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3月发布)对水产养殖行业的核心要求,集中在环评、尾水达标排放、养殖密度与规模管控、投入品规范、禁限养与监测、固废处理、法律责任七大方面,全面强化养殖全流程生态环保约束。
一、依法严格开展环评及环保验收
开展环评:从事海水养殖必须依法依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编制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生态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应当对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未经环评不得建设: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后评价制度:建设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生态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生态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罚则: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或者未依照本法有关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海警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建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报批、审核类型为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报批、审核类型为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养殖尾水:达标排放与强制监测(核心红线)
法定义务:从事水产养殖必须保护水域生态环境,养殖尾水排放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淡水 / 海水分别适用对应标准)。
强制监测:工厂化养殖、集中连片养殖(设统一排污口)的主体,必须按规定对尾水自行监测并留存数据。
近岸海域特别管控:禁止在氮磷浓度严重超标的近岸海域新增 / 扩大投饵、投肥、投饲的海水养殖规模。
地方标准:沿海省级政府需制定海水养殖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强化监管。
三、养殖规模与密度:科学管控,避免生态过载
必须科学确定养殖密度与规模,严禁超密度、超规模养殖。
违反密度 / 规模规定,将面临5千—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5万 —20万元罚款 + 停业 / 关闭。
四、投入品管理:规范投饵、投药,严控污染
必须合理投饵、投饲、投药,禁止滥用投入品造成水体污染。
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饵料、药物及有毒有害物质。
违反投饵 / 投药规定,处罚同 “超密度 / 超规模”(5千 —5万,情节严重5万 —20万 + 停业 / 关闭)。
五、空间管控:规划先行,禁限养区严格执行
政府统一编制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划定养殖区、限养区、禁养区,与国土空间、生态环保规划衔接。
禁止在港口、航道、海上安全作业区、生态保护红线区等法定禁养区养殖。
禁养区内海水养殖需清理退出。
养殖用海 / 水域必须依法取得养殖证(按《渔业法》)。
六、固体废物与生态保护:全环节防污染
海水养殖主体需及时规范收集、处理养殖固体废物(残饵、渔获废弃物、包装等),防止污染海洋环境。
养殖活动不得破坏水域、滩涂生态系统与生物多样性。
七、法律责任:统一罚则,刚性约束
海水养殖违法(超密度 / 超规模、违规投饵投药):
一般:责令改正 + 5000元 —5万元罚款。
严重:5万元 —20万元罚款 + 报政府批准停业 / 关闭。
尾水超标排放、逃避监管(私设暗管、篡改数据):按法典污染防治编统一罚则,最高可罚100万元 + 停产整治 / 关闭。
环评、监测机构弄虚作假:没收违法所得 + 高额罚款 + 禁止从业。
八、与《渔业法》(2025修订)的协同要求
支持资源节约、环境友好、质量安全的绿色养殖模式,鼓励生态增殖、深远海养殖。
建立养殖生产记录制度(苗种、用药、销售等全程可追溯)。
养殖尾水治理由渔业部门(技术指导)+ 生态环境部门(排放监管)协同执法。
合规要点总结(养殖户 / 企业必做)
1.持证养殖:取得合法养殖证,不在禁养区作业。
2.尾水治理:建设达标处理设施,工厂化 / 连片养殖落实自行监测。
3.密度与投饵:科学控密度、合理投饵投药,不滥用投入品。
4.固废管理:规范收集处理养殖垃圾。
5.台账记录:保存尾水监测、用药、投饵、销售等记录,接受监管。
6.环评合规:依法依规办理环评和环保竣工验收及入海排污口备案等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