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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潼南区水产养殖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发表时间:2019/07/21 09:09:19  浏览次数:2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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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潼南区水产养殖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潼南区水产养殖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潼南区水产养殖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区水产养殖治理工作,全面推进水产健康养殖,保护生态环境,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重庆市潼南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环保意识,加强水产养殖生态环境管理,实现水产养殖与生态环境友好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健全完善水产养殖专项整治长效管理机制,对全区范围内河流、水库、山坪塘、池塘养殖面积2亩以上的水产养殖户按规定开展整治工作,实现水产养殖的生态化和生态养殖的产业化。

三、整治措施

各镇街强化属地主体责任,根据《重庆市潼南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做好禁养区、限养区、养殖区三区管理。

全面禁止网箱养殖、肥水养殖,全面取缔肥水养鱼池塘增氧机。

(二)禁养区内禁止一切水产养殖行为,限期全部自行拆除。限期内自行拆除的,每亩补助1500元;限期内未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不予补助。

(三)限制养殖区只可开展不投饵、不施肥、不投药的生态养殖,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限期搬迁或关停。

(四)养殖区以实施生态节水型池塘养殖模式为基础,促进养殖水环境改善,有效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养殖尾水排放执行原农业部《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标准》(SC/T9101-2007)。30亩以上的养殖企业(户),限期自建养殖尾水处理设施,区农业农村委和区生态环境局要加强指导;集中成片的散户,由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修建养殖尾水处理设施;其它的小型养殖户,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鱼菜共生模式、藕鱼混养、稻鱼同田等方式实施生态养殖,使用微生态制剂改良水质,达标排放。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9年5月29日-2019年6月10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街切实做好辖区内情况的调查摸底。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手机等宣传平台,召开养殖户座谈会,做好渔业养殖相关政策、水产养殖专项整治行动、污染水体渔业养殖方式危害等的宣传工作,做到政策公开、家喻户晓,取得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二)自行整治阶段(2019年6月11日-2019年7月31日)。根据第一段工作落实情况,各镇街根据《重庆市潼南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确定禁养区、限养区、养殖区,对辖区内禁养区、限养区的养殖户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督促其自行拆除;对养殖区30亩以上的水产养殖企业(户)下达限期修建养殖尾水处理设施通知书。

(三)集中执法阶段(2019年8月1日-2019年9月30日)。各镇街要加大治理力度,不留死角,全面完成各项任务。区农业农村委、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利局等单位,对全区水产养殖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集中执法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9年10月1日-2019年10月30日)。区河长办、区农业农村委、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利局组成检查验收小组,对全区水产养殖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将检查结果纳入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年度考核。

五、职能职责划分

(一)区河长办。负责对水产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督查考核并进行通报。

(二)区公安局:负责维护水产养殖禁养区关闭搬迁养殖场过程中治安秩序,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予以处理。

(三)区财政局。负责统筹专项资金予以保障。

(四)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水产养殖户违法排污行为的查处、移送工作,指导笫三方监测单位对排放的尾水水质监测,协同镇街做好相关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五)区水利局。负责全区水库养殖管理、业务指导、信息收集等工作,加大库区执法力度,依法打击和处置非法养殖行为,确保水库用水安全,协同镇街做好相关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六)区农业农村委。负责提供水产养殖尾水处理设施的方案和技术指导,负责对水产养殖户转型发展予以扶持,依法查处水产养殖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做好相关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的水产养殖专项整治工作负总责。制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一户一策”整治方案,按时完成水产养殖污染专项整治任务。加强对已整改水产养殖户的常态化监管工作,防止死灰复燃。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监委,区法院,区检察院,

区人武部。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2日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行业标准: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1-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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