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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规定水生动物疫病苗种场建设技术规范》

发表时间:2023/09/24 10:28:12  浏览次数:2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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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规定水生动物疫病苗种场建设技术规范(试行)


1 目的
为规范无规定水生动物疫病苗种场建设,建立和维持场内水生动物的无疫状态,从源头控制疫病病原传播,提高我国水生动物生物安全水平,制定本规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兽药管理条例》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水生动物产地检疫采样技术规范》(SC/ T 7103)
《水产养殖动植物疾病测报规范》(SC/ T 7020)
《病死水生动物及病害水生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规范》(SC/ T7015)
《水生动物疫病风险评估通则》(SC/ T 7017)
3 术语和定义
3. 1 水生动物苗种
水生动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发眼卵及其他遗传育种材料。
3. 2 规定水生动物疫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规定的水生动物疫病,或根据国家或某一区域水生动物疫病防控需要,列为国家或某一区域重点控制或消灭的水生动物疫病。
3. 3 无规定水生动物疫病苗种场
处于同一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下,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动物疫病的苗种饲养场及其辅助生产场所,符合本规范规定的条件,并由农业农村部评估、确认的苗种场。
3. 4 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是承担水生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承担水生动物疫病净化、消灭的技术工作的机构。
4 基本条件
4. 1 当地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当地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 制) )
当地省、市、县三级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健全,并有稳定的工作人员。
当地实施国家级或省级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健全县级(或市级、或省级)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健全省、市、县、监测点四级水产养殖动植物疾病测报机制。
4. 2 养殖场
4. 2. 1 资质要求

养殖场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持有效《水域滩涂养殖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可证明其水域、滩涂的承包经营权、使用权的其他权证和规范承包合同。 持有效《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4. 2. 2 规模要求

场区面积 50 亩(西部地区 30 亩)以上;工厂化或流水养殖场区面积 1500 平方米以上。

年产苗种规模达标(上市销售鱼苗 100 万尾以上;虾苗 5 亿尾以上)。
4. 2. 3 场址要求
场区与周边环境之间有天然屏障或物理隔离设施,不受周边水产养殖场、水产品市场、水产品加工场所、水生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水生动物诊疗场所等影响。
4. 2. 4本底要求
连续两年(含当年)以上通过国家级或省级水生动物规定疫病监测,均无规定水生动物疫病病原阳性的检测结果。
4. 2. 5 功能区域划分
根据功能分设生产区、生活区。 生产区包括检疫隔离区、核心繁育区、苗种生产区、饵料培养区、兽药存放处、饲料存放处、工器具存放处、废弃物暂存处等。 生活区包括办公室、宿舍、食堂、生活垃圾暂存处等。
4. 2. 6 实验室
配置实验室,承担常规水质分析、疫病监测和检测、生物饵料检测等工作。 或与相关疫病检测技术机构签署合作协议。
4. 2. 7 人员
配备生物安全管理人员,且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 5 年以上水产养殖管理经验。配备 1 名以上渔业乡村兽医或执业兽医,负责病害防控及病情报告。
5 设施设备
5. 1 进、排水设施
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进水处理设施和尾水处理设施。
5. 2 屏障设施
各功能区之间设有物理隔离设施,包括人员、车辆限制屏障等。各功能区域有明显标识牌或警示标识。
5. 3 消毒设施
检疫隔离区、核心繁育区、苗种生产区和生物饵料培养区应配备必要的工器具消毒设施,各入口处应配备必要消毒设施。
5. 4 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暂存设施
应配备对存在生物安全风险的废弃物暂存设施;配备生活垃圾暂存设施。
5. 5 其他设施
配备满足生产需要的水质调控设备、增氧设备、供电设备、投饲设备、输水设备、捕捞设备、运输设备、控温设备等。
6 生物安全管理措施
6. 1 标准操作管理
根据各生产环节的技术要求,建立符合实际的标准操作程序(SOP),并张贴于各功能区醒目位置。
6. 2 消毒管
建立消毒制度,对养殖场所、水源及尾水、运输工具、工器具、设施设备、工作人员及卵和幼体等进行消毒。 具体方法参考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发布的《水生动物卫生法典》“水产设施和设备的消毒”。
6. 3 器具管理
有工器具存放处,已消毒工器具和未消毒工器具应分开摆放,并专区/ 池/ 桶专用。
6. 4 养殖用水管理
各功能区的进排水通道应各自独立,避免交叉污染。定期对养殖用水水质进行检测。 养殖尾水排放应符合有关要求,达标排放。
6. 5 苗种引 ( 购)入管理
苗种引(购)入前,应查验检疫合格证明。 运输至养殖场后需直接进入检疫隔离区,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对引(购)入的亲本需单独隔离饲养时间为 30 天。
对引(购)入水生动物的稚体、幼体、受精卵、发眼卵及其他遗传育种材料,在单独饲养期间,进行至少 2 次规定疫病的检测,经检测确认无规定疫病病原后,方可移入场内其他区域。
隔离池实行“全进全出”的饲养模式,不同时隔离两批(含)以上的水生动物。 不同隔离批次之间,应对隔离池进行消毒处理。
6. 6 苗种繁育管理
核心繁育区应设立亲本培育池、产卵池/ 桶、孵化池/ 桶、育苗池和养成池等,工器具专池/ 桶专用,对各池/ 桶水体有避免交叉污染措施。
在亲本选育环节,不同家系或群体的亲本不得混池/ 桶。 不同批次孵化的幼体不得混合培育,不同批次培育的苗种不得混合养殖。
6. 7 饲料管理
饲料的使用和保管应有专人负责。 配合饲料的选用应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要求。
使用生物饵料,应消毒或清洗,每批次均需进行规定疫病病原检测。 有阳性病原检出的批次应全部淘汰并按照 6. 15 的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经病原检疫合格的生物饵料,应进行分装,冷藏或冷冻保存于专用设施中。
饲料存放处应保持清洁、干燥、阴凉、通风,防鼠、防虫、防高温。
6. 8 兽药管理
兽药的使用和保管应有专人负责。 兽药的选购及使用应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等要求。 兽药存放处应保持清洁、干燥、阴凉、通风,防止高温、受潮而影响药物质量。
6. 9 其他投 其他投入品管理其他投入品使用和保管应专人负责。其他投入品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相关标准要求。
6. 10 粪便及残存饲料管理
应及时清理粪便和残存饲料。
6. 11 媒介生物管
有对野生水生动物、工作动物、病媒动物、鸟类和昆虫等传播病原风险的预防措施。 有阻止野生水生动物通过水系统进入场区的设施。工作动物在限定范围内活动和喂养。必要时在户外蓄水池、养殖池或尾水处理池设有防止鸟类栖息的设施。设置阻止老鼠、昆虫及其他有害动物进入场区的设施。
6. 12 疫病监测
纳入国家级或省级规定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每年对规定疫病进行监测。纳入《全国水产养殖动植物疾病测报》监测范围,按时逐级上报病情。
对每批次养殖苗种进行规定疫病监测,采样方法参照《水生动物产地检疫采样技术规范》(SC/ T 7103),监测方法依据相应疫病监测技术规范。对有疑似患病死亡个体进行规定疫病检测。
6. 13 人员管理
建立人员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等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要求;人员定期接受培训。
6. 14 应急处置
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置制度,对疫情及异常情况采取快速报告和响应措施。
出现规定疫病病原检测阳性,感染或疑似感染传染性病原并出现大量死亡,以及不明原因出现大量死亡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要求,及时逐级上报,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6. 15 无害化处理
无害化处理对象,包括规定疫病病原检测阳性的水生动物;感染或疑似感染传染性病原的水生动物;不明原因死亡或中毒死亡的水生动物;与上述情况水生动物同批的水生动物;生产过程中的其他生物垃圾;养殖池/ 桶和养殖水等。
无害化处理方法,按照《病死水生动物及病害水生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规范》(SC/ T 7015)要求进行。
6. 16 自查
参照《水生动物疫病风险评估通则》(SC/ T 7017)和本规范要求,每年定期自主对场内疫病各风险点进行自查,通过分析和评价对相应的管理制度及措施及时进行纠偏、修正及完善。
6. 17 档案管理
苗种引进和销售、隔离检疫、繁育,消毒,疫病监测,无害化处理,药品、饲料选用以及自查等重要环节应留下操作记录,并归档保存2年以上。
档案应有专用存放处,并有专人管理。
档案管理人员调动工作,对所管档案必须严格办理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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