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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和多部门连续发声!为了“猪事”顺利,再也不可瞎折腾了!

发表时间:2019/09/12 00:41:15  浏览次数:1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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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生猪生产!国办发文定了这些硬措施

2019年9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为稳定生猪生产,增强猪肉供应保障能力,提出了这些硬措施:

促进生产加快恢复

  • 继续实施种猪场和规模养猪场(户)贷款贴息政策,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并将建设资金贷款纳入贴息范围。
  • 对2020年底前新建、改扩建种猪场、规模养猪场(户)和禁养区内规模养猪场(户)异地重建加大支持力度,重点加强动物防疫、环境控制等设施建设。
  • 省级财政要落实生猪生产稳定专项补贴等措施,对受影响较大的生猪调出大县的规模养猪场(户)给予临时性生产补助,稳定能繁母猪和生猪存栏。
  •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生猪产业发展,不得对养猪场(户)和屠宰加工企业盲目限贷、抽贷、断贷。
  • 省级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在做好风险防控的基础上,要把支持恢复生猪生产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对发生过疫情及扑杀范围内的养猪场(户),提供便利、高效的信贷担保服务。

规范禁养区划定与管理

  • 严格依法依规科学划定禁养区,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之外,不得超范围划定禁养区。
  • 各地区要深入开展自查,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划定的禁养区立即进行调整。对禁养区内确需关停搬迁的规模养猪场(户),地方政府要安排用地支持异地重建。各省(区、市)要于2019年10月底前将自查结果及调整后的禁养区划定情况报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备核。

保障种猪、仔猪及生猪产品有序调运

  • 进一步细化便捷措施,保障符合条件的种猪和仔猪调运,不得层层加码禁运限运。优化种猪跨省调运检疫程序,重点检测非洲猪瘟,对其他病种开展风险评估,简化实验室检测,降低调运成本。
  • 将仔猪及冷鲜猪肉纳入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范围。
  • 2020年6月30日前,对整车合法运输种猪及冷冻猪肉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持续加强非洲猪瘟防控

  • 坚持疫情日报告制度,严格实施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对瞒报、迟报疫情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的,从严追责问责。
  • 落实好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政策,加快补助资金发放,由现行按年度结算调整为每半年结算发放一次。
  • 对财政困难的县市,省级财政要加大对扑杀补助的统筹支持力度,降低或取消县市级财政承担比例。

完善市场调控机制

  • 认真执行《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严格落实中央和地方冻猪肉储备任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社会冷库资源参与猪肉收储。
  • 合理把握冻猪肉储备投放节奏和力度,多渠道供应销售猪肉,确保重要节假日猪肉市场有效供应,保持猪肉价格在合理范围。
  • 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六部门齐发声!为了“猪事”顺利!

9月11日下午,农业农村部副部长于康震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于康震表示,农业农村部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和银保监会等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密切部门协作,进一步加强对地方工作的指导,将《意见》明确的各项政策措施推动尽快实施,尽早落地见效,促进生猪生产加快恢复发展,保障猪肉市场供给。

9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意见》提出了猪肉自给率、养殖规模化率和规模养殖场(户)美污综合利用率三方面量化目标,第一次提出省负总责的总要求,强调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全方位保供应 为生猪养殖开辟“绿色通道”

除了稳定当下的生猪产能保障供应之外,在这一场发布会上还有一个词被不断地提及,就是“促进转型升级”。其实最近出台的这些意见,还包括9月份以来的这些措施,可以发现这些措施可以达到的效果,并不仅仅是稳定当前的生猪产能那么简单。

比如拿补贴来说,在2020年之前我们的规模化养殖场将会得到补贴,这就意味着未来我们会有更多的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在农机具的补贴方面,所有适用于生猪养殖的这些农机具品类都会被纳入到新的补贴范围,这就意味着农户可以借着这次机会利用这笔补贴去更新手里的生产资料,他们有机会提升自己的粪污处理能力、疾病防控能力,还有自动化水平,而这些在过去的养殖业当中一直都是我们的痛点和难点。所以,在这个过程当中我们发现是保供稳价和转型升级两不误,陆续我们还将会慢慢地走出猪周期的这样一个影响。

尽管现在猪肉的价格、农户养殖热情依然会跟随猪周期进行波动,但在促进养殖业的转型升级过程中我们看到了政策的延续性。以用地保障来说,这次政策则更加细化,取消了生猪养殖的15亩附属用地的上限规定,这就给粪污的资源化利用留出了空间。再比如,这次促进生猪产能提升不仅鼓励规模化养殖,还提出要支持农户养猪。这也响应了今年一号文件当中提到的家庭农场以及8月底11个部门提出的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在这个过程中,一旦这些农户进入到了现代养殖业,他们就不再是过去“小散乱”的散户,而是“小而美”的经营主体。

所以,在这个过程当中,当这些措施逐渐显现出它的效应的时候,我们跟上来的不仅仅是生猪的产能,还有现代养殖业发展的步伐。而受益的也不仅仅是消费者,还有从事现代养殖业的农户。

农业农村部:稳定生猪生产 保障猪肉供应

在发布会上,农业农村部副部长于康震表示,我国是生猪生产和消费大国,生猪饲养量约占全球的一半,猪肉在居民肉类消费结构的占比高达62.7%。

昨天,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生活、稳定物价、保持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大局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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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副部长 于康震:从长远发展看,保障好老百姓的“菜篮子”和养殖场户的“钱袋子”,关键是要加快推动生猪产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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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康震介绍,《意见》提出猪肉自给率的目标保持在95%左右。2018年,我国猪肉产量5403万吨,全球猪肉总出口量约800万吨,不到国内产量的15%。这几年我国猪肉进口总体保持增长势头,但占国内产量的比重稳定在2%左右。所以,解决中国老百姓的吃肉问题,必须坚持立足国内基本自给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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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副部长 于康震:《意见》明确发展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实行省负总责,要求主产省份要细化猪肉稳产增产、主销省份保持一定的自给率。鼓励生猪主销省份支持主产省份发展生猪生产,通过资源环境补偿、跨区合作建立养殖基地等方式,推动形成销区补偿产区的长效机制。

中央财政已安排非洲猪瘟疫情防控资金13.42亿元

猪肉作为我国大多数城乡居民的最主要肉类食品,其保障供应问题直接关系大家日常生活,本轮生猪产能下降、猪肉价格上涨,受多重因素影响,其中非洲猪瘟疫情是很重要的因素。非洲猪瘟导致很多生猪养殖户损失巨大,中央财政采取了哪些措施?同时,中央财政在支持生猪生产、保障猪肉供给方面,有何具体支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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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8月疫情发生后,为确保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顺利开展,中央财政积极采取多项措施,支持各地防控非洲猪瘟疫情,降低养殖户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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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农业农村司副司长 姜大峪:中央财政及时将非洲猪瘟纳入强制扑杀补助范围,并将补助标准暂由800元/头提高到1200元/头。截至目前,中央财政已专门安排非洲猪瘟疫情防控相关资金13.4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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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大峪表示,针对非洲猪瘟对生猪生产造成的影响,中央陆续出台了一些有针对性的财政支持政策,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市场信心,支持加快恢复生猪生产。

防止地方借环保防疫甩包袱、不作为!

9月11日下午,农业农村部副部长于康震在国新办“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新闻发布会尾声介绍,农业农村部下一步配合生态环境部指导地方依法依规划定禁养区,坚决纠正超出法律法规的生猪禁养限养,防止一些地方借环保和防疫为由“甩包袱”和不作为,搞“一刀切”。

他说,去年12月份和今年3月份,农业农村部分别下发了指导性文件,指导各地稳定生猪生产,优化调整生猪调运措施,畅通种猪、仔猪的调运,督促各地落实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等政策措施,支持种猪场和规模猪场尽快恢复生产。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之后,特别是昨天国办《意见》发布以后,下一步,农业农村部重点在以下几方面发力,做好工作:

一是加快恢复生猪生产,这是当务之急。农业农村部将会同相关部门督促地方加快落实中央出台的各项支持政策措施,以种猪场和规模养殖场为重点,支持新建、改扩建规模养猪场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加快增养补栏。支持符合条件的非畜牧大县生猪规模养殖场开展粪污资源化利用。督促地方落实仔猪、种猪及冷鲜、冷冻猪肉运输享受“绿色通道”政策。同时大力发展禽肉和水产品等动物蛋白替代品的生产。

二是持续抓好非洲猪瘟防控。督促地方逐级压实责任,落实好疫情监测排查报告、突发疫情应急处置、生猪运输和餐厨废弃物的监管等行之有效的防控措施。督促地方及时兑现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资金,严格执行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驻场官方兽医制度,对不符合规定的屠宰场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坚决关停。开展全国秋季“大清洗、大消毒”专项行动,针对高风险场所开展清洗消毒,降低病原污染面。统筹抓好其他重大疫病,比如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

三是规范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农业农村部下一步配合生态环境部指导地方依法依规划定禁养区,坚决纠正超出法律法规的生猪禁养限养,防止一些地方借环保和防疫为由“甩包袱”和不作为,搞“一刀切”。联合印发通知,进一步明确规范禁养区划定和管理的要求,加强禁养区划定情况的备核,对禁养区内易地搬迁的规模养殖场,要求地方落实养殖用地,优先支持异地重建,避免“一关了之”。

四是加强监测调度和市场预警。农业农村部专门设立生猪生产调度办公室,每月对各省生猪存栏和能繁母猪存栏的情况进行监测调度,并对全国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进行月度跟踪调查,督促各省及时调度本省生猪规模养殖场的生产情况,加强生猪生产形势的分析研判,及时发布市场动态信息,科学指导生猪养殖生产。

五是加强技术指导与服务。继续创建一批生猪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组织召开大型生猪养殖企业稳定生猪生产研讨会或经验交流会,交流恢复生产的典型经验,让企业相互学习、增强信心。举办“全国防疫和复养技术大讲堂”和非洲猪瘟防控专题巡回讲座,提高生猪养殖户非洲猪瘟防控和复养技术水平。制定无非洲猪瘟区的标准;还有非洲猪瘟无疫小区评估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非洲猪瘟无疫区是比较大的,通常以省为单位来建设,非洲猪瘟无疫小区通常以企业为单位建设。印发这方面的规范和标准,指导各地强化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深入养殖一线,推广杂交改良、分段饲养等标准化规范化饲养技术,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农业农村部作为畜牧业的主管部门,要承担起这方面的职责,做好工作。

超范围划定生猪禁养区须立即调整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在总计23项措施中,提出六项措施稳定当前生猪生产。此前,多部委也发布通知促进生猪产业发展,其中,生态环境部和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各地对以改善生态环境为由,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养猪业发展或压减生猪产能的情况,一并排查。生态环境部还将有关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超划禁养区的问题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强化监督范畴,并适时开展专项行动。

对于禁养区划定与管理,《意见》提出,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之外,不得超范围划定禁养区。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划定的禁养区,各地区立即进行调整。

《意见》还要求积极带动中小养猪场(户)发展。鼓励有意愿的农户稳步扩大养殖规模。各地区要帮助中小养猪场(户)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对散养农户要加强指导帮扶,不得以行政手段强行清退。在用地方面,《意见》要求,各地区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合理安排新增生猪养殖用地。取消15亩上限,保障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需要。


中国农科院农业信息研究所副研究员朱增勇:2015年开始实施新的环保法,划出了畜禽养殖的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但我在调研中发现,在南方部分水网地区把限养区也当做禁养区管理,没有给养殖户时间去进行粪污处理设施的改造,直接拆迁,导致养殖规模减少。国办的文件,纠正了这些过度的做法,有利于后期保障已有产能、推动新增产能。

北京中环博宏环境资源公司研究员贾生元:《畜牧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等人口集中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区域,禁止建设省级政府确定规模养殖标准以上的养殖场。

禁养区划定的首要目的在于防范环境风险,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旦规模化养殖场发生污染物泄漏,将导致严重的污染后果,损失巨大。其次,规模化养殖场粪尿产生量大,散发的恶臭气体会影响生产生活环境,因此,规定在城镇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区禁止建设规模以上养殖场。三是为了防止破坏风景名胜区景观、环境和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系统,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以及风景名胜区建设规模养殖场。

应该明确,禁养区依法禁止的是规模以上养殖场所或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并不是禁止所有的养殖行为。此外,禁养区划定一定要严格限制在法律法规(包括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制发的法规性文件)规定的范围内,不能随意扩大,更不能以改善环境为由,利用划定禁养区清理养殖业,以清理代替治理。

2001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3年国务院颁布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5年修订的《畜牧法》,都对禁养区的范围做出了规定。2015年国务院印发“水十条”,明确要求各地2017年底前完成禁养区划定和整治。

浙江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教授罗安程:由于地方对畜禽养殖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理解不到位,把握不准,加之一时找不到可行的治理方式,认为养殖就等于污染,要根治养殖污染就必须清理养殖业。一些地方政府于是打着环保旗号,利用划定禁养区,挤压和限制包括生猪在内的畜禽养殖业发展。如将所有河流湖库周边200米、500米划定为禁养区,将铁路公路沿线一定范围划定为禁养区,将自然村划定为禁养区,还有个别县区打造 “无猪县”。以致广大农户对环保的政策也产生了误解,认为搞环保就是禁止养猪,“环保禁养”“环保清拆”等说法比较普遍。为此,当前必须进一步明确禁养区的概念、划定目的、管理要求,进一步规范禁养区的划定和管理,指导和推动地方坚决、迅速地取消超过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禁养规定。

(西南渔业网 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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