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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鱼者判刑4年!偷鱼溺亡家属索赔10万,鱼塘主该给吗?法院这样判!

发表时间:2018/12/24 08:46:36  浏览次数: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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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在村子里承包了一个鱼塘,但是因为村里有些人不老实,老喜欢没事去鱼塘偷着钓鱼,虽然老王有几次也确实看到了,但是碍于面子也就没说什么。但是,这却使得一些人更加肆意妄为了,一些人甚至干起了偷鱼卖钱的勾当。为了避免鱼塘的鱼被偷,所以老王就在鱼塘周围设置了铁丝网,确实,这样一来村里人也知道啥意思了,所以也就没人再去老王的鱼塘偷鱼了。然而,就是有些毅力坚强的主儿,一天晚上,村子里的刘某伙同村子里其他两个人从铁丝网的破洞中偷偷进入鱼塘钓鱼,但是,很不幸的是,刘某却在这次偷鱼过程中不幸溺水死亡。对此,刘某的家人认为,正是因为鱼塘的铁丝网有破洞,才致使刘某进入鱼塘,认为是老王的管理漏洞,所以要求老王赔偿10万元。

诚然,就鱼塘铁丝网有破洞这个事本身来说,确实是老王的管理疏忽问题,老王是具有一定的管理疏忽责任的,但是,刘某家属这个索赔要求却是不合理的。

首先,就刘某的偷鱼行为来说,虽然可能其偷盗财物价值并不高,但是却是还是属于偷盗行为,仍旧是属于违法的。并且,我们应该注意到的一个关键点是,造成刘某死亡的关键原因是因为自己偷鱼,而不是因为鱼塘的管理问题。因为,如果按照刘某家属的说法要怪老王的安全管理疏漏的话,那本应该是刘某就是在正常情况下站在鱼塘边上落水死亡,比如说因为鱼塘周围没有栅栏防护导致其落水死亡,这时候老王肯定是要承担责任的。这就好比说一个人要跳楼,你总不能去怪楼房的护栏做得太低吧,这是一样的道理。

然后就刘某家属的索赔要求来说,这真的就是属于无理取闹,典型的仗着自己家人死了欺负人。别的我就不说了,咱们假设一下如果一个小偷去警察局偷东西,然后因为自己疏忽大意死了,我就不信这些家属回去警察局闹事要钱,所以,这就是典型的欺负人。而刘某在这件事中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明知道是错的且有危险的情况下还去做,那就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风险。

当然,这里也要说个题外话,如果这次是因为一个未成年人钻过铁丝网的破洞进鱼塘偷鱼,那老王就肯定是要承担的责任的,毕竟,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还是没有强制性要求的。

真实案例:塘主无罪,偷鱼者判刑4年

4月17日,69岁的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望夫镇芳塘长坡寨村村民吴裕清,在被羁押了近1年8个月后释放。

此前,因为追逐三名在其鱼塘偷钓的村民,吴裕清被两名偷钓者推入鱼塘,落水过程中连带将另一名偷钓者撞入鱼塘而导致其溺水死亡。此后,吴裕清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提起公诉,并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此案在4月17日二审开庭审理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吴裕清的行为与被害人黎某亮死亡的结果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当庭宣判无罪释放。法院同时认定,推人者黎某益触犯抢劫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择一重罪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三人偷鱼推搡中一人溺亡

4月17日9时许,此案在茂名市中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案件的合议庭由茂名市中院三名审委会委员组成,其中,茂名市中院副院长周佳担任审判长。当天的庭审现场,茂名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受害人、上诉人家属等参加了旁听。

被带入法庭的吴裕清穿着拖鞋,皮肤黝黑,1米65左右的身高,典型的粤西农民。跟一同出庭的黎某益相比,吴裕清比19岁的黎某益瘦小了许多。记者注意到,除了被提问时会抬头回应外,吴裕清一直低着头。

根据两名上诉人吴裕清、黎某益的供述及法庭调查,《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案件发生的前因后果。

2016年8月23日凌晨0时许,黎某益伙同黎某波、黎某亮(被害人),来到位于茂名市电白区望夫镇芳塘鸡藤根村边的鱼塘内偷钓鱼。

“事发前,我的鱼塘基本上晚晚都有人来偷钓,所以每晚都要分好几次爬起来巡查。”吴裕清陈述,“当天凌晨2时许,我巡鱼塘时,发现有人在我鱼塘边坐着像是在钓鱼,我不开灯慢慢走过去,距离人影将近50米远时,我就大喊了一声‘又来偷鱼’,三个人立刻站起来逃跑。”

当吴裕清跑到鱼塘边的排水口时,看见一个人在水里,而正游到此处的黎某亮发现吴裕清在岸边,立刻折返游回跳水的位置,吴裕清就又追了过去。眼见无法逃脱,黎某亮折返游回排水口处,并走上岸边。

吴裕清看到黎某亮上岸后,就从地上捡起两块小石头丢向黎某亮,但都没有打到黎某亮。随后,吴裕清从地上捡起一根约1米长的树杈,挡在黎某亮面前,防止其逃走。

“我问他是哪里人,他说自己是黎屋村人,我正准备问他父亲叫什么名字,突然被人从后面用力推了一下,整个人就从斜坡顶部的塘基往斜坡底冲去,又撞在了那名男青年(黎某亮)身上,和他一起从斜坡滚到了鱼塘里。”吴裕清说。

原来,本已逃跑的黎某益、黎某波发现黎某亮没有跟出来,就折返回鱼塘附近。“我们发现黎某亮站在出水口处附近的水泥斜坡处岸边,鱼塘老板拿着一根木棍子在岸上拦住黎某亮,不让他上来。这时,我和黎某益商量,把鱼塘老板推下水,让黎某亮有机会逃走。”黎某波供述说。

随后,黎某益、黎某波冲过去从后面将吴裕清推入水中,此举同时导致黎某亮也一同跌入鱼塘。后黎某益与黎某波逃离现场。

吴裕清落水后,黎某亮用双手拉着吴裕清腰间的衣服,被吴裕清用手推开。他爬上塘基,没有发现黎某亮的身影,就开始大声呼救:“快来救人啊!”见没人回应,吴裕清赶回家中打电话报警。

十几分钟后,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与吴裕清在鱼塘里打捞,没有发现黎某亮。直到当天17时许,在鱼塘内打捞起黎某亮的尸体。经鉴定,黎某亮符合生前入水死亡。

一审认定犯过失致人死亡罪

案发次日,吴裕清、黎某益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刑事拘留。此后,检察机关以黎某益涉嫌犯抢劫罪、吴裕清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2017年12月25日,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判决在查明上述事实后,认定被告人吴裕清在追逐过程中疏忽大意,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致他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一审法院认为,吴裕清在岸边多次拦截阻止黎某亮上岸使其在鱼塘里来回游泳折返三次,造成黎某亮体力严重耗损,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致使他人发生危害的后果。然而吴裕清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处理问题的方法不够理智,致使被害人黎某亮在第二次入水后因体力耗损无法再次游回岸边溺水死亡的严重后果。被告人吴裕清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一审法院同时认定,被告人黎某益与黎某波为使同伙逃脱,合力推撞鱼塘主下水,以致同伙黎某亮一同跌入鱼塘而溺水死亡的危害后果。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某益犯抢劫罪的定性错误,应予纠正。

据此,法院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分别判处黎某益和吴裕清有期徒刑4年,吴裕清同时赔偿黎某亮的丧葬费人民币41433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黎某益、吴裕清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黎某岳、何某荣(黎某亮的父母)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4月17日的庭审,围绕吴裕清的行为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黎某益与黎某亮的死亡之间有什么因果关系及其是否构成抢劫罪而展开法庭调查和辩论。

吴裕清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害人的死与吴裕清无关,其行为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仅没有构成犯罪,而且其本人也是受害者。而黎某益及其辩护人则辩称,其撞人行为只是为了帮助黎某亮逃跑,没有主观故意,因此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审判定抓盗行为合理合法

庭审在12时30分暂时中止,13时30分,该案继续开庭并当庭宣判。

二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黎某益伙同黎某波、被害人黎某亮秘密窃取上诉人吴裕清的财物,被吴裕清发现后,为抗拒抓盗行为,黎某益、黎某波当场使用暴力,故意推吴裕清从塘基跌入鱼塘之中。该行为高度危险,虽然没有证据证实致吴裕清轻微伤以上后果,但是间接致被害人黎某亮死亡,故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点第(5)项规定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依照刑法规定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周佳说,同时,上诉人黎某益故意推吴裕清从塘基跌入鱼塘之中,按二人当时所处相对位置,黎某益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对黎某亮造成伤亡的危害后果而没有预见。黎某益的行为与黎某亮死亡的后果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周佳告诉记者,上诉人黎某益伙同黎某波、被害人黎某亮秘密窃取上诉人吴裕清管理的鱼塘中的活鱼,被吴裕清发现后,黎某益、黎某波、黎某亮逃避吴裕清抓盗,其中黎某亮跳进鱼塘水中企图择路逃脱,吴裕清在塘基拦截。吴裕清向黎某亮投掷小石块2块、持树杈拦截黎某亮,使用了轻微暴力,没有超出当场抓盗行为人的合法、合理范围。吴裕清以上行为合法。

周佳指出,吴裕清跌落过程中撞到黎某亮,从而一起滚入鱼塘中。吴裕清当时已满66周岁,是老年人,故吴裕清在水中摆脱黎某亮双手爬上塘基,避免自己人身危险,是合法行为。其后,吴裕清怀疑黎某亮仍在水中,及时呼救,后及时报警,与到场民警一起在鱼塘中寻找黎某亮,尽力施救。吴裕清的行为合法,并无不当。

“因此,我们认为,吴裕清的行为与黎某亮死亡的后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依据法律不构成犯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周佳说,上诉人黎某益的行为触犯抢劫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两个罪名,依法应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综合评判后,二审判决撤销了电白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并判决吴裕清无罪,当庭释放;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以抢劫罪判处上诉人黎某益有期徒刑4年。

(来源:网易新闻、法制晚报、农财宝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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