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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药管理和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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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药管理和使用制度
一 为了规范用药管理,确保水产品安全,不准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渔药、农药,如五氯酚钠、孔雀石绿等。
二 严格执行休药期,一般水产品上市前一个月就停止任何用药,确保上市水产品没有药物残留。
三 在鱼病治疗中能不用药时尽量不用、能少用时不多用、能用物理方法处理时不用化学方法处理、能用中草药时不用化学合成药。
四 使用水产养殖用药应当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药使用准则》(NY5071-2002) 的规定。
五 禁止使用假、劣兽(鱼)药及政府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其他化合物和生物制剂。
六 鱼药使用后,鱼药包装物品不乱扔,不乱放。
七 必须在有合法经营资质的经营商处购买鱼药,同时査看是否有批准文号和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等。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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