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地址:庆市川区道(原双竹镇)
13983250545

信:ycsh638

QQ:469764481
邮箱:ycsh6318@163.com

市场监管总局明确:水产品检出孔雀石绿不予免罚 涉嫌犯罪将移交公安

发表时间:2025/02/27 22:48:36  浏览次数:823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西南渔业网-丰祥渔业网秉承:求是务实不误导不夸大不炒作!水产专业网站为您提供优质服务!讲水产里的故事,用养殖人的语境,给你送来一个真材实料的匠心精品文章!

2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就网友咨询的水产品抽检问题作出明确答复,强调经营环节检出“孔雀石绿”不得适用轻微免罚规定,必须依法严惩,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近期有网友通过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咨询,若食品销售者销售的水产品抽检中发现孔雀石绿残留,且符合轻微免罚清单条件,是否可不予处罚。对此,执法稽查局在 2 月 26 日的官方回复中作出三点重要说明:

一、法律定性明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孔雀石绿”已被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该物质被依法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

执法部门指出,经营环节检出“孔雀石绿”属于“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此类违法行不属于免罚清单适用范围内,不得适用首违不罚或轻微免罚规定。

三、处罚措施严格

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对涉事主体予以严厉查处。对于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孔雀石绿是一种具有高毒性、高残留的工业染料,长期摄入可能致癌、致畸、致突变。我国自 2002 年起已将其列为禁用兽药,严禁在食品生产经营中使用。此次总局的明确答复,进一步彰显了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零容忍”的监管态度。此次答复为基层执法提供了清晰依据,有助于统一执法标准,切实保障群众 “舌尖上的安全”。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官网

声明:本站属公益性没有商业目的的网站,上列文章仅供个人学习参考。本站所发布文章为原创的均标注作者或来源,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许可转载的请注明出处。本站所载文章除原创外均来源于网络,如有未注明出处或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及时联系我们!

站(可搜索)"养鱼第一线"微信公众帐号和微信视频号"养鱼第一线刘文俊视频号"以及头条号"水花鱼@渔人刘文俊"!

文章评论
发表评论:(匿名发表无需登录,已登录用户可直接发表。) 登录状态: 未登录,点击登录
电脑网址: http://www.yc6318.cn 地址:重庆市永川区卫星湖街道  手机网址:http://m.yc6318.cn
重庆市永川区双竹渔业协会,重庆市永川区水花鱼养殖专业合作社,重庆市永川区丰祥渔业有限公司

本站微信:ycsh638,QQ:469764481,邮箱:ycsh6318@163.com

本站属公益性没有商业目的的网站,所载文章仅供个人学习参考!

欢迎关注本站(可搜索)"养鱼第一线"微信公众号和微信视频号"养鱼第一线刘文俊视频号"以及头条号"水花鱼@渔人刘文俊",将会定期向你推送信息!

ICP备案/许可证号渝ICP备2020014487号-1

渝公网安备50011802010496号

诚信共建联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