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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污染防治指导意见(试行)

发表时间:2020/09/06 00:00:19  浏览次数: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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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水技发〔2020〕27号)

重庆市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

污染防治指导意见(试行)

(适用于以池塘养殖为主的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

为加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养殖污染防治,保护水域生态环境,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根据《渔业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一)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以下简称示范场)选址和养殖方式选择、禁养区和限养区示范场整治、防止水源和用水污染、养殖过程污染防治、示范场环境污染防治。

(二)市和区县(自治县)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示范场水产养殖污染预防和治理工作的技术指导,推广绿色生态健康养殖技术,有效减少水产养殖对环境的污染危害,有效防止养殖水域、养殖产品被污染。

二、术语和定义

(三)健康养殖,指通过采用投放无疫病苗种、投喂全价饲料及人为控制养殖环境条件等技术措施,使养殖生物保持最适宜生长和发育的状态,实现减少养殖病害发生、提高产品质量的一种养殖方式。

(四)水产养殖污染,指水产养殖过程中排放的尾水、产生的淤泥、养殖中病死水生动物和渔药、饲料包装物等废弃物,未经收集和处理而直接排放或者丢弃,对水环境或者周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三、示范场选址和养殖方式选择

(五)选址和养殖方式选择符合养殖水域滩涂规划。

(六)场区周边无污染源,底质无工业废弃物和生活垃圾,无大型植物碎屑和动物尸体。

(七)产地环境符合《无公害农产品淡水养殖产地环境条件NY/T 5361》的规定。

四、禁养区和限养区示范场整治

(八)在禁养区划定前已有的示范场,应当限期搬迁或者关停。

(九)在限养区划定前已有的示范场,应当根据当地相关规划和水环境承载力,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养殖设施进行整改。整治不到位的,应当限期搬迁或者关停。

(十)限养区内的开放性水域禁止施肥养鱼,水产养殖生产活动应当采取污染防治措施,不得污染环境。

五、防止水源和用水污染

(十一)水源水质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或者《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水源受到污染时立即停止取用,确需取用的需先经过净化处理,符合标准时才能使用。

(十二)对养殖进水采取栅栏、筛网、沉淀、气浮、过滤等方式进行预处理,使水质符合《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1)》或者其他更高标准。

(十三)养殖水体水质不符合养殖用水水质标准时,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经处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立即停止养殖活动并向渔业主管部门报告。

(十四)进排水系统分设,进水口位于排水口上游并远离排水口,进排水渠道无淤积。

六、养殖过程污染防治

(十五)示范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有效减少养殖污染的产生、积累和排放。

1. 严格遵守健康养殖有关标准和规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

2. 对以吃食性品种为主的养殖模式,推行单一品种单一饲料,合理控制养殖密度,并搭养一定数量的滤食性鱼类或者贝类。

3. 配备与养殖生物总量相适应的电力、增氧设施,提高养殖水原位处理效率,减少养殖污染积累,提高养殖生物环境质量水平。

4. 选择合法企业生产的合法苗种、饲料和渔药等投入品,并严格执行相关的技术操作规范,不使用野生幼杂鱼、冰鲜(冻)饵料直接投喂养殖,保持养殖环境清洁和产品质量安全。

5. 使用生物转盘、水质改良和测水配方施肥等办法调节水质,适时补充新水,保持池水透明度30cm左右。

6. 适时清除池塘淤泥,改善池塘底质和水体水质。

(十六)示范场应当采用生态循环模式,持续修复和改善水域环境。

1. 稻鱼共生轮作。

2. 开放性、半开放性水域不投饲利用的生态渔业模式。

3. 农牧配套、种养结合,养殖业和种植业协调发展,养殖用水循环利用,养殖尾水零排放。

4. 池塘循环水和工业化循环系统。

(十七)建设生态沟渠、生态塘、潜流湿地等尾水处理设施设备,采取物理、生物等方法对养殖尾水进行净化处理,确保排放到溪河等天然水域的尾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十八)按照《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NY5071》规定使用水产养殖用药,不使用农药及其他有毒物清塘、消毒、杀菌。

七、示范场环境污染防治

(十九)科学合理布局,生产区根据需要设苗种培育区、商品鱼养殖区、渔药仓库、饲料仓库、生产工具仓库(堆放区)等功能单元,尾水处理区设污水处理设施设备等,管理区设办公室、实验室、档案室(柜)等。

(二十)不随意丢弃水生动物尸体,对病死水生动物采取深埋或者发酵等办法进行处理。

(二十一)对染疫水生动物按照《染疫水生动物无害化处理规程(SC /T7015)》进行处理。

(二十二)对发生疫病池塘的池水进行无害化处理,符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二十三)对发生疫病池塘的池埂和附近的池埂、道路进行消毒。

(二十四)对运输工具、捕捞工具进行消毒。

(二十五)设置养殖副产物、生产生活垃圾分类回收设备,对饲料包装袋、渔药包装袋等生产生活垃圾分类存放,集中回收,及时清理。回收设备至少每月消毒1次。

(二十六)改善厕所卫生状况,防止粪水暴露、蚊蝇孳生,粪水未经处理不外排。


         2020年9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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