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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修改渔业捕捞规定!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
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五条第二款:“专业远洋渔船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申请办理渔船制造手续的,可在前款规定期限内申请延期,但最长不超过相应远洋渔业项目届满之日起36个月。”
增加一款,作为第十六条第三款:“已开工建造的到南极海域等特殊渔区作业的专业远洋渔船,在延展期内仍无法办理完毕相关手续的,可在延展期届满前3个月内再申请延展一次,时间不超过18个月,且不得再次申请延展。”
将第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两项,有以下情形将不予受理海洋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已经受理的,不予批准,作为第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
“除到他国管辖海域或南极海域等特殊渔区作业的专业远洋渔船外,制造拖网作业渔船的;
“制造单锚张纲张网、单船大型深水有囊围网(三角虎网)作业渔船的;”
(来源:农业农村部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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