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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首个适用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行政案件:政府被判补偿800余万元

发表时间:2026/05/22 07:54:16  浏览次数: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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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0日是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一周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典型案例(第一批)。本次发布的某房地产公司诉某市人民政府、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允诺案中,一审、二审法院均未支持该公司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中首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政府向房地产公司支付800余万元补偿。

案情显示,2010年7月,某市人民政府作出〔2010〕49号会议纪要,同意某房地产公司就案涉地块补偿问题与被征地群众达成协议,由某房地产公司在原补偿标准基础上增加补偿。某房地产公司额外增加的补偿费用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某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土地出让、容积率、配套费等政策上给予优惠、补偿。2012年4月,某房地产公司和被征地群众达成调解协议,某市政府在调解协议上加盖印章。

此后,某房地产公司以某市政府未履行会议纪要允诺的补偿义务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某市政府支付其垫付的征地补偿款、青苗补偿费和占用资金成本。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某房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培育诚信社会具有重要意义。行政机关应当守信践诺,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本案中,某市政府在〔2010〕49号会议纪要作出后,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兑现出让40亩土地、调整容积率等行政允诺,值得充分肯定。但在〔2010〕49号会议纪要允诺的“在容积率、配套费等政策上给予优惠、补偿”这一内容,事实上无法履行的情况下,某市政府未能从更好树立法治政府、诚信政府与服务型政府形象、进一步推进本地区法治环境、营商环境建设的角度出发,积极与某房地产公司协商沟通,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就某房地产公司受到的损失承担一定补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七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依法向民营经济组织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与民营经济组织订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人员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民营经济组织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案涉损失形成的背景、原因、双方责任大小等因素并结合案涉房地产项目的利润等情况,判令某市政府一方承担案涉1682万元损失的一半,即841万元。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首个适用民营经济促进法进行裁判的行政案件。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七十条,从维护政府诚信、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角度,对行政机关未能履行行政允诺、又不采取补救措施的行为进行评价和规制,确立“行政允诺审查—履行不能认定—补偿责任量化”的裁判规则,充分体现法院以司法审判践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让广大民营企业吃下定心丸、安心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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