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地址:庆市川区道(原双竹镇)
13983250545

信:ycsh638

QQ:469764481
邮箱:ycsh6318@163.com

关于行政机关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的行为是否属于确认行政行为问题

发表时间:2026/03/17 11:27:05  浏览次数:22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西南渔业网-丰祥渔业网秉承:求是务实不误导不夸大不炒作!水产专业网站为您提供优质服务!讲水产里的故事,用养殖人的语境,给你送来一个真材实料的匠心精品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行政机关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的行为是否属于确认行政行为问题的答复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关于行政机关颁发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的行为是否属于确认具体行政行为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5号批复中的“确认”,是指当事人对自然资源的权属发生争议后,行政机关对争议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所作的确权决定。有关土地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初始登记,属于行政许可性质,不应包括在行政确认范畴之内。据此,行政机关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的行为不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

  此复

  二00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颁发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的行为是否属于确认具体行政行为的请示

(甘高法[2004]186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在审理涉及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案件中,对如何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法释[2003]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理解不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需经过行政复议的,是指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那么,对行政机关颁发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的行为,是否属于确认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形成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行政机关颁发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的行为,不属于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颁发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为不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种意见认为,行政机关颁发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的行为,属于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颁发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的行为不服,需行政复议后,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院审判委员会倾向性意见为第二种意见。

  妥否,请予批示。

  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声明:本站属公益性没有商业目的的网站,上列文章仅供个人学习参考。本站所发布文章为原创的均标注作者或来源,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许可转载的请注明出处。本站所载文章除原创外均来源于网络,如有未注明出处或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及时联系我们!

站(可搜索)"养鱼E线"微信公众帐号和微信视频号"养鱼一线"以及头条号"水花鱼@渔人刘文俊"!

文章评论
发表评论:(匿名发表无需登录,已登录用户可直接发表。) 登录状态: 未登录,点击登录
电脑网址: http://www.yc6318.cn 地址:重庆市永川区卫星湖街道  手机网址:http://m.yc6318.cn
重庆市永川区双竹渔业协会,重庆市永川区水花鱼养殖专业合作社,重庆市永川区丰祥渔业有限公司

本站微信:ycsh638,QQ:469764481,邮箱:ycsh6318@163.com

本站属公益性没有商业目的的网站,所载文章仅供个人学习参考!

欢迎关注本站(可搜索)"养鱼E线"微信公众号和微信视频号"养鱼一线"以及头条号"水花鱼@渔人刘文俊",将会定期向你推送信息!

ICP备案/许可证号渝ICP备2020014487号-1

渝公网安备50011802010496号

诚信共建联盟