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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鲟鱼保护与产业发展管理
鲟鱼具有重要的科研价值和极高的经济价值,目前现存鲟形目有2科6属27种,由于人类对鲟鱼资源的过渡开发利用,自然界中大多数鲟鱼种类已处于濒危状态。1988年,我国将中华鲟、白鲟、长江鲟纳入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管理。1997年,《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十届缔约国大会通过10.12号决议,把除列入公约附录Ⅰ的鲟形目种类全部列入公约附录Ⅱ进行管理。我国是鲟鱼种类自然分布较多的国家,也是鲟鱼养殖量最大的国家,如何做好鲟鱼的保护与产业发展管理是当前的一项难题。
一、中国鲟鱼自然资源与养护概况
我国自然水域中分布的鲟形目鱼类有8种,分别是:分布于中国长江的白鲟Psephurus gladius、中华鲟Acipenser sinensis和长江鲟Acipenser dabryanus(又称达氏鲟),分布于黑龙江的鳇Huso dauricus和史氏鲟Acipenser schrenckii,分布于新疆额尔齐斯河的西伯利亚鲟Acipenser baerii、小体鲟Acipenser ruthenus,以及伊利河的裸腹鲟Acipenser nudiventris。
(一)中国鲟鱼天然资源概况
1.史氏鲟、鳇天然资源概况
史氏鲟主要分布于黑龙江中游干流、松花江、乌苏里江,国外分布于俄罗斯阿穆尔河流域。鳇主要分布于黑龙江水系,国外分布于日本、俄罗斯远东地区。在20世纪90年代之前,我国史氏鲟、鳇的野外资源还较为丰富,具有一定的捕捞产量,1987年达到历史捕捞高峰452吨,其后产量逐年下降,90年代后,史氏鲟、鳇产量大幅度下降,捕获的史氏鲟、鳇种群结构中个体大、年龄高的个体在减少,说明黑龙江史氏鲟、鳇的繁殖种群结构已遭到破坏。
2.中华鲟天然资源概况
中华鲟是暖温性大型溯河性鱼类,北起黄海北部,南至珠江、海南省万宁县等地的近海,国外分布于朝鲜半岛和日本,成鱼每年4月~6月由海入长江进行生殖洄游,至金沙江下游、长江上游产卵繁殖,葛洲坝截流后,中华鲟被阻于坝下,并形成新的产卵场,此后资源数量急剧下降,2013年首次监测到中华鲟在野外没有产卵,并出现不连续繁殖趋势,面临灭绝的风险。
3.白鲟天然资源概况
白鲟是江海洄游型鱼类,分布于黄渤海和东海及其所属的黄河、长江、钱塘江等内陆河流,以淡水生活为主,沿长江上溯可达乌江、嘉陵江、渠江、沱江、岷江、金沙江等。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前,长江全江段年捕捞量约为25吨,其中四川和重庆江段约占5吨。1981年葛洲坝截流后,白鲟资源呈现急剧下降状况,从1985年以后,全江段未发现过长江白鲟幼鱼的补充群,最后一次确证发现长江白鲟并捕捉到,是2003年1月在宜宾误捕到一尾白鲟成体。2006年4月和2007年1月,科研部门对屏山至泸州弥陀江段进行声呐探测时,在柏溪至南溪江段先后探测到8个白鲟疑似信号。
4.长江鲟天然资源概况
长江鲟又称达氏鲟,是长江淡水定居型鱼类,主要分布在长江上、中游干流及乌江、嘉陵江、渠江、沱江、岷江等支流下游。20世纪70年代初,长江鲟曾经占四川合江渔业总产量的4%~10%,此后,长江鲟资源量急剧下降。据统计,1982年至2000年,在长江上游长江鲟仍有一定的误捕量,但葛洲坝下游自1994年以后再没有发现。
5.西伯利亚鲟、小体鲟、裸腹鲟天然资源概况
西伯利亚鲟在我国仅分布于新疆额尔齐斯河流域,国外分布于俄罗斯鄂毕河至科累马河。小体鲟分布于新疆额尔齐斯河流域,国外分布于里海、波罗的海、黑海等周边河流及鄂毕河、叶尼塞河等。裸腹鲟原产于黑海、里海及咸海等流域,1933年~1934年前苏联将裸腹鲟移植至巴尔喀什湖流域,其溯河而上流入我国伊犁河流域。二十世纪80年代以前,我国分布的西伯利亚鲟、小体鲟、裸腹鲟还有一定的资源量,尤其是裸腹鲟在当地还有一定的捕获量;目前,除裸腹鲟还偶有捕获外,西伯利亚鲟和小体鲟已十几年无捕获记录。
(二)中国鲟鱼养殖产业发展概况
我国鲟鱼商业养殖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起兴,先后突破了西伯利亚鲟、匙吻鲟、小体鲟、史氏鲟、俄罗斯鲟、大杂交(达氏鳇♀×史氏鲟♂)、鳇、中华鲟、长江鲟等近10种主要鲟鱼的全人工繁殖技术,鲟鱼养殖与鲟鱼子酱加工已经发展成产业,成为世界鲟鱼养殖产量第一国和鲟鱼子酱加工出口大国。
1.我国鲟鱼养殖概况
根据全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分会2016年对全国鲟鱼养殖与利用调查统计,截止2015年底,全国共有鲟鱼养殖企业1254家,各品种鲟鱼存塘总量为2611.20万尾,合计为94448.6吨,主要养殖的品种有大杂交(达氏鳇♀×史氏鲟♂)、西杂(西伯利亚鲟♀×史氏鲟♂)、西伯利亚鲟、史氏鲟、达氏鳇、欧洲鳇、俄罗斯鲟、匙吻鲟、小体鲟、闪光鲟、中华鲟、长江鲟等品种,且已形成年龄梯队。
2.我国鲟鱼子酱出口贸易情况
随着我国鲟鱼养殖的快速上升,鲟鱼子酱加工产业在国内得到迅速发展。2006年,我国首次向国外出口人工养殖鲟鱼子酱(0.7吨),之后产量逐年上升,截止到2015年,我国拥有鲟鱼子酱加工厂17家,出口人工养殖鱼子酱54.97吨,2017年出口鱼子酱93.90吨,并首次出现进口鲟鱼子酱0.04吨,说明鲟鱼子酱的贸易市场主要在国外,国内贸易市场已在培育形成。
3.产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鲟鱼养殖技术参差不齐,发展模式侧重于养殖产量的增加,缺少对优质养殖品种的培育和规范的产业化运作。二是养殖模式较为单一,对优质水源依赖严重,大多在水质优良的水库、河流中设置网箱,或者在水源上游引水和打井取水建设流水池进行养殖,加上鲟鱼养殖多以外来品种为主,对于通江水系中开展网箱养殖,存在逃逸危害本地野生鱼类资源的风险,环保压力增加。三是养殖苗种质量不稳定。由于鲟鱼养殖种类繁多,且多为外来种,既没有作为经济鱼类纳入原良种体系发展,也没有完全作为野生动物纳入保护发展规划进行管理,近年来存在明显的“种质下降”趋势。四是监督管理跟不上产业发展需求。据2015年调查统计,目前已办理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养殖企业只占41.9%、已办理经营利用许可证的养殖加工企业只占36.4%,这导致了守法和违法并存,合法养殖场苦心经营、树立品牌培育的市场被非法养殖场低价恶性争夺,鱼子酱销售市场出现的无加工出口资质,走私违法的现象也得不到有效控制。五是鲟鱼加工产品形式单一,主要为鱼子酱及分割加工后的鲟鱼肉、片、筋,加上鲟鱼产品食用文化和烹饪方式与国内消费(鲜活)习惯存在较大差异,鲟鱼加工产品普遍受到国内市场认可的局面还没有形成。
二、中国鲟鱼保护管理状况
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前,鲟鱼作为经济鱼类处于商业捕捞利用阶段。自1979年2月10日国务院颁布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后,鲟鱼被纳入法制轨道进行管理。
(一)作为重要名贵的水生动物进行保护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对我国分布的鲟鱼实施捕捞许可制度,制定可捕标准,在产卵场、越冬场和幼体索饵场规定禁渔区、禁渔期,限制作业的种类和某些作业的渔具数量,开展人工投放苗种等措施进行保护管理。
(二)作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保护管理
1989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颁布实施,中华鲟、白鲟、长江鲟被列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史氏鲟、鳇、西伯利亚鲟、小体鲟、裸腹鲟被列为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在捕捉、驯养繁殖、经营利用、运输、进出口方面实施特许许可证制度,在产卵场、越冬场和幼体索饵场划定建立自然保护区进行保护管理。1999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特许管理办法》实施,将列入公约附录Ⅰ的物种及其产品比照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管理,列入公约附录Ⅱ、附录Ⅲ的物种及其产品比照国家二级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管理。由此,除中华鲟、白鲟、长江鲟作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外,所有鲟鱼均纳入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进行管理。
(三)存在问题
一是非法捕捞对鲟鱼资源造成危害。在我国境内分布的8种鲟鱼虽然目前都禁止商业性捕捞,但是,在部分流域江段、生活海域对禁捕执行不够严格,偷捕、误捕现象依然存在,特别是海河洄游性鲟鱼,如中华鲟,在长江得到保护,但确不被海洋渔民重视,加上海洋捕捞强度大,一旦入网难逃厄运。二是生境破坏对鲟鱼资源造成危害。拦河筑坝阻断了鲟鱼洄游通道、改变了河流的水文条件;水污染、航运船、航道疏浚对鲟鱼栖息地环境造成影响;沿江干流航运、围湖造田压缩了鲟鱼及其食物链生物生长的空间;两岸工厂、城市的灯光、噪音等对鲟鱼生长都会产生干扰和影响。三是保护技术措施单一,仅依靠人工繁育增殖放流恢复野外资源。四是保护区域不全,仅针对我国境内江河流域进行,没有包括其生长的海洋及国外境内流域。五是保护行动效果不佳。由于鲟鱼保护涉及水利、水上交通、航运、环保等相关部门,而保护行动计划的制定与实施,也是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出发,仅依靠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独家进行难以形成有效的保护合力。六是科研基础薄弱。鲟鱼研究人材匮乏、缺少人材培养机制;鲟鱼科研设施、设备简陋,经费投入相对不足,难以满足科研发展的需要;科研能力不足,科研攻关基本靠单兵作战,尚未形成跨行业、跨部门联合纵横的局面。
三、鲟鱼保护和产业管理政策研究
我国与鲟鱼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特许利用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 12.7(Rev. CoP17)-“鲟类的保育和贸易”决议等。
(一)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对鲟鱼管理的影响分析
1.增加了《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新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对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人工种群不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但应当按规定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和专用标识。
影响分析:这一管理规定为取得全人工繁殖突破的鲟鱼种类采取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提供了依据,但对于从国外引进还没有取得全人工繁殖突破的鲟鱼种类是不能列入人工繁育名录中的,也不可能在调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时解决这一问题。
2.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实施标识管理
新法规定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
影响分析:这一规定要求进入流通领域的鲟鱼及其制品应当实施标识管理。
3.取消了野生动物运输证,增加了在运输中提供检疫证明
新法规定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或者附有捕捉证、人工繁育许可证、进出口审批文件或者专用标识,以及检疫证明。
影响分析:对鲟鱼在流通过程中提供检疫证明难以实现。
4.增加了禁食、禁广告、禁交易的条款
新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分别规定了禁止生产经营和滥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发布有关广告、禁止交易场所违法提供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服务的条款。
影响分析:这一规定对目前尚未取得全人工繁育突破的鲟鱼种类和依照CITES规则合法进口的野生鲟鱼子酱的利用形成制约,加上引进的鲟鱼主要为外来种,当养殖成一定数量时,在不能食用、也不能放流的情况下,如何处置将会成为一大难题。
5.对列入CITES附录中物种的管理做出了规定
影响分析:这一规定对于从国外引进进行养殖利用但并没有取得全人工繁殖突破的鲟鱼种类,是否纳入野生动物保护名录进行管理提供了选择。
(二)CITES公约对鲟鱼贸易的管理分析
1.公约对列入附录Ⅱ鲟形目物种的管理
CITES公约旨在通过对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的管理,达到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目的。公约对列入附录Ⅱ的物种管理原则是:出口不致危害该物种的生存,进口不致危害有关物种的生存;任一活标本会得到妥善装运,尽量减少伤亡、损害健康,或少遭虐待。
影响分析:对于列入公约附录Ⅱ的鲟鱼种类,只要符合CITES对附录Ⅱ的进出口要求,经合法程序进入我国境内后,是可以进行商业贸易和食用的(但我国现有对野生动物极其制品是禁止交易和食用的)。
2.“鲟类的保育和贸易”管理规定
CITES第十二次缔约方大会通过了“鲟鱼的保育和贸易”12.7号决议,主要内容有:一是对于首次出口鲟鱼子酱的企业和个人必须进行注册、取得官方注册号;二是出口的鲟鱼子酱必须按通用标记系统进行标识;三是对于野外鲟鱼鱼子酱和肉的出口,必须与该出口物种的分布国共同协商制定出口限额,报秘书处核准后按出口限额进行。
影响分析:出口鲟鱼子酱注册,主要是针对养殖、加工设施和养殖的鲟鱼,因此确保养殖设施具备健康养殖鲟鱼条件,能够清楚反映所养殖的鲟鱼来源清楚合法,能够证明用于生产鲟鱼子酱的鱼是养殖种群而非野外种群。
3.《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充分发挥各级纪委作用。一是吸纳省公司主责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纪委委员,扩大监督力量。二是完善纪委议事规则,定期召开会议研判重要工作,强化监督职能。
条例第八条、第九条对进口、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行了规定。归结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对鲟鱼及其产品的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二是符合生态安全要求和公共利益;三是鲟鱼及其产品来源合法。
影响分析:生态安全要求对鲟鱼养殖场所的确定提出了严格要求,对在通江湖泊、通江水库开展网箱养殖将会受到制约。
(三)对鲟鱼栖息地的保护管理分析
新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增加了对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的条款,主要有:对栖息地状况进行定期调查、监测和评估,建立栖息地档案;发布重要栖息地名录,符合条件的划定自然保护区,不具备划定保护区条件的要划定禁渔区、禁渔期,禁止在栖息地引入外来种、过量施洒农药等危害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行为;在编制开发利用规划、项目建设等时要评估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产生的整体影响,避免或减少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都规定了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爆破等活动的条款。
影响分析:对于生活在河流中的鲟鱼而言,最严格的栖息地保护措施是建立自然保护区,但是保护区相关法律条款对保护区以外的水利工程建设和保护区内的航运是无法制约的。水利工程建设往往阻断溯江性鲟鱼的洄游通道,改变江河的水文特点,对鲟鱼的影响是致命的。航运就会涉及航运船只的频繁运行与航道疏浚的进行,对于栖息地生态环境的破坏也是巨大的。
四、鲟鱼保护与产业发展管理对策及建议
(一)管理对策及建议
综合上述分析和国内鲟鱼发展现状,把所有鲟鱼种类纳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管理是不切合实际的,建议采取以下措施进行:
1.分类管理
分类管理的原则有:
--以野生种天然分布为原则,凡是在我国领域有天然分布的种类均纳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管理范畴进行。
--以国内是否取得全人工繁育突破为原则,取得突破的物种纳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管理范畴进行。
--以CITES附录等级为原则,列入公约附录Ⅰ的物种纳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管理范畴进行。
--以延伸保护为原则,在鲟鱼杂交时,其中有保护物种的按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管理范畴进行。
根据以上原则,鲟形目中纳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范畴进行管理的有:中华鲟、白鲟、长江鲟、史氏鲟、鳇、小体鲟、西伯利亚鲟、裸腹鲟、匙吻鲟、俄罗斯鲟、短吻鲟、欧洲大西洋鲟等12种;其他鲟鱼除了在进出口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及CITES公约进行外,国内经营利用管理按照《渔业法》等相关规定进行。
2.标识管理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纳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鲟鱼应当实施标识管理。鲟鱼标识应当具备以下特点:
--具有法律属性。按规程正确加载标识的养殖鲟鱼及其产品,表示其来源合法,不必再单独申请运输证、经营利用许可证等,即可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出售、收购、利用和运输。
--可追溯。通过标识代码相关信息可以查询和追溯所对应的养殖鲟鱼及其产品相关来源信息。
--唯一性。使用的标识具有防伪功能,只能一次性加载和使用。
--环保无害。使用的标识必须采用无毒、无害、无气味、防水的材质制作,不得对鲟鱼或人类造成危害。
--方便加载、便于检查。由于养殖鲟鱼的数量较大,标识加载要方便、易操作,加载后的标识能够肉眼可见,便于执法检查。
由于鲟鱼生命周期较长,个体差异较大,在标识过程中可考虑分段分类进行。如:鲟鱼卵、鲟鱼苗及体重1斤以下的鲟鱼及鲟鱼产品可采取包装标识进行,1斤以上至10斤以下的鲟鱼可采用外挂标识进行,10斤以上或5龄以上的鲟鱼大多是用来做亲鱼和生产鱼子酱的,可以采用体内植入芯片标识进行。
3.养殖动态管理
建立人工繁育许可证年审制度,对养殖鲟鱼实施动态管理。在建立标识管理系统中加载养殖动态管理模块,要求养殖者及时填报养殖鲟鱼数量变化情况,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养殖者数量变化情况,在年度审核其人工繁育许可证时变更养殖数量,凭人工繁育许可证中的数量核发标识。
4.苗种生产许可管理
根据《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对于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的鲟鱼种类,可以采用该规定或是严于该规定的办法实施,禁止没有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养殖企业出售鲟鱼苗,以确保鲟鱼苗种的质量安全。
5.除苗种外实施无疫病免检管理
由于目前国家颁布的一、二、三类疫病中没有针对鲟鱼专门发生的疫病,也没有发现人鲟共患病。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对水生动物检疫主要有,检疫野外捕获的水生动物,检疫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对商品鱼及其制品没有提出检疫要求,因此,对进入市场的商品鲟鱼及其制品应采取无疫病免检管理。
(二)保护对策建议
对于我国分布的野外鲟鱼建议采取以下措施进行保护。
1.在鲟鱼主要栖息地开展生态修复
一是清理其周边排染口及对水生态有影响的工程项目如:水泥板块护坡、挖沙、码头等;二是培植、放流与鲟鱼原生态环境相同的水生生物,丰富鲟鱼生长所需要的食物链;三是与水利部门合作,通过水文生态调度,替代栖息地建设,索饵场修复等措施,恢复鲟鱼生长繁殖所必须的环境条件;四是以捞取野生鲟鱼卵进行孵化、标记后放流为主,人工繁育苗种放流为辅,恢复野外种群数量,提高放流质量。
2.建立联动共管机制
对于每一种鲟鱼在保护时要考虑其整体生长、生活区域和对其影响所涉及到的领域。如中华鲟在长江产卵、育苗,在海洋生长成熟后再回长江产卵,对于中华鲟的保护就需要建立有相关部门(如:渔业、林草、水利、环保、航运、航道、海洋、海监、财政等部门)组成的海河联动共管机制,开展联合行动;史氏鲟、鳇的生长、生活区域不仅在我国,还涉及到俄罗斯,对于史氏鲟、鳇的保护就需要建立中俄联动共管机制来进行。联动共管机制可在CITES框架下开展,通过国内相关履约机构的合作和鲟鱼共有国之间的合作进行。联动共管机制的建立主要是为在保护物种及其栖息地中,处理区域发展与保护相关事宜,建立所需要的标准,开展联合执法,确保目标行动的一致性,提高保护效率。
3.加强保护技术研究
目前,我国鲟鱼科研主要在养殖、繁殖、饲料、鱼病、追踪监测等方面,对于鲟鱼栖息地保护技术、生态修复技术、避免误捕鲟鱼技术、鲟鱼的疫源疫病、DNA检测鉴别技术、鲟鱼物种遗传资源的保护等方面研究甚少。要整合有条件的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相关保护技术研究合作与攻关,提高保护技术水平。同时,建立鲟鱼遗传基因资源库,保存物种遗传多样性。
4.建立保护与利用互惠共赢机制
实践证明,对于史氏鲟、鳇的利用并没有给野生种群带来不利影响,反而在人工增殖放流、种质资源保存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减轻了国家在保护资金方面的投入。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也充分考虑到野生动物包涵可利用这一属性,规定了“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把规范利用作为保护实行的一项主要内容来进行;在对待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野生动物人工种群,可不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进行。这些规定为建立保护与利用互惠共赢机制提供了依据。目前,对于长江中已经取得全人工繁殖突破的中华鲟、长江鲟,由于没有放开利用,使得驯养繁殖单位大多面临资金窘迫、难以支撑的状况,也给管理部门形成了较大的压力。建立保护与利用互惠共赢机制,让驯养繁殖单位将其人工繁育的子二代产品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保种、放流、利用,使驯养繁殖单位通过保种能够形成物种年龄梯队,通过放流补充野外资源数量,通过利用获得资金用于单位维持正常运转,甚至扩大驯养繁殖规模,形成保护与利用相互促进、互惠共赢的健康可持续的发展势态。
(三)产业发展建议
一是制定鲟鱼产业发展规划,划定可以养殖区域、水域、方式;二是制定鲟鱼养殖、加工、防逃、疫病检测等技术标准,规范生产、加工行为;三是建立鲟鱼原良种体系,确保鲟鱼种源的可持续发展;四是加强疫病防控和产品质量检测,确保放流、上市的鲟鱼健康安全;五是加强鲟鱼加工产品的研发,不断挖掘鲟鱼利用潜在价值,延伸鲟鱼利用产业链;六是加强宣传引导,让社会公众了解保护与发展之间的关系、认识野生与养殖之间的区别,要普及鲟鱼产品烹饪技术,宣传构建鲟鱼文化,让鲟鱼深入人们的生活之中。七是大力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通过协会构建行政、科研院所、企业、NGO合作交流平台,规范行业利用行为,促进鲟鱼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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