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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检测养殖尾水,环保局5万元处罚被撤销 海水养殖排污维权要点

发表时间:2026/02/15 12:09:50  作者:常凤江律师  浏览次数: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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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09年,秦皇岛豪盛海产品养殖开发基地有限公司经村委会同意承租集体土地,用于海水养殖等用途,承包期限至2028年,镇政府亦出具相关证明。2017年,当地环保局曾以该公司私设排污口排放养殖废水为由,罚款2万元,后于2018年撤销该处罚。

2018年10月,环保局对该公司养殖场检查时,该公司拒绝配合,执法人员拍照取证。2019年6月,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认定该公司违法设置入海排污口,同日告知其拟罚款5万元及听证权利。经听证后,该局于10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关闭入海排污口,并罚款5万元。

该公司不服,起诉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一审法院认为,环保局仅以视频、照片为依据,未对养殖尾水进行水质检测、未明确其是否属于污染物,亦无法说明当地排污口备案规范,认定事实不足,判决撤销处罚。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上诉称,其有充分证据证明涉案排水口为入海排污口,无需水质检测即可处罚,且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二审中,环保局提交水质检测报告等新证据,该公司提交与环保部门沟通录音等证据,但二审法院未采信环保局提交的新证据,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要旨

1. 认定入海排污口需有充分事实依据:养殖尾水是否属于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污染物,是认定排污口的核心。行政机关仅以养殖尾水排放视频、照片为由,未对尾水水质、成分进行检测,未证明其超出排放标准、会造成海洋损害,不足以认定涉案排水口为排污口。

2. 行政处罚需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被诉养殖场系政府批准设立的招商引资项目,已运营多年,行政机关多年来未对同类排污口进行备案、未明确监管规范,被上诉人基于此产生合理信赖利益。行政机关发现问题后,应给予过渡期限规范整改,而非直接以罚代管。

3. 行政诉讼中新证据需符合法定要求:行政机关在二审中提交的处罚后形成的水质检测报告,不符合新证据认定标准,法院不予采信;行政相对人提交的、能证明其曾就环保手续咨询过行政机关的证据,可作为合法抗辩依据。

三、常凤江律师提示(维权经验)

作为长期处理行政争议及环保维权案件的律师,结合本案及司法实践,针对海水养殖企业面临的排污处罚维权,提示以下4点核心经验,助力企业依法维权、规范经营:

1. 明确排污口认定边界,拒绝“推定违法”:本案核心启示是,养殖尾水排放口不等于入海排污口。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及相关规定,排污口的认定需以尾水属于污染物为前提,行政机关需提供水质检测、成分分析等证据,证明尾水会造成海洋损害或超出排放标准,企业可据此抗辩“仅排放尾水即被认定排污口”的违法处罚。

2. 留存完整合规证据,筑牢维权基础:海水养殖企业应妥善保管土地租赁协议、政府审批文件、养殖许可等材料,证明自身经营合法性;若行政机关要求办理排污备案,需留存咨询记录、沟通凭证(如本案中的录音录像),若行政机关未明确备案规范,该记录可作为抗辩“未备案违法”的关键证据。

3. 应对行政检查要理性,依法行使权利:企业可配合合法检查,但对违法检查(如无执法资质、未出示检查通知)有权拒绝;若因客观原因未能配合,需留存书面说明、沟通记录,避免被认定为“拒绝配合调查”进而加重处罚,同时注意固定执法人员拍照、录像等取证过程的相关线索。

4. 行政处罚维权有流程,精准发力不盲目:收到处罚告知书后,务必重视听证权利,在听证中充分陈述意见、提交证据;若对处罚决定不服,应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重点审查行政机关的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尤其注意反驳行政机关提交的“事后补充证据”(如本案中处罚后形成的检测报告)。

5. 主动了解监管规范,规避经营风险:企业应主动学习《海洋环境保护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明确自身养殖尾水处理要求,若当地有尾水排放标准,主动开展自行监测、留存监测报告,提前规范整改,避免因不了解规范陷入违法风险。

四、案例来源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津行终4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皇岛豪盛海产品养殖开发基地有限公司山海关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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