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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今休渔期了解:水不在深,有鱼就行!

发表时间:2021/06/19 00:20:16  浏览次数: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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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破坏问题的产生及其在全世界的蔓延,给人类的生活带来了极其有害的影响,甚至威胁到了人类的生存,这就使得人类不得不寻求关于生态问题的治理方案。

中国古代的法律中,很早就注意到了保护自然界万物的生成化育,保持一种平衡发展的状态。夏商周时期便已非常注重利用自然资源为人类的生产生活服务,并为自然环境的良性发展提供法律保护。据《禹禁》记载,“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 ;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春秋时期,鲁宣公不顾时节禁令,春季下网捕鱼,太史官里革,愤怒地割破并扔掉渔网,引用先古禁令进行规谏。

之后各朝的法律也都有类似规定,根据《唐六典》记载,冬春之交,水中的生物交配孕育,该段时间不得在川泽湖泊上捕鱼;春夏之交,山林中禽兽孕育,树木生长,该段时间不得入山砍伐狩猎。

两宋时期,朝廷延续追求“天地和气”“茂育群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谐观。宋太祖于建隆二年(公务 961 年)颁布诏令,要求学习先人之制,“顺时布政”,禁民采捕鸟兽虫鱼,弹射飞鸟。历朝历代都注意到了以立法的方式对野生动植物、水资源、土壤等进行保护,保护自然环境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前提条件,破坏自然环境违背天人同构的规律,必然要受到自然界的惩罚。

在现代,为保护渔业环境,《渔业法》规定:“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我国自1995年开始,每年6月1日至8月1日实行休渔制度,在休渔期,各地渔政部门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偷捕行为,这样既照顾到了渔业资源的保护和恢复,又照顾到了渔民的生产生活需要,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同时,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在生态文明法律法规建设中,可以汲取古代生态智慧的合理成分,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生态保护执法监管力度,坚持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让制度成为生态环境保护的刚性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从而打赢污染防治这场硬仗,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及社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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