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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角:从“美婷“药号申报看我国新渔药评审的艰难

发表时间:2021/02/23 19:27:19  来源:​ 科学养鱼  作者:杨先乐  浏览次数:2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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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雀石绿的毒性以及在水产养殖上的禁用已是众所周知的事情,而“美婷”的替代作用业内也有目共睹。1999年,我们首先提出在水产养殖中全面禁止使用孔雀石绿,从此就开启了孔雀石绿替代药物制剂研究的征程,至今已有22个年头,其中的酸甜苦辣已消耗了我们近半个职业生涯。

 回顾自2005年地标升国标以来的16年中,除复方甲霜灵粉(美婷)外,我国没有批准一个化学类新渔药。这对于水产养殖产量占全世界60%以上、养殖水平高具世界之首的水产养殖大国,是一个很不正常的现象。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并非我国从事渔药研究的单位和生产企业没有研究出新的化学类药物,也不是他们不想申报,而是申报的门槛不太符合科学和客观的规律,设置得太高,权衡申报的成功率、投入与产出比而使他们望而却步。这一现象变相地导致了“非药品”在水产养殖中的泛滥。一些阻碍渔药正常申报评审的问题,不仅将一些安全、有效的渔药拒之于门外,不能获得正常的身份,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水产养殖的安全和健康发展。

本文粗略分析了渔药评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看法与建议,期望能引起业界的科学研究者、企业家、养殖生产者以及有关领导的重视,共同解决渔药申报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我国水产养殖健康、安全、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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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渔药评审中违背科学规律和客观现实的问题



1、“把渔药划分成兽药范畴,按兽药的标准评审渔药”


有人将渔药划规为兽药,他们认为渔药是属于兽药的一个部分,因而将其定义为“水产养殖用兽药”。这种定义既不符合客观事实,更不符合科学道理和一般事理。实际上渔药和兽药相差甚远,就与兽药不能和人药等同看待一样。

(1)水产养殖动物的分类地位、生物学特点、生态环境以及生态习性与家畜家禽相差甚远,渔药与兽药不属于同一个范畴。

众所周知,水产养殖动物是较低等的动物,由于分类地位低,它们对药物处置比较低下,相应器官既不发达也较原始,不可和家畜家禽相提并论;此外水产养殖动物属于变温动物,而家畜家禽是恒温动物,二者对于药物的吸收和降解有着天壤之别,绝不等同。

水环境是水产养殖动物的重要生存环境,水环境的状况(温度、酸碱度、硬度、盐度、有机质等)不仅影响着它们的生存质量,而且会影响着它们的生命。它们不可能象家畜家禽那样直接获得生命所需的外来物质(如饲料、药物等),而均要以水为媒介,水环境的状况不但会影响着这些外来物质的理化性质,而且还会影响着水产养殖动物对外来物质的获得率,这一点也是与家畜家禽有着重大区别的。

完全不同于家畜家禽,在水产养殖中常将某个养殖单元的全部养殖对象以一个群体看待,而不纠结于一个个的个体。水产养殖动物疾病的诊断,是根据养殖单元群体的状况以及发展的趋势为依据,并非是一个或几个养殖对象。水产养殖中,受药的对象是整个养殖单元中的全部养殖动物,既包括患病的个体,也包括亚健康的个体,还包括健康的个体,外用和内服都是群体用药,如果是口服用药,在大部分情况下健康的个体往往比患病的个体所获取的药物更多。另一方面,水产养殖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多种养殖对象集中于同一个养殖单元中,因此在使用药物时,既要考虑主养的对象,还要照顾混养水体中其他的养殖动物,这一点在家畜家禽养殖中是不用考虑的。

我国的水产养殖对象涉及百余种,既有淡水的,也有咸水的,还有咸淡水的;既有分类地位较低等的虾蟹贝类,也有较高等的鱼类、两栖类、爬行类;即使常规的大宗淡水养殖鱼类就有青草鲢鳙鲤鲫鳊等七种。此外养殖方式更是五花八门,有池塘养殖、网箱养殖、工厂化养殖、稻田养殖等等。就是外行也会清楚地知道,不同的养殖对象,不同的养殖方式,在防病治病时,对药物的处理会有较大的不同和区别,现阶段以至今后较长的一段时间,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将其一一弄清楚、搞明白,但找到它们的共同规律,弄清楚它们的不同特点,采取适宜、合理的用药方法是渔药和兽药的重大区别。

(2)渔药的使用方法多样,不同的使用方法不仅会影响渔药的使用效果,也会涉及到渔药的使用安全。

不同于兽药,除了口服、注射(水产养殖动物不常用)给药外,渔药还有泼洒、浸浴、悬挂等多种给药方式,对于某种给药方式,还可能根据水产养殖动物的生态习性在给药时间上的有所区别。不同的给药方式,会影响着药物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而且所有的给药方式,基本上是水产养殖动物以水为媒介而间接获得,水环境因素(如温度、酸碱度、硬度等)影响着用药的效果。水产养殖动物的多种给药方式,是根据养殖对象的需求所决定,不可能简单地仅采取其中的一种而不顾其余,也不可能对每一种给药方式完全精准地将养殖对象对药物处置搞深搞透,但根据它们的共同规律及不同特点,以点带面或以面带点进行处理,也是渔药与兽药的不同所在。

(3)渔药的价格属性比兽药要求更高,加工属性有很多不同于兽药的特殊要求。

众所周知,大多数情况下一条鱼和一头家畜(或一只家禽)的价值不可相比,就跟家畜家禽不可和人相比一样,尤其是满足大众需求的淡水养殖鱼类价值更低。因此渔药价格是一个重要考虑因素。如果渔药原料价格太贵,加工工艺复杂,前期研究经费太高,评审相关费用太大,导致渔药价格居高,都是不可取的。另一方面,由于渔药大部分是以水为媒介给予,因此要求渔药在水中的稳定性(或者分散性)、诱食性以及加工后的细度或粒度、给予的方便程度以及获得率等都是兽药难以比拟的。

(4)在安全性方面,往往它对环境的安全性更重于对水产养殖个体或养殖产品的安全性,这也是因为渔药大部分是泼洒在水环境中所致,而兽药在这方面的考虑恰恰相反。一般来说,渔药使用后进入水产养殖动物体内的量是有限的,药物导致的残留往往没有家畜家禽那样直接,那样严重,但有相当一部分却以各种形式进入水环境中,它们的结局很可能是导致生态安全的隐患,这一点兽药是不须多虑的。

(5)水产养殖中有较大一部分投入品是水质(底质)改良剂。除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外水质(底质)改良剂大约占到整个投入品的70%,它在降低抗生素的使用量、提高水产养殖的技术水平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这是与家畜家禽养殖的重要区别。如果要将这类投入品纳入渔药进行管理的话,就完全不适合兽药的评审机制和方法。


2、”欧美等发达国家没有单独的渔药,他们将这类药物划分于兽药管理,我们国家也应如此”


这种观点的根本出发点是“国外的月亮总比国内圆”,不顾我国的情况,套用国外的管理方式和标准,评价我们国家的一切事情。他们不仅如此,而且还认为欧美国等发达国家用于水产养殖方面的药物仅有10余种,而我们已有近200种,数量够多,因此对用于水产养殖方面的药物应该严格审批,不宜再有所增加多。这些看法是完全不顾我国水产养殖在世界上所处的位置,不顾我国水产养殖的现状,是一种“崇洋媚外”的表现。

(1)我国是世界上第一水产养殖大国,在水产养殖方面占据世界领袖地位,国外没有借鉴。

我国是最早确立以养殖为主的国家,自1990年起我国水产品的产量就跃居世界首位,其中养殖产量占总产量的一半,成为世界上第一水产殖大国,此后养殖产量还遂年以一定幅度上升。根据FAO 2020年《世界渔业和水产养殖状况》(SOFIA)报告,2018年全世界水产养殖的总产量为8210万吨,而我国产量却占了5025万吨,为全世界总产量的61.2%(2019年上升到5079.07万吨)。报告强调:“中国的产量稳居世界第一,自1991年以来,高度发展的水产养殖业为该国提供了大量的水产品,其数量较世界其它地区的总和还要多”。而美国水产养殖产量及其比重却很低。根据FAO 统计,2016 年,美国水产养殖产量仅有44.46万吨,只占全国水产品总产量537.55万吨的8.17%,不足我国产量的1%。我国和美国等发达国家如此悬殊的养殖体量,充分说明了双方在世界上所处地位的差异,谁领导谁、谁借鉴谁的经验已是不言喻的事情。

(2)我国水产养殖的品种大部分为我国特有,欧美等发达国家以及其他国家均少养殖或不养殖。这些品种的生物学特点及其病害流行规律、控制方法等方面的理论和技术均来自我国,国外没有借鉴。

(3)由于我国国情等方面的原因,水产养殖病害的危害程度和控制难度均大于欧美等发达国家。具体原因在:①养殖模式。欧美等发达国家基本上是集约化养殖,无论是养殖对象,还是养殖水体,均处于一种可控状态,不仅单一,而且相对简单,可形成公式化、标准化和自动化的养殖方式;而我国是一种千家万户、基本上靠天吃饭的养殖模式,由于地域广阔、气候差异、形式多样等方面的原因,导致了病害多发、暴发,控制难度大。②养殖品种。欧美等发达国家养殖品种较少,甚至单一,以挪威为例,全国上下只养一条鱼——太平洋鲑,对于病害的控制,已形成了非常完美的方案;而我国养殖品种繁多,养殖方式复杂,对于各种各样的病害,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相关的控制理论和技术不可能完全解决。③从业者素质。欧美养殖业者大部分是农场主,除了本人有一定的养殖和管理经验外,还雇佣有较强素质的工程师和技术人员;而我国水产养殖业者大部分是土生土长的农民,绝大部分是田园作业,缺乏资金、技术和经验,对水产养殖病害的防控能力较弱。④病害防控基础。我国虽然有悠久的养鱼历史,但在水产病害防治的基础相对较弱,尤其是面对各种复杂的养殖情况和众多的养殖对象;而欧美等国家在技术贮备和理论基础的借鉴方面都先我们一筹。由于在水产养殖病害的防治和控制方面,药物防治是最直接、最方便、也是最经济的方法,因此渔药的需求会明显地大于欧美等发达的国家。


3、“渔药评审强制使用用兽药的评审方法和标准”


目前我国对渔药的评审,完全是照搬兽药的一套,其指导思想和要求都是按照兽药标准和方法,完全不顾渔药的实际情况,就连出席评审的专家水产方面的人数也是陪衬,不到总数的1/5。这不仅违背了渔药的客观事实,而且也违反了科学的真谛,有些强加在渔药方面的评审要求,导致了渔药无法跨越评审所设置道道“鸿沟”。

下面仅就几个例子粗略剖析一下这种评审的不合理:

(1)物料平衡(massbalance)。这一概念来自于分析化学,指在一化学平衡体系中,某一给定物质的总浓度(即分析化学浓度)应与与各有关形式的平衡浓度之和相等。在兽药中即要求某一药物对某动物总的给予量应与最终在动物体内外收集到存在量之和基本一致(二者误差不能小于90%),这样才能确定该药物在实验动物体内代谢试验的准确性。如果偏离这一数据即可判断实验有较大的误差,在评审中不予通过。关于物料平衡目前尚无标准的实验方法,大部分工作还处于探索之中。然而对渔药的评审,却片面强调要有这一实验,导致被评审的渔药毙于评审的大门之外。对于渔药进行这一试验既有难度,也存在不可能:其一,对于某一化学物质的检测需要采用放射性示踪技术,才能获得药物在动物体内外的特点和代谢机制。涉及到放射性示踪试验,需要有通过专门认证的实验室才能进行,目前这种实验室在水产上尚是空白,其它有资质的实验室因不涉足水产,却无法完成。其二,药物在动物体外的存在量主要体现在尿液与粪便中,而水产养殖动物的尿液和粪便均是排于水中,无法直接收集,只能通过采集全部养殖水体的办法进行。殊不知,随粪便和尿液排出体外的药物进入水体中后会直接降解,不可能完全回收,90%以上的回收率在该试验中就是一种不可逾越的门槛。

(2)日允许摄入量(allowable daily intake,ADI),指人每日摄入某种化学物质对健康无任何已知不良效应的剂量,是确定休药期(withdrawal time)的一个重要参数。目前大部分化学类物质均没有关于水产品的ADI值,化学类渔药对此只能通过已知的在肉类食品中的ADI值或最大无作用剂量(NOVEL)进行推算,因为直接获得这个ADI值所进行的试验不仅有很高的难度,而且要花费巨大的代价,对于渔药现阶段几乎是不可能。然而在化学类渔药评审时却要求有其完整的试验。

(3)消毒杀菌类渔药的杀菌浓度。这类渔药的使用浓度均是以实验室抑菌试验以及在小水体试验验证确定,但在大多数情况下要杀灭养殖水体中致病菌所需浓度却是此浓度的几十倍甚至更高,而生产应用中却只用推荐浓度就可获得较好的效果。这是因为,在水体中虽没有将所有的致病菌杀灭,但根据水体微生态平衡的原理,泼洒该药物后使水体中的有益菌、有害菌及其中立菌处于一种相互制约的平衡状态,起到了控制疾病发生发展的目的。这一情况是无法用杀菌浓度予以解释清楚的。但在兽药评审时,将会拒绝通过。以使用方便、缓释效果好、在生产上广泛受到养殖生产者欢迎的三氯异氰脲酸片剂为例,在评审时因纠其无法阐明该药在水体中的分散规律及其抑杀菌情况而未能通过,而要弄清楚这一点申报企业需花费巨大的代价。

(4)特殊毒性试验。主要包括致畸、致癌、致突变等,渔药一般只能通过资料提供这方面的材料,因为这种试验只能由特殊的实验室才能完成,不仅花时、花钱、花力,而且难度也较大,目前水产上还无法单独完成这种试验。但在评审时,却因过份要求提供这方面的试验而无法通过。


4、“首席专家终生负责制,宁可错杀一万也不放过一个”


首席专家终生负责制导致渔药评审严了又严。因为缺乏科学智慧和胆魄,不顾我国发展现实状况,过分地也不负责地强调食品安全,导致评审专家一味求稳而使化学类渔药极难通过,获得合法身份,反而非药品充斥养殖生产,更大范围地造成了食品安全隐患,这种评审并不是一个值得赞赏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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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渔药评审的建议

2021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颁发了“关于加强水产养殖投入品监管的通知”,也许“通知”高强度地执行可能会带来渔药申报一个小的热潮,但是如果不正确调整渔药的评审机制和方法,这种热潮一定会瞬息即退,水产养殖中依旧是非药品泛滥,对水产品的安全,水产养殖的健康发展均会造成不利的影响。对此笔者有以下建议供有关人士和领导参考。

1、力争在法律层面给予渔药正常的地位,只有这样才能引导渔药健康地发展。要做到这一点,需要业内相关人士长期以科学的例证阐明摆正渔药地位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争取在未来“兽药管理条例”修订时,把渔药及其管理的地位摆正,做到法律发挥出更大的效益。

2、建立以水产专家为主的渔药评审专家队伍。同时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逐步制定渔药评审的有关标准或细则,既要考虑到渔药使用的安全,也要考虑到水产养殖的现实状况,将评审工作导入正常的轨道。

3、加强渔药评审保密体系的建设。一方面制定严格的保密制度,另一方面对于评审泄密的相关人员予以严格的惩处,以确保提交申报材料企业的利益,保证企业的无形资产的安全,促进企业申报的积极性。

4、加强有关渔药评审中出现的科学问题的研究。正确的评审是建立在科学基础上的,目前在评审中遇到的有些问题是一些共性问题(如杀菌类消毒剂渔药在水体中的作用机制、微生态制剂在水环境中的归宿等),单靠某个渔药申报企业尚无法予以解决,需在国家层面上对其进行相应的研究,做出科学的评价和指导。

5、把握正确的渔药评审方向。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国仍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基础、科学发展、消费水平均处于一个较低的台阶,不能和发达的欧美国家相比,也不能用欧美国家的标准衡量和评价我国水产养殖业。另一方面,我国水产养殖的发展对社会的稳定、人民生活的保障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过份地高标准要求,并不能如愿地确保水产品的安全,相反还会扼杀健康发展的水产养殖产业,甚至会给个社会带来较多不利的影响。


2021年的春天已经到来,水产养殖因季节和水温骤变导致水霉病发生也不可避免,养殖生产者期待防治水霉病药物已是不争的事实。“美婷Ⅱ”也只能在取得合理的身份后才能发挥出它真正作用。但愿“美婷Ⅱ”药号申报之路会在牛年新春欢呼之声中出现新的转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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