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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品中抽检不合格怎么处理
当前,随着水产品即将进入用药高峰期,各地对水产品的监管进入高峰期。当然,只要有检测,就肯定有不合格。不合格无非是检出:禁用药物、停止使用药物、没有批准水产使用的药物、准许使用的常规药物。
一水产养殖用药物
1禁用药物:针对水产品而言,禁用药物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所列举的21类,除此之外都不是。水产品检测常见的有:孔雀石绿、氯霉素等。1号明白纸。
2停止使用药物:主要为原农业部2292号以及2638号公告的药物:喹诺酮类的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喹乙醇、氨苯胂酸、洛克沙胂。1号明白纸
3没有批准水产使用药物:地西泮等,实际上就是明白纸1号与2号之外的所有药物,在检测结果上又分为两大类,一是不得检出,如地西泮等;二是有检测标准,如双甲脒、非泼罗尼(氟虫腈)等。
4准许使用的常规药物:2号明白纸上的内容。
二分类处置
1尚未出塘检出禁用药物:一是如果能够证明当事人使用,无论是否农户,按照农安法七十条条第一款第一项处理。二是不能证明使用(如能够证明是种苗带来),要按照农安法第三十六条处理。有的地方直接进行无害化处理也是可以的,但是当事人对抗情绪可能大,残留时间短的药物尽可能让养殖者饲养一段时间,经检测仍然不合格再进行无害化处理也行。
2尚未出塘检出禁用之外的药物:无论是停止使用的,没有批准使用在水产养殖的,亦或是常规药物超标,分主体性质处理而异:一是主体为单位且能够证明当事人使用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理,不能证明使用无法处罚;二是主体为非单位的,笔者认为目前不能适用62条。是否无害化处理同上。
3已经销售的检出禁用药物:一是如果能够证明当事人使用,无论是否农户,按照农安法七十条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项处理(至于处理中的竞合此处不表)。二是不能证明使用(如能够证明是种苗带来),按照农安法七十条条第一款第二项处理。对塘口剩余产品要按照农安法第三十六条处理。
4已经销售检出禁用之外的药物:一是如果能够证明当事人使用,一是主体为单位且能够证明当事人使用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和农安法第七十一条处理(竞合问题不在此处讨论),不能证明使用的直接按照农安法第七十一条处理;二是主体为非单位的,直接按照农安法第七十一条处理。对塘口剩余产品要按照农安法第三十六条处理。
三检测结果审查注意点
执法人员拿到检测报告要注意,农业农村部对某些禁用药物的判断标准与法定判定标准是不一致的,特别是出塘检测放行时,按照农业农村部的判定标准,是进不了市场的,养殖户会找你要说法的。详见本号《从检测结果判断标准看为什么部分地方农业部门孔雀石绿法检合格市场部门不合格》。
本文不讨论如何证明使用,仅以证成的结论而论。
收购环节视情况论,有可能适用农安法第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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