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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公布新版《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

发表时间:2022/08/27 20:34:10  浏览次数:6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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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9日,农业农村部网站公开发布第571号公告,公布修订后的《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

此次纳入名录的人畜共患传染病一共24种,分别为:牛海绵状脑病、高致病性禽流感、狂犬病、炭疽、布鲁氏菌病、弓形虫病、棘球蚴病、钩端螺旋体病、沙门氏菌病、牛结核病、日本血吸虫病、日本脑炎(流行性乙型脑炎)、猪链球菌Ⅱ型感染、旋毛虫病、囊尾蚴病、马鼻疽、李氏杆菌病、类鼻疽、片形吸虫病、鹦鹉热、Q热、利什曼原虫病、尼帕病毒性脑炎、华支睾吸虫病。

根据我国《动物防疫法》规定,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新版《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与2019年第1149号公告版本相比,总数上减少了2种,去掉了猪乙型脑炎、野兔热、大肠杆菌病(O157:H7)、放线菌病、丝虫病、禽结核病等6种传染病,新增了日本脑炎(流行性乙型脑炎)、鹦鹉热、尼帕病毒性脑炎、华支睾吸虫病等4种传染病,同时将原来的猪Ⅱ型链球菌病修订为猪链球菌Ⅱ型感染、猪囊尾蚴病修订为囊尾蚴病、肝片吸虫病修订为片形吸虫病、利什曼病修订为利什曼原虫病。

目前,新版《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已经开始施行。按照《动物防疫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的协作机制。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还要对疫区易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公布疫情,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动物防疫法》明确,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对违反《动物防疫法》规定,造成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将依法从重给予处分、处罚。

来源:中国农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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