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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昌福:实施“白名单制度”不是目的,目的是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

发表时间:2021/09/12 16:25:47  来源:农财宝典水产版   作者:陈昌福  浏览次数: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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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于2021年5月25日,颁布了农办渔〔2021〕8号文件,内容为“实施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工作规范(试行)”。


为什么要颁发这个文件,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在随文件发布的《通知》中已经表述的很清楚了,就是“为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环节的监管,依法打击水产养殖违法用药行为,保障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推进水产绿色健康养殖”。并且明确地指出,颁发这个文件的法律、法规依据也是很充分的,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


此外,文件还说明了该文件是按照农业农村部于2021年1月7日颁布的《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农渔发〔2021〕1号)文件中的具体部署而制定、颁发的。


我们在学习上述几个文件后,有如下几点体会,愿意写在这里与各位同仁交流。

01



“乱世用重典,沉疴下猛药”

从事水产养殖业已经相关行业的人员均非常清楚,近些年来,大量水产养殖用“非药品”充斥着我国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市场,这些所谓的水产养殖用投入品,质量严重参差不齐,应用效果鱼目混珠,其乱象丛生程度可以说是达到了前所未有、登峰造极的地步!不少无辜的水产养殖业这由于使用了这类水产养殖用“非药品”,导致的药害问题也是屡见不鲜!

为什么在我国会出现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中,诸如“非药品”之类的如此令人不堪的产品乱象?可能主要是存在以下的几点原因。

1.1 产品未受监管,质量参差不齐

前些年,在我国生产“非药品”因为没有任何管理机构对其产品质量进行监管,生产企业只需要在网上申报一个无须任何人审核的“质量标准”,而且无须申办任何生产许可证,就可以生产所谓的水产养殖用“非药品”。尤其是所谓的水产用微生态制剂,有人在自家院落或者利用鱼塘旁边的空地上,设置几个塑料桶之类的容器,就可以生产和销售所谓的“EM菌”。有不少人还高举着中草药“无毒无害、绿色产品”的旗号,制售所谓的水产养殖用“中草药保健品”,不仅在其产品包装袋上标注的都是一些非常名贵中草药名称,而且标注的产品功能也是杀死鱼类寄生虫、消灭水产动物病毒和致病菌、增强水产养殖动物免疫力……,真是功能五花八门、无所不能的水产养殖用“非药品”。

因为这些所谓的水产养殖用“非药品”在生产中既没有质量标准用以控制其产品质量,在产品流通中也没有监控部门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管。所以,这类水产养殖用“非药品”的质量参差不齐,效果极不稳定、药害问题频发,既是可以理解的也应该是必然的结果。

1.2 没有制售门槛,催生无序竞争

由于当时制售水产养殖用“非药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大部分并没有通过生产资质认定,企业是否按质量标准生产也没有检查和监督,导致了实际上的生产水产养殖用“非药品”没有任何门槛,任何人都可以成为水产养殖用“非药品”的制售者。

有部分水产养殖用“非药品”的制售者,采用低价劣质原料制备产品,以极低价格在市场上销售。因为使用这类产品的水产养殖业者无法判断其产品质量的优劣,只能以价格来决定自己对产品的取舍,结果就不断地发生着在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市场上常见的“李鬼战胜李逵”的故事。

这类水产养殖用“非药品”在客观上形成了与正规渔药企业生产的“国标渔药”的无序竞争现象。部分原本还能正常生产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的企业,因为迫于企业的生存压力,也被迫加入到了制售此类水产养殖用“非药品”的行列。

1.3 没有科学说明,养户难以选择

由于这类水产养殖用“非药品”在产品上市之前,缺乏应有的功效性试验研究与验证,缺乏科学使用产品的技术方案与参考资料。察看在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市场上销售的各种水产养殖用“非药品”包装袋上的说明书,就不难发现在名目繁多产品上,几乎都存在相同或者相似的产品功效说明书。这类水产养殖用“非药品”的作用,大多是调节水质,降低水体中的氨氮、消除硝酸盐和亚硝酸盐,促进养殖动物的摄食与生长,增强养殖动物的抗病能力等。依照这些说明书的内容,这类水产养殖用“非药品”的作用,对于解决水产养殖中的问题就是万能的了,养殖业者只要使用了这类产品,水产养殖中的一切疑难问题都能迎刃而解了。

面对着名目繁多的水产用“非药品”,阅读了大同小异的说明书,购买这类产品的养殖业者们,除了根据其价格进行取舍之外,其实也是难以做出购买何种“非药品”的正确抉择的。

1.4 没有质控标准,不能安全有效

制售任何动保产品(尤其是药品)的基本原则是“质量可控、安全有效”,而前些年在我国泛滥的水产养殖用“非药品”的制售者,似乎就理所当然地无须遵循这个基本原则。由于生产者在产品生产过程中,缺乏产品质量标准作为依据,不能生产出质量稳定的产品就是可以想象的了。而任何质量不稳定的产品,都是不可能在使用过程中获得安全有效的结果的。

正是因为前些年的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制售中,存在上述几个方面的问题。最终危及到了我国水产养殖环境和水产养殖产品的质量安全,引起了农业农村部的高度关注,才有了《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农渔发〔2021〕1号)文件的出台,以及后来的《实施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工作规范(试行)》(农办渔〔2021〕8号)文件的面世。其实,农业农村部面对我国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如此混乱的现实状况,之所以要实施“白名单制度”,可能就是要采用“乱世用重典,沉疴下猛药”治乱之道吧?

02



“白名单”虽然并不完美
但是走向完美的基础

自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了《实施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工作规范(试行)》(农办渔〔2021〕8号)文件以来,水产养殖行业内出现了一些不一样的声音。

其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在(农办渔〔2021〕8号)文件中已经表述的很清楚:“农业部白名单制度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使用的水产养殖用兽药,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所列适用于水产养殖动物的物质,依法获得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等,纳入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实施动态管理”。

在这段文字中,首先是说明了被收录进入“白名单”的产品应该具备的资格:一是“依法批准使用的水产养殖用兽药”,这些就是被水产养殖业者通常提到的“国标渔药”;二是在《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所列“适用于水产养殖动物的物质”。这两句话中的关键词应该是已经“获得批准的兽药”和“适用于水产养殖动物的物质”。也就是说,能被列入“白名单”中的产品,首先是“国标渔药”,其次是“适用物质”。即使是已经被列入《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的物质,如果不适合用于水产养殖动物的话,照样是不能被收录到“白名单”之中的。

而就在上一段文字的最后,还有更为重要意义的一句话,对进入“白名单”中的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实施动态管理”。也就是说已经列入“白名单”中的水产养殖投入品,也并非是一成不变的。用任何物质制备的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只要是经过向农业农村部有关部门申报,一旦获得了农业农村部主管部门的依法审定与批准,均可以被纳入“白名单”中,因此,是不会出现因为“白名单”而“抹杀创新性”的问题的。当然,即使收入“白名单”中的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如果在使用的过程中发现了一些不利于水产养殖业健康、绿色、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也就有可能将其列入“黑名单”。我国近些年来在水产养殖的一些禁用药名单,不就是这样产生出来的吗?

当然,我们并不认为有了《白名单》或者实施了《白名单制度》,水产养殖业中的一切问题就迎刃而解了。与此相反,我们明白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目前我国水产养殖用100多种所谓的“国标渔药”,从其配方到用法用量均为几十年未变的内容了。这些药物在长期的使用过程中,或多或少地已经导致各种致病生物的耐药性发生了不同程度地改变。客观规律是随着某种药物用药次数的增加,致病生物对药物的耐药性也是会不断地增加的,结果就是一方面致病生物对药物的耐药性在不断地变化,而另一方面是“国标渔药”几十年都不变的配方和用法用量。如果人们采用已经收录在“白名单”中的“国标渔药”治疗水产养殖动物的各种疾病,就是意味着在采用几十年来均未改变的药物配方和用法用量的药物,在治疗其病原生物对药物的耐药性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的疾病,所使用的药物真的能抑制或者杀灭在不断改变了耐药性的致病生物吗?

虽然至今还是有个别握有话语权的专家坚持认为,因为致病生物对各种药物的耐药性,是既可以获得也可以消失的。因此,他们认为的“国标渔药”的配方和用法用量是无须调整的。但是,无情的现实状况已经告诉人们,如果真的是水产养殖动物致病生物的耐药性不会因药物的大量、反复应用而产生变化的话,还会有什么“人类已经进入后抗生素时代”、“二十一世纪人类健康面临的最大危机就是‘超级细菌’”的说法呢?

我们认为,如果要让这个“白名单”真正发挥作用,渔业渔政管理局等主管部门,应该尽快组织较多的人力物力,对我国水产养殖动物致病生物耐药性变化状况完成的系统调查,并且根据调查获得的病原生物对药物敏感性的基础数据,对现有抗生素类“国标渔药”的适应症及用法用量进行必要的修订,以确保水产养殖业者在使用这些收录在“白名单”中的“国标渔药”后,能够获得期待的药物疗效。若不如此,我们不仅不能依靠“白名单”中的“国标渔药”防控水产养殖动物的各种疾病,甚至经常喊的“科学用药”、“精准用药”、“减量用药”,水产养殖业的健康、绿色、可持续发展等,也可能就永远只能停留在“响亮的口号”上了!

还有,我国“国标渔药”中占有比较大比例的中草药类“国标渔药”,我们曾经建议由渔业渔政管理局等管理部门牵头,对其在水产养殖动物疾病防控中的功能与效用进行客观地审定。因为较长时期以来,不少的相关科技人员认为,中草药是我国的“国粹”,且具有资源广、价格低等优点,中草药作为水产用兽药不会导致致病生物产生耐药性,不会对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造成影响。在我国,上述这些说法多少年来,似乎也从未遭受过人们的质疑。其实,将中草药作为水产养殖用兽药制剂,其实际药用效果还是值得深入地探讨和客观评价的。

首先,如果要确保中草药的质量,就应该按照“实现中药材无硫加工、无黄曲霉毒素、无高毒农药及全程可追索(所谓‘三无一全’),以及GAP(Good Agriculyural Practice,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标准选用中草药。而如果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制售企业真的是这样做了的话,所谓中草药具有的“资源广、价格低等优点”就可能立即消失。也就是说,如果中草药渔药的研发单位在选购药材原料时注重对其质量严格把关,研制出来的真正高质量中草药渔药产品,是不可能具有什么价格优势的。

从事过水产养殖的业者都知道,对于养殖水生动物疾病的防治存在着不同于防控陆生动物疾病的诸多难点。因为养殖水生动物生活在水中,在其发病初期难以发现,而当养殖业者发现养殖水生动物出现疾病时,往往是在同一水体中饲养的部分水生动物出现了死亡的时候。养殖水生动物的大多数疾病一旦流行起来,具有发病急、病程短、死亡率高的特点,水产养殖业者往往还来不及采取任何有效的药物治疗措施,患病的水生动物就已经出现了大量死亡。与抗生素等西药相比,中草药制剂存在发挥药效作用比较缓慢的特点是人所共知的,如果水产养殖业者对已经出现暴发性疾病的水生动物,坚持采用中草药渔药制剂作为治疗患病水生动物疾病药物的话,往往就难以显示出药物治疗疾病的效果。

避免强调将中草药渔药制剂用于治疗水产养殖动、植物疾病的功效,而将中草药渔药制剂作为预防水生动物疾病的药物开展研究与开发,才是展现中草药渔药制剂优势的途径。而一味强调采用中草药渔药制剂用于治疗水产养殖动物疾病的话,就可能在客观上迫使中草药渔药制剂的制售者,为了弥补中草药渔药制剂显效比较缓慢的不足,而采取在中草药渔药中添加抗生素等西药的措施。这种所谓“中西结合”的做法,对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的危害将是巨大的。

如前面所述,农业农村部制定的“白名单”并决定推行“白名单制度”,虽然不可能解决水产养殖动物病害防控的所有问题,也不可能就是十全十美的。但是,农业农村部实施“报名单制度”这个举措,一定是让我国的水产养殖用投入品走向完美的基础。

03



监管水产养殖投入品不是目的
目的是水产养殖产品的质量安全

为了让我国的水产养殖用投入品规范化,农业农村部还提出了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环节监督执法的相关要求。准备用三年的时间完成专项整治,加大对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未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水产养殖用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人用药、原料药和农药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重点查处故意以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等名义使用假兽药的违法行为。

与此同时,还提出了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警示信息发布的要求。省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可以安排相关市级、县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同时发布信息。在省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官方网站发布,同时在本辖区主要报刊、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媒体进行宣传,在相关水产养殖生产单位所在的县、乡、村进行张贴公示。相关信息每季度至少发布一次,各地可以增加公布频次。这个举措也就是让全民参与监督,让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无处遁形。


总之,农业农村部已经下定决心,要采取各种措施,从多方面发力,加大对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的监管力度。农业农村部实施的这些举措,不仅是实现我国水产养殖业绿色、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保障,也是广大水产人的期望!

当然,对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实施严格监管并不是目的,目的依然是确保水产养殖产品的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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