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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发布《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及《三类动物疫病防治规范》

发表时间:2022/07/04 12:32:41  浏览次数:8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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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经过再次修订后202151日起施行。新《动物防疫法》要求,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将本法规定的动物疫病分为三类。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具体病种名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动物疫病发生、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及时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具体病种并予以公布。

据此,农业农村部对原《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以下简称“名录”)进行了修订, 并于2022年6月29日发布施行(附件1)。

修订前后名录中水生动物疫病病种均为36种,但病种进行了调整。原名录中一类水生动物疫病2种、二类水生动物疫病17种、三类水生动物疫病17种,新名录中水生动物无一类疫病、二类水生动物疫病14种、三类水生动物疫病22种。

名录的调整,是以新《动物防疫法》对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的规定为依据。动物防疫法具体规定如下:

一、一类疫病

一类疫病,是指口蹄疫、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对人、动物构成特别严重危害,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等措施的。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一)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

(三)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需要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二、二类疫病

二类疫病,是指狂犬病、布鲁氏菌病、草鱼出血病等对人、动物构成严重危害,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采取严格预防、控制等措施的。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一)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措施。

三、三类疫病

是指大肠杆菌病、禽结核病、鳖腮腺炎病等常见多发,对人、动物构成危害,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及时预防、控制的。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所在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

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按照一类动物疫病处理。另外,为做好动物防疫工作,促进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农业农村部依据《动物防疫法》对三类动物疫病的规定,制定了《三类动物疫病防治规范》(附件2)。名录的调整和《三类动物疫病防治规范》的发布,是落实新《动物防疫法》的具体体现,也为依法做好动物防疫相关工作奠定了基础。

附件1

一类动物疫病(11种)

口蹄疫、猪水疱病、非洲猪瘟、尼帕病毒性脑炎、非洲马瘟、牛海绵状脑病、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痒病、小反刍兽疫、高致病性禽流感

二类动物疫病(37种)

多种动物共患病(7种):狂犬病、布鲁氏菌病、炭疽、蓝舌病、日本脑炎、棘球蚴病、日本血吸虫病

牛病(3种):牛结节性皮肤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传染性脓疱外阴阴道炎)、牛结核病

绵羊和山羊病(2种):绵羊痘和山羊痘、山羊传染性胸膜肺炎

马病(2种):马传染性贫血、马鼻疽

猪病(3种):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猪流行性腹泻

病(3种):新城疫、鸭瘟、小鹅瘟

兔病(1种):兔出血症

蜜蜂病(2种):美洲蜜蜂幼虫腐臭病、欧洲蜜蜂幼虫腐臭病

鱼类病(11种):鲤春病毒血症、草鱼出血病、传染性脾肾坏死病、锦鲤疱疹病毒病、刺激隐核虫病、淡水鱼细菌性败血症、病毒性神经坏死病、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流行性溃疡综合征、鲫造血器官坏死病、鲤浮肿病

甲壳类病(3种):白斑综合征、十足目虹彩病毒病、虾肝肠胞虫病

三类动物疫病(126种)

多种动物共患病(25种):伪狂犬病、轮状病毒感染、产气荚膜梭菌病、大肠杆菌病、巴氏杆菌病、沙门氏菌病、李氏杆菌病、链球菌病、溶血性曼氏杆菌病、副结核病、类鼻疽、支原体病、衣原体病、附红细胞体病、Q热、钩端螺旋体病、东毕吸虫病、华支睾吸虫病、囊尾蚴病、片形吸虫病、旋毛虫病、血矛线虫病、弓形虫病、伊氏锥虫病、隐孢子虫病

牛病(10种):牛病毒性腹泻、牛恶性卡他热、地方流行性牛白血病、牛流行热、牛冠状病毒感染、牛赤羽病、牛生殖道弯曲杆菌病、毛滴虫病、牛梨形虫病、牛无浆体病

绵羊和山羊病(7种):山羊关节炎/脑炎、梅迪-维斯纳病、绵羊肺腺瘤病、羊传染性脓疱皮炎、干酪性淋巴结炎、羊梨形虫病、羊无浆体病

马病(8种):马流行性淋巴管炎、马流感、马腺疫、马鼻肺炎、马病毒性动脉炎、马传染性子宫炎、马媾疫、马梨形虫病

猪病(13种):猪细小病毒感染、猪丹毒、猪传染性胸膜肺炎、猪波氏菌病、猪圆环病毒病、格拉瑟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流感、猪丁型冠状病毒感染、猪塞内卡病毒感染、仔猪红痢、猪痢疾、猪增生性肠病

禽病(21种):禽传染性喉气管炎、禽传染性支气管炎、禽白血病、传染性法氏囊病、马立克病、禽痘、鸭病毒性肝炎、鸭浆膜炎、鸡球虫病、低致病性禽流感、禽网状内皮组织增殖病、鸡病毒性关节炎、禽传染性脑脊髓炎、鸡传染性鼻炎、禽坦布苏病毒感染、禽腺病毒感染、鸡传染性贫血、禽偏肺病毒感染、鸡红螨病、鸡坏死性肠炎、鸭呼肠孤病毒感染

兔病(2种):兔波氏菌病、兔球虫病

蚕、蜂病(8种):蚕多角体病、蚕白僵病、蚕微粒子病、蜂螨病、瓦螨病、亮热厉螨病、蜜蜂孢子虫病、白垩病

犬猫等动物病(10种):水貂阿留申病、水貂病毒性肠炎、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犬传染性肝炎、猫泛白细胞减少症、猫嵌杯病毒感染、猫传染性腹膜炎、犬巴贝斯虫病、利什曼原虫病

鱼类病(11种):真鲷虹彩病毒病、传染性胰脏坏死病、牙鲆弹状病毒病、鱼爱德华氏菌病、链球菌病、细菌性肾病、杀鲑气单胞菌病、小瓜虫病、粘孢子虫病、三代虫病、指环虫病

甲壳类病(5种):黄头病、桃拉综合征、传染性皮下和造血组织坏死病、急性肝胰腺坏死病、河蟹螺原体病

贝类病(3种):鲍疱疹病毒病、奥尔森派琴虫病、牡蛎疱疹病毒病

两栖与爬行类病(3种):两栖类蛙虹彩病毒病、鳖腮腺炎病、蛙脑膜炎败血症

附件2

为做好三类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促进养殖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所指三类动物疫病是《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573号发布)中所列的三类动物疫病。本规范规定了三类动物疫病的预防、疫情报告及疫病诊治要求。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三类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活动。

2. 疫病预防

2.1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管理,保持畜禽养殖环境卫生清洁、通风良好、合理的环境温度和湿度;确保水生动物养殖场所具有合格水源、独立进排水系统,保持适宜的养殖水环境。

2.2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并执行动物防疫消毒制度,科学规范开展消毒工作,及时对病死动物及其排泄物、被污染的饲料、垫料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2.3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控制车辆、人员、物品等进出,并严格消毒。

2.4 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相应动物防疫条件。

2.5 应使用营养全面、品质良好的饲料。畜禽养殖应使用清洁饮水,鼓励采取全进全出、自繁自养的饲养方式。

2.6 养殖场户可根据本地区疫病流行情况,合理制定免疫程序,对危害严重的疫病实施免疫。

2.7 养殖场户应根据国家和本地区的动物疫病防治要求,主动开展疫病净化工作。

2.8 饲养种用、乳用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相应动物健康标准等规定,定期开展动物疫病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3. 疫情报告

3.1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患病或疑似患病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消毒、隔离、控制移动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患病或疑似患病时,应当及时报告。

3.2 执业兽医、乡村兽医以及从事动物疫病检测、检验检疫、诊疗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开展动物疫病诊断、检测过程中发现动物患病或疑似患病时,应及时将动物疫病发生情况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3.3 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每月汇总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情信息,经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畜禽疫情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水生动物疫情报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按规定报送农业农村部。

3.4 三类动物疫病发病率、死亡率、传播速度出现异常升高等情况,或呈暴发性流行时,应当按照动物疫情快报要求进行报告。

4. 疫病诊治

4.1 经临床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或实验室检测,综合研判认定为三类动物疫病的,可对患病动物进行治疗。

4.2 对于需使用抗菌药、抗病毒药、驱虫和杀虫剂、消毒剂等进行治疗的,应当符合国家兽药管理规定。药物使用应确保精准,严格执行用药时间、剂量、疗程、休药期等规定,建立用药记录,并保存2年以上。

4.3 治疗畜禽寄生虫病后,应及时收集排出的虫体和粪便,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4.4 患病水生动物养殖尾水应经无害化处理后再行排放。

4.5 对患病畜禽应隔离饲养,必要时对患病动物的同群动物采取给药、免疫等预防性措施。

4.6 动物疫病诊疗过程中,相关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治疗期间所使用的用具应严格消毒,产生的医疗废弃物等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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