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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掉进鱼塘溺亡,家属索赔塘主不服:他雨夜偷鱼凭啥让我赔72万

发表时间:2024/03/17 15:24:17  来源:CCTV今日说法  浏览次数: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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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泸州。男子承包鱼塘养鱼,同村村民趁着晚上下暴雨去鱼塘里偷鱼,结果脚滑掉进塘里溺亡。家属起诉男子,要求赔偿72万。


一、案例详情 


官某是泸县某村的村民,他文化程度不高,每天风里来雨里去以种地为生。官某从小就吃苦耐劳,但是种地并不是肯吃苦就能发家致富的,他忙碌了一辈子,也辛苦了一辈子,临到老了,却依然没有什么家底。眼看就要迈入老年了,官某不禁发起了愁,现如今他虽然还能动,但是种地已经有点力不从心,以后年纪越来越大种不了地了,该怎么生活呢?


官某思来想去,决定学习养鱼。他通过自学学习了养鱼的技能,随后就包下了村里的一口闲置的池塘养起了鱼。官某养鱼渐渐得心应手,为了扩大养殖规模,他在原来鱼塘的基础上,将鱼塘进行了加宽加深处理。官某为了这口鱼塘花费了无数心血,只要有空就在鱼塘边上溜达,观察鱼的长势,研究怎么才能提高产量,怎么提升成活率。就连农忙时节,只要地里的活忙完了,官某都要去鱼塘边上转一圈才能安心。就这样,官某的鱼越养越多,有些眼红的人就趁官某不在的时候去他鱼塘里偷鱼。

那些被偷走的鱼很多都是还没长成的小鱼苗,官某心疼不已。为了防止鱼再被偷,官某又在鱼塘四周装了监控。终于,官某的付出有了成果,鱼塘的鱼儿越长越大、越长越肥,马上就可以卖了。官某乐得合不拢嘴,感觉自己的付出终于有了回报,马上就能见到钱了。


谁知就在这时候,鱼塘里却出了事。


一天晚上,当地下起了暴雨,豆大的雨点落下来,天黑得伸手不见五指,时不时还会响起一个炸雷,亮起几道闪电。谁也没想到,某些事情正在发生。第二天一早上,村民文某的妻子发现丈夫半夜出去了到天亮还没回,想起晚上那场大雨,她心里顿感不妙。于是赶紧起来到处寻找,可是找了一大圈也没看见丈夫的身影。

情急之下她报了警,民警接到报警后帮忙寻找起来,最后,在官某的鱼塘里发现了早就已经溺亡的文某,旁边的空地上,还有渔网等捕鱼的工具。文某的妻子伤心欲绝坐地痛哭,丈夫走了留下她一个女人,可怎么生活呢?


民警为了弄清楚怎么回事,调取了官某鱼塘的监控。结果显示,当天晚上,文某手拿捕鱼工具、冒着大雨、趁着夜色来到官某的鱼塘边。随后,就沿着鱼塘来来回回很多次,手里的渔网有在鱼塘里捞的动作。随后,文某蹲下来整理渔具后起身时,不知道是重心不稳还是地上太滑,文某趔趄了一下,就一头栽到了鱼塘里。

文某落水后惊慌失措不停挣扎,他多次试图上岸,但是鱼塘四周太滑,水又太深没有着力点,尝试多次也没有成功,最后力竭沉入水中没有了动静。


搞清楚后,民警认定事故并非刑事案件,不予立案。


官某平白无故摊上这种事唏嘘不已,谁知嫌疑虽然洗脱了,但是文某的家属却不愿意了,认为官某承包鱼塘后没有采取安全措施,这才导致文某溺亡,因此,要求他赔钱。官某非常气愤,文某来偷他的鱼淹死了,怎么还能讹上他呢,官某说什么都不肯赔。

两家协商无果,文某的家属一纸诉状起诉了官某,要求他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2万余元。


二、法律分析


首先,从民法典的角度看,此案主要涉及到了两个核心点:一是民事责任的认定,二是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民事责任方面,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例中,如果官某对鱼塘的安全隐患疏于防范,或者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文某溺亡,那么官某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然而,对于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需要具体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官某作为鱼塘的经营者,确实有义务确保鱼塘的安全,防止给他人造成损害。但在此案中,文某是未经许可进入鱼塘,属于非法侵入。对于非法侵入者,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有所降低。


虽然文某的溺亡令人痛心,但根据现有的证据和法律条款,这起事件并不构成刑事案件。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例中,由于缺乏足够的证据证明官某有杀人的故意或过失,因此不应认定为刑事案件。


另外,文某在本案中去偷鱼,属于盗窃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文某偷鱼的行为,从数额上来讲很可能够不上盗窃罪。但是,如果文某在两年内实施了三次以上的盗窃行为,依然有可能被认定为盗窃罪。


三、判决


庭审时,文某家属称:


官某作为鱼塘的承包者,没有在鱼塘四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置防护栏等有效措施,并且还将鱼塘加深扩宽,加大了发生危险的可能,在此事中存在过错。文某路过有安全隐患的鱼塘,一不小心掉进鱼塘里,和官某未尽到保全保障义务有因果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1165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官某应当为此事负责,赔偿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72万余元。


官某听到让赔这么多钱,气得直抚胸口,他辩解称:文某家属说文某路过时掉进鱼塘不属实,监控中可以看到,文某当天是拿着工具,特意去他的鱼塘里偷鱼的。

文某明知当天下暴雨,鱼塘周围泥泞湿滑,依然选择在这种天气去偷鱼,本身就是违法行为,掉进鱼塘里应该由他自己承担。而且,自己的鱼塘并不是对外经营的开放性场所,没有义务安装护栏,农村里池塘周围装护栏也不符合实际。


所以,这件事和自己无关,自己不应该为此负责。


经审理认为,文某和官某是一个村的村民,对于鱼塘周围的环境应当很熟悉,也应当知道暴雨天气去鱼塘周围是有一定的危险性的。可是,他作为一个成年人,忽视周围环境中的危险,将自己置于危险之地,本身就没尽到审慎义务。文某掉进鱼塘里溺亡,应当由他自己承担主要责任。

《民法典》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官某作为鱼塘的实际承包人,应当保证鱼塘的安全,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在此事中,官某在下雨天未注意到鱼塘可能存在的危险,致使文某溺亡,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根据《民法典》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鉴于文某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判定文某自行承担90%的责任,官某承担10%的责任,赔偿文某家属7.2万元。


对于这个判决,官某不服提起了上诉。


二审认为,官某的鱼塘不是文某的必经之路,他明知危险却多次路过,属于自陷风险。因此,本案中文某溺亡的结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官某不承担责任。

最终,一审判决被撤销,文某家属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俗话说,法律是维护正义和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案例来源于:CCTV今日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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