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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三部门发文:符合条件的海洋牧场项目免缴前5年海域使用金
广东“蓝色粮仓”建设再加码!近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关于调整现代化海洋牧场项目海域使用金减免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取消水深门槛,全省管辖海域内符合条件的网箱、养殖平台等,免缴前5年海域使用金。
建设现代化海洋牧场,是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践行大食物观的关键举措。省委、省政府积极响应,将其纳入省委“1310”具体部署,《广东省现代化海洋牧场发展总体规划(2021—2035年)》明确阶段性目标:到2027年、2030年、2035年,全省重力式网箱、桁架类网箱及养殖平台、养殖工船等装备养殖水体将分别达2300万立方米、3500万立方米、5000万立方米。
此前,为支持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于2023年11月印发《关于建设现代化海洋牧场的若干财政支持政策》(粤财农〔2023〕171号),提出“布局在水深不小于15米的重力式网箱,水深不小于20米的桁架类网箱及养殖平台等项目,经批准可免缴前5年海域使用金”。该政策虽优化了养殖用海布局,但受自然条件、养殖技术及建设维护成本等因素限制,部分项目未能享受优惠。
此次《通知》核心调整在于取消原政策中的水深条件限制,明确广东省管辖海域范围内的重力式网箱、桁架类网箱及养殖平台等现代化海洋牧场用海项目,经审批用海的地方政府财政和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批准,即可免缴前五年海域使用金,扩大政策覆盖范围。
在政策执行方面,《通知》明确,印发前已批准用海且符合免缴条件的项目可参照执行,但已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不予退还。符合条件的海域使用权人,需在收到新一年度海域使用金缴款通知书30日内,向原审批部门提交书面减免申请,获批后可免缴最长不超过五年的应缴海域使用金;存在欠缴情况的,需缴清欠款后方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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