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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品药物残留限量标准有何限定?

发表时间:2019/03/29 16:43:08  浏览次数:2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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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残留

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药物残留是指动物产品的任何部分中所含药物的原型或/和其代谢产物,并包括与药物本体有关杂质的残留。

水产品药物残留

水产品中的药物残留是影响水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其危害可能产生人体直接中毒、变态反应与过敏反应、细菌耐药性、致畸、致突变和致癌等现象。

一般来说,药物残留水平较低时,大部分不会对人体产生急性毒性,但若长期摄食含低浓度药物残留的水产品,可能会造成药物在体内慢慢蓄积,危害身体健康。因此,设定水产品中药物残留限量标准十分必要。

最大残留限量

最大残留限量(MRLs)的前身是“法定允许量”,是允许存在于水产品表面或内部(主要指肉与皮或/和性腺)的该药物(或标志残留物)的最高允许量/浓度。

国际上制定食品中药物最大残留限量的通行程序是根据药物的毒理学和残留化学实验结果,结合本国居民膳食结构和消费量,对因膳食摄入药物残留产生风险的可能性及程度进行量化评价。

我国兽药(渔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主要采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美国或欧盟的标准;在欧盟未规定限量标准的情况下,主要采用美国标准。

在2002年,我国农业部发布的第235号公告《动物源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就已规定了20种药物在水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药物种类基本涵盖了目前水产品中主要的兽药残留品种,限量值与发达国家的限量基本一致。

水产品中药物残留产生的危害程度与药物残留量高低、药物性质、种类以及毒性大小等都有关,并不是说水产品中存在药物残留就会对消费者产生危害,而只能说存在危害的风险。

对于明令禁止的具有“三致”作用的药物,或是目前使用的人用药物,世界卫生组织规定不得用于食品动物的生产中,因此不要食用含有禁用药物的水产品。对于允许使用的药物,只要其残留量在限量标准的范围内,应被认为是安全的,可以放心食用;但如果超出了限量标准,可能存在安全风险,就需要多加注意了。

(来源: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  韩刚;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  王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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