抗菌剂作为治疗药物时,也要注意足量用药,使养殖水生动动物能摄取到足够的药量,血液中的药物浓度能够达到杀灭或抑制病原体的作用,但也不可超量用药,最好是经过药物敏感性试验结果选择药物和决定使用量。

(六)轮换施药,注意避免耐药性

在选择药物时,还要注意多次使用同一种药物,会导致病原菌的耐药性问题。如果对病原菌进行药物感受性试验,在疾病的治疗初期只注重选用病原菌最敏感的药物,就可能随着病原菌对药物治疗水产养殖动物的疾病之前,除按一般药物敏感性测定结果使用药物之外,还应该根据药物的种类和特性,决定药物的使用顺序。

(七)规范用药指导原则

1.坚持用药记录制度

严格执行兽药使用的登记制度,兽医及养殖人员必须对使用兽药的品种、剂型、剂量、给药途径、疗程或添加时间等进行登记,以备检查和养殖产品质量溯源追踪。

2.严格遵守休药期规定

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是减少兽药残留和确保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措施。药物的休药期受剂型、剂量和给药途径的影响,此外,联合用药由于药物代谢动力学的相互作用也会影响药物在体内的消除时间,兽医师或用药者对此应有足够认识,必要时要适当延长休药期,以保证动物性食品的安全。

3.避免标签外用药

药物的标签外应用是指在标签说明以外的任何应用,它包括动物种属、适应症、给药途径、剂量和疗程。一般情况下,食品动物禁止标签外应用,因为任何标签外应用均可能改变药物在体内的动力学过程,延长在动物体内的消除时间,使食品动物出现潜在的药物残留。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需要标签外用药时(如增加剂量),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动物产品的兽药残留,兽医师应熟悉药物在动物体内的组织分布和消除的资料,采取超长的休药期,以保证消费者的安全。

4.严禁使用违禁药物

为了保证动物性产品的安全,近年来各国都对食品动物禁用药物品种作了明确的规定,我国兽药管理部门也规定了禁用药品及化学物清单。兽医师和食品动物饲养场均应严格执行这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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