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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被殴打后还手,是互殴行为还是正当防卫?

发表时间:2021/12/06 22:23:17  浏览次数:1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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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经过】陈建国与查秀英系夫妻。2018年8月8日晚,陈建国驾车送查秀英到高速路口林业检查站时发现王艳在路边。因之前查秀英与王艳曾发生过纠纷,陈建国下车后,二话不说便上前动手打王艳,王艳被迫予以还击,林业检查站工作人员迅速将双方拉开。后陈建国从车内拿出一把管制刀具追赶王艳,王艳跑开,并报警求助,查秀英上前将陈建国手中的刀具夺下。

公安机关认为王艳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最终对王艳处以200元的行政处罚。

王艳看到公安机关的处罚通知,很不理解,难道无故被人打,只能选择不还手,王艳坚持认为自己的行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公安机关不应当对自己处罚。

在思考再三后,王艳选择申请行政复议,因为公安机关是双重领导,所以王艳申请行政复议时既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也可以向当地政府申请。

最终王艳选择了向当地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当地政府认为:王艳的行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属于正当防卫,公安机关以双方互殴为由对王艳进行处罚,实属不当。

复议结果下来后,王艳认为自己得到了应有的公正。可是陈建国与查秀英却对复议结果不服,他们坚持认为王艳与自己是互殴行为,遂一纸诉状将当地政府起诉到了法院。

【案情分析】法院判决王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行为,而非互殴行为

一审法院首先肯定了王艳的复议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王艳选择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程序并不违法。

至于王艳的行为是互殴行为还是正当防卫行为,治安管理法中也有明确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但对事先挑拨、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制止违法侵害为名对他人加以侵害的行为,以及互相斗殴的行为,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本案中,陈建国毫无理由地殴打王艳,王艳也并未事先挑拨、故意挑逗陈建国殴打自己,所以王艳的行为属于为了制止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不属于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

当地政府复议结果并未不当,法院最终驳回了陈建国的诉讼请求。

【普法总结】在日常生活中,或多或少我们都会与他人发生争吵。很多情况下,多数人都有这样一个错误的认识,即先动手者肯定要接受行政或刑事处罚,后动手者肯定是正当防卫这种认识在民间比较盛行,所以经常看到双方在吵架后,总是说出这样一句话“他先动的手”。

其实在法律中,这种说法有失偏颇,通常情况下,后动手者确实属于防卫者。

但如果后动手者之前就有挑衅、辱骂地方的行为,比如“你动我试试”等词语,即使其后动手,也会被认定为互殴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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