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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昌福:什么原因加速了我国“国标渔药”失去疗效的进程?

发表时间:2021/09/01 00:44:35  来源:水产前沿  浏览次数: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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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华中农业大学陈昌福、武汉科研时代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周鑫军、浙江省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油九菊夏枫峰

目前,经过农业农村部批准用于我国水产养殖动物疾病防控的“国标渔药”超过100种以上,仅从数量上而言,我国无疑是属于当今世界上的渔药产销大国。

2021年2月19日,在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在发布的“关于征求《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工作规范(试行)》意见的函(以下简称白名单制度)”中,要求我国的水产养殖业者按照“白名单”中限定的品种使用水产养殖用投入品,而“白名单”中列出的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主要就是100多种“国标渔药”。

近年来,我们在与基层水产养殖业者的接触过程中,经常能听到他们反应按说明书使用“国标渔药”基本不能有效地治疗水产养殖动物的各种疾病。至于这些“国标渔药”为什么不能有效地治疗水产养殖动物各种疾病?我们在以往发布的文章中,也曾经提及过其中的部分原因。

首先,近20年来,我国的100多种“国标渔药”,从其公布的国标配方到用法用量大部分未做过任何改变。众所周知,任何一种药物在长期的使用过程中,均可能或多或少地导致各种致病生物对其耐药性发生不同程度地改变。致病生物对药物(尤其是抗生素和杀虫类药物)产生耐药性是属于自然界的基本规律,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规律。随着某种药物使用次数的增加,致病生物对该药物的耐药性也会不断地加强。因此,人们在使用“国标渔药”治疗水产动物疾病的时候,所面临的问题是:一方面致病生物对“国标渔药”的耐药性在不断地变化;另一方面是“国标渔药”几十年来都不曾改变其配方和用法用量。长时期以来,人们都是在全然不知致病生物对“国标渔药”耐药性变化状况的前提下,按照“国标渔药”包装袋上说明书中标示内容使用这些药物。正因如此,现在基层水产养殖业者发出“采用‘国标渔药’基本不能有效地治疗水产养殖动物的疾病”的呼声,也就不再是一个难以理解的问题了。

其次,在我国的100多种“国标渔药”中,占有较大比例的是采用各种中草药制备的“国标渔药”。虽然至今还是有不少人认为,中草药是我国的“国粹”,且具有资源广、价格低等特点,将中草药作为水产用兽药还不会导致致病生物产生耐药性,也不会对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造成药物残留等恶劣影响等观点。我们认为,如果要确保中草药类水产用兽药的质量,首先需要按照中药材种植管理规范(gap good agricultural practice,GAP)的标准选用中草药,在其制剂的炮制过程中,还要实现中药材无硫加工、无黄曲霉毒素、无高毒农药及全程可追溯(所谓‘三无一全’)。如果中草药水产用兽药的制售企业真是按照这样的规范去制作中草药水产用兽药的话,所谓中草药具有的“资源广、价格低等优点”就一定不复存在了。也就是说,按照当今中国中草药的市场价格,真正高质量中草药水产用兽药产品,尤其是与西药相比,是不可能具有什么价格优势的。

另外,对于水产养殖动物疾病的防控存在不同于陆生动物疾病的诸多难点。因为水产养殖动物在发病初期难以被发现,而且疾病一旦流行起来,具有发病急、病程短、死亡率高的特点,与抗生素等西药相比,中草药水产用兽药存在发挥药效作用比较缓慢的特点,对于已经出现疾病的水产养殖动物,如果采用中草药水产用兽药制剂作为治疗患病水生动物疾病药物的话,往往是难以获得药物治疗疾病效果的。

除了“国标渔药”中存在上述几点客观原因外,在“国标渔药”使用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是加速“国标渔药”失去对患病水产养殖动物疾病疗效的主要原因。采用任何药物控制养殖鱼类各种致病生物引起的疾病,均存在用药剂量与治疗效果之间的所谓量-效关系,只有在用药剂量达到了能抑制或者杀灭致病生物的前提下,药物才能发挥出治疗疾病的效力。由于多年来,我国的水产养殖业者使用“国标渔药”之前,并未对水产养殖动物致病生物完成药物敏感性监测,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凭借水产养殖业者以往的用药经验,或者按照“国标渔药”包装袋上的说明书中标示的药物剂量决定其药物用量的。

按照我国农业农村部的相关规定,制药企业生产的任何一种水产用“国标渔药”,都只能按照统一的配方在GMP线上生产,产品说明书的内容也只能是完全相同的。将这样的“国标渔药”销售到全国不同的水产养殖区域,由不同养殖区域的水产养殖业者,在未对当地致病生物完成药物耐药状态检测的情况下,只是按照“国标渔药”包装袋说明书中标示的用药剂量和方法使用某种药物的话,这些“国标渔药”的应用效果,真的能做到“放之四海而皆准”,能显示出有效治疗水产养殖动物疾病的效果吗?答案是绝无可能的!

在我国各地的水产养殖区域,经常见到水产养殖业者在治疗水产养殖动物疾病的过程中,习惯于采取轮流使用“国标渔药”的所谓“大包围”用药方式,当一种“国标渔药”使用几天后没有显示出药物疗效时,就立即更换另一种“国标渔药”再使用几天,甚至是将几种不同的“国标渔药”混合起来一起使用。这样的“神仙”用药方式,所导致的结果必然就是加速我国“国标渔药”失去对水产养殖动物疾病有效治疗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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